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推行房屋征收補償使用房票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房票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限內未使用的,可申請延長房票使用期限一次,延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統一的房票安置房源庫中購買新建商品房,各區不得設置區域性限制措施。新規自6月8日起施行。
房票是征收人以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政策為基礎,將被征收人的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在房源庫中購買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業、辦公、車位等)的結算憑證。
房票金額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進行貨幣量化后的總金額,具體包括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補償金額、對應項目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獎勵補助金額、房票安置政策性獎勵金額,各分項金額明細應一并載于票面。
房票的實施范圍為: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晉寧區、安寧市、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滇中新區和其余縣區可參照執行。
選擇房票安置有3個方面的獎勵和優惠政策。貨幣獎勵方面: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額除貨幣補償政策核算的被征收人征拆補償金額和對應項目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獎勵補助金額外,各地可綜合考慮征收區位等實際情況,在安置補償權益金額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比例的獎勵;稅收優惠方面: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庫中購買新建商品房時,對成交價格中使用房票結算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房票金額部分征收契稅;金融支持方面:使用房票購買房源庫中新建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貸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請商業銀行貸款。房票持有人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相關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等業務。
《實施意見》對房票使用有明確規定。在推行房屋征收補償使用房票工作中,以被征收人的自愿選擇為基礎。被征收人選擇房票補償的,房票金額對應部分不再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
房票實行實名登記備案。房票持有人死亡的,法定繼承人可持法律證明性文件向房票核發人申請實名登記備案變更。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庫中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房票可分次使用。房票持有人在房票發放6個月后,未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可申請兌付貨幣,申請兌付的貨幣應當扣除相應的房票獎勵。房票持有人購買新建商品房后,已使用房票金額未達90%的,在扣除未使用部分對應房票獎勵金額后,可申請貨幣兌付房票結余金額;已使用房票金額超90%(含)的,可申請貨幣兌付房票結余所有金額。房票持有人申請房票金額余額兌付的,除已計發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外,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時間的過渡費用。房票持有人申請兌付貨幣時,房票中的安置補償金額對應部分的利息同時兌付,利息以出票之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計息。(記者吳勁松)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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