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網約車今年以來,各地加大了對順風車市場的整治力度,許多專職順風車司機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但監管力度的加強,難免會“誤傷”一些合法的順風車司機。而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情,司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今年小編來分享一則過往的案例,可做參考。
2021年3月,河南某市一起順風車行政處罰案終審判決,揭示了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法律邊界,為共享出行合規性認定提供了重要判例。
2020年8月,呂某通過某平臺接單,搭載4名乘客從箱包皮具專營店前往鄭州站,全程221公里,平臺收取乘客372.3元(扣除服務費后呂某實得357.9元)。
交通運輸局執法所認定其“未取得網約車資質非法營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罰款1萬元。呂某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后上訴至中院。
二審法院從三個維度重新審視了該案件:
1、行為性質認定。呂某通過平臺發布固定路線,乘客自主匹配,符合事先發布信息、線路匹配的順風車形式要件。
收費機制上,費用由平臺自動結算,車主無法干預定價,與網約車自主定價、實時搶單存在本質差異。
2、營利目的舉證責任。法院指出,執法部門僅以收入大于成本推定營利,但未舉證呂某存在持續性、經營性接單行為,比如如每日多平臺接單、路線偏離等。
因此,關鍵證據的缺失,導致無證據顯示呂某存在非順路接單、高頻次運營等網約車典型特征。
3、地方規章優先適用。根據《網約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順風車監管應優先適用地方政府規定。而案件發生的所在轄區規定,合乘辦法明確分攤成本不屬于營運,執法部門直接適用上位法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2021年3月,二審法院作出顛覆性判決:
撤銷行政處罰。執法部門未能證明呂某存在營利目的,適用法律錯誤;退還1萬元罰款。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違法罰款應予返還;訴訟費由執法部門承擔: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責任歸屬。
一定程度上,此案為順風車合規性認定樹立司法標桿。
對司機而言,一定要牢記合規順風車核心要素: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路線固定且提前發布、費用不超過油費、過路費等直接成本。
對執法部門而言,則要求避免以結果倒推行為性質,需綜合考察接單頻率、路線合理性、費用形成機制;同時,要嚴格遵循地方順風車規章優先適用原則。
平臺方面,則需要完善順風車定價算法,確保費用不超過成本分攤;建立接單頻次監控,如每日不超過2單,防止順風車異化為營運工具。
今天這起案例的終審逆轉,不僅維護了車主合法權益,更厘清了共享出行創新與非法營運的邊界。
但對從事順風車的司機而言,非營利性、路線真實性、成本分攤性,仍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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