近日看到一個案例,感覺典型。
2014 年 2 月 7 日,張老三入職一家保安公司當保安。
同年 9 月 30 日,公司把他派到一家已經停業的毛織廠,工作地點就在廠門口的保安室。
10 月 6 日中午 12 點多,張老三把女朋友叫到了保安室,結果兩人發生性關系的時候,張老三突然猝死。
當天下午,警察詢問保安隊隊長王某,王某說:“那天中午 12 點左右,有人跟我說毛織廠出事了,我跟著民警到了門衛宿舍,就看見張老三光著身子躺在床上,旁邊還有個 40 歲左右的女的。
張老三平時身體還可以,之前 7 月 9 號因為嘴歪請假回老家看病,7 月 30 號回來后說是輕微腦梗導致的,吃了 20 天藥就沒再吃了。”
10 月 21 日,公安機關給出結論,確定張老三是猝死,不是刑事案件。
2015 年 12 月 18 日,張老三的兒子張小石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可 2016 年 2 月 17 日,人社局下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說張老三和女朋友談戀愛時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張小石不服,直接把人社局告上法庭,他說:“我爸在廠里是唯一的保安,24 小時都得在崗,根本沒法離開。他想和女朋友見個面,也只能在保安室。
而且休息是職工的權利,我爸作為一個正常成年男人,有感情需求很正常,談戀愛也算是調整身體狀態,屬于休息的一種,還沒離開工作區域,這種突發疾病死亡應該算工傷。”
人社局反駁說:“張老三是保安,上班就得好好履行職責。
他那天在值班室和女朋友談戀愛時死亡,這事和保安工作一點關系都沒有,肯定不算工傷。”
一審法院判決,人社局不認定工傷是錯的!一審法院覺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 48 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就視同工傷。
張老三執勤和住宿都在保安室,又是猝死,也不是刑事案件。
所以人社局不認定他的死亡屬于視同工傷,這是事實沒搞清楚,法律也用錯了,必須撤銷原決定。
保安公司不服,上訴了,說一審判決沒道理。
人社局也站在公司這邊。
二審法院審理后,還是維持了一審判決,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就是為了保障職工權益,張老三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
2017 年 2 月 24 日,人社局重新認定:張老三在保安室值班時和女朋友發生性關系猝死,視同工傷。
保安公司還是不服,又起訴了,堅持認為張老三不算工傷。
人社局回應:“他雖然干的事和保安工作沒關系,但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又不是刑事案件,就是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
最后法院一錘定音:張老三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人社局認定工傷沒問題,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這起充滿爭議的工傷認定案,終于塵埃落定。
依我看,張老三是24小時駐廠保安,工作和休息的地方都在一起,人死了的時候,也算是“在崗狀態”。
問題是,他在值班的時候干了點私人事兒(發生性關系),結果猝死了。
這事兒能不能算《工傷保險條例》里說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呢?
從法律上講,只要死亡是在工作時間和地點發生的,就沒說必須是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干工作的事兒引起的。
而且,公安機關也認定了,這不算刑事案件,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好像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
但這事兒爭議可大了。
要是員工在崗的時候干些和工作沒關系,甚至違紀的事兒(比如賭博、喝酒),結果出了事,那是不是也得算工傷呢?
現行法律,對“工作崗位”能干啥、不能干啥,邊界沒說清楚,很容易被亂解釋。
這個判決呢,好像是在照顧那些特殊崗位的勞動者,像保安、司機這種。
但這可能會讓企業壓力山大,還得防著有人鉆空子,比如利用這個規則來逃避責任。
而且,這種私密行為猝死被認定為工傷,很多人覺得挺奇怪的,這和大家平時對“工傷”的理解不一樣,也讓人覺得法律和大家的道德觀念有點沖突。
要解決這事兒,要么通過司法解釋,要么看看以前的案例,把“工作崗位”能干啥事兒說清楚。
比如,允許必要的休息,但把嚴重違紀或者違法的事兒排除掉。
企業也得好好完善值班制度,把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分開,把崗位上能干啥、不能干啥說清楚,這樣能少點爭議。
這次判決雖然完全按照法律條文來的,但也看出來,工傷認定這個規則在現實里用起來,有時候還挺讓人頭疼的。
以后還得靠立法更細致一些,制度更優化一些,把勞動者權益和企業風險都平衡好。
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