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南都記者從江西宜春宜豐縣法院獲悉,三人因盜掘具有歷史、考古價值的古墓葬,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南都記者了解到,盜掘古墓葬罪屬于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無論是否實際盜得文物,抑或盜竊文物價值大小,均可能構成犯罪。
據江西宜春宜豐縣法院消息,2024年4月,被告人張某、胡某和幸某商議一起去宜豐縣某地尋找古墓盜墓。某天晚上,由張某望風,胡某和幸某輪流盜挖,三人成功打開兩座古墓的墓室,因盜掘時間過長怕被發(fā)現而離開。次日晚上,張某和胡某再次來到古墓所在地,發(fā)現了一對豆青色宋代魂瓶陪葬品,兩人隨即將該對魂瓶盜走后平分。
同年5月初,張某、胡某前往宜豐縣某村古墓葬群盜掘兩處古墓,未盜得陪葬品。經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鑒定,被盜墓葬均屬于古墓葬,具有一定的歷史與考古價值。
宜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胡某、幸某盜掘具有歷史、考古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綜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節(jié)和危害結果,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幸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提醒稱,盜掘古墓葬罪屬于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無論是否實際盜得文物,抑或盜竊文物價值大小,均可能構成犯罪。
采寫:南都記者 周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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