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女士將一面錦旗送至海拉爾公安分局勝利派出所,以表達對民輔警高效務實工作作風的感謝。
原來在4月22日,張女士的母親李女士前往勝利派出所求助,稱其乘坐出租車回家途中不慎將手機遺落在車上。由于手機內存儲了許多重要工作資料,李女士多次撥打電話尋找,但手機始終處于關機狀態。
民警根據李女士提供的信息展開調查,經調取監控錄像后,鎖定了出租車車牌號,但未能核實當值駕駛員身份。隨后,民警啟動警務協同機制,分局偵查中心將研判出的駕駛員信息推送至派出所。經聯系,駕駛員表示當日未發現車內有遺失手機。
與此同時,民警調取出租車內部監控發現,一名女子上車后,趁駕駛員不備將李女士遺落在后座的手機悄悄揣入自己衣兜。通過警務協同機制對線索進行綜合研判,民警最終鎖定違法行為人鄒某的身份信息及住址,成功將其抓獲,并當場追回被盜手機。
面對民警的詢問,鄒某懊悔地表示:“當時就是貪小便宜,以為撿到手機不算違法。”經民警耐心開展普法教育,鄒某最終認識到,自己在出租車內“撿”手機的行為實為盜竊。目前,鄒某已被海拉爾公安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民警提醒:“撿”走手機也可能構成盜竊。出租車內不屬于自己的物品切勿擅拿,若發現他人遺留物品,應及時告知司機或撥打110報警,切勿心存僥幸,因一時貪念觸犯法律。
日常生活中如何區分“撿”與“偷”?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通俗而言:若財物脫離失主實際控制(如遺落在大街上的無人認領手機),拾取屬于“撿”;但若失主將財物遺落在出租車等封閉空間內,此時財物仍處于司機保管范圍內,若擅自拿走則屬于“偷”。
來源:你好呼倫貝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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