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一保時捷車主超車撞倒摩托車后更換車牌的視頻在網絡上引發廣泛關注與熱議,沖上熱搜。
從視頻中可以看出,摩托駕駛員被撞倒后,很快在路邊坐起,肇事車輛駕駛員下車后,并未第一時間查看摩托駕駛員情況,而是從車頭轉到車尾,從車尾牌照位置摘下一塊黃色牌照樣物體,然后打開后車門,取出藍色車牌,隨后到車尾進行安裝。
肇事車輛(央廣網發 來源:余姚市公安局)
裝飾牌樣式(央廣網發 來源:某電商平臺)
5月5日,浙江寧波余姚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目前,周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針對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央廣網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就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徐偉指出,此次事件中周某可能存在“雙重違法”行為。“周某事發前使用其他物品懸掛在車牌位置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不懸掛車牌’,面臨頂格處罰。”徐偉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交管部門可依法扣留車輛,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同時駕駛證扣9分。
在事故責任認定方面,徐偉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彎道實線路段明確禁止超車,周某強行借道超車的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明顯違反了相關規定。結合周某駕駛高性能車輛、超速行駛以及更換車牌逃避責任等一系列行為,可能被認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中 “情節惡劣” 的認定標準,最高可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徐偉進一步說明,若傷者因此鑒定為重傷,肇事者又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罪名可更改為交通肇事罪,刑期也會大幅上升,最高可達3年以上有期徒刑。
針對網友們普遍關注的事故發生后未救人僅更換車牌的行為,是否構成 “逃逸” 這一問題,徐偉解釋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積極搶救傷員。“周某不僅未履行上述義務,還更換車牌以掩蓋違法事實。根據司法解釋,即便未逃離現場,若未及時報案或隱瞞身份,仍可認定為逃逸。”徐偉介紹,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有逃逸情節的,最高刑罰可達7年有期徒刑。
“目前案件具體情況還有待警方進一步深入調查。” 徐偉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傷者有權就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提出合理訴求。而周某由于存在未懸掛合法號牌且涉嫌逃逸等行為,保險公司很可能拒絕賠付商業險部分,這意味著全部賠償責任將由周某個人承擔。
原標題:《沖上熱搜!保時捷違法超車撞倒摩托車后換車牌算逃逸嗎?》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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