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處罰?真實案例分享6
案例:高*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281刑初84號
損害后果:一人重傷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三個階段全部取保候審)
刑期: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獲得諒解
諒解賠償金額:25萬
案發時間:2021.1.29
裁判日期:2024.06.20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月29日21時許,被告人高*駕駛冀B3××**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遵化市洪火線東舊寨鎮大興飯店門口處時,與同方向步行的蘇某鵬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蘇某鵬受傷。事故發生后,高*在未撥打120及報警電話的情況下駕車逃離現場。經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高*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蘇某鵬無責任;經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鑒定:蘇某鵬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視,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認定為坦白;案發后積極墊付被害人醫藥費,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綜上,建議判處高*有期徒刑九個月,可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致一人重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高*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高德全提出的高*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的辯護意見,理據充足,本院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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