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臨滄市鎮康縣法院近日開庭重新審理了鎮康縣中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達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文斗被控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一案。開庭前,鎮康縣檢察院作出變更起訴決定,將穆文斗向臨滄邊境經濟合作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邊投公司)原董事長李某洪行賄的金額由423萬元下調至382萬元。
此前,鎮康縣法院于2024年5月判決穆文斗犯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中,法院認定穆文斗向李某洪(已判刑)行賄423萬元。但據該院作出的已生效判決顯示,鎮康縣法院認定李某洪收受穆文斗382萬元,其中103萬元尚未實際取得。穆文斗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12月,臨滄市中級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鎮康縣法院重新審判。
4月29日的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云南臨滄一行賄案金額認定比受賄案多41萬
行賄金額比受賄金額高41萬?
今年50歲的穆文斗是中達公司、鎮康縣旭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鎮康縣恒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2024年5月23日,鎮康縣法院以穆文斗犯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穆文斗有期徒刑10年。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間,穆文斗個人名下公司以及實際控制的公司多次向邊投公司借款,向融資擔保公司尋求銀行貸款擔保。在此期間,穆文斗為感謝邊投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洪在借款和銀行貸款擔保方面提供的幫助并獲得對方繼續支持,穆文斗以高息借款、低價賣房的方式行賄李某洪423萬元,其中103萬元利息至案發尚未付清;此外,2016年至2022年間,穆文斗利用職務便利,將中達公司資金和財物用于個人名下公司以及實際控制公司的經營活動或歸個人使用,累計挪用中達公司資金1.88億元,至案發時未歸還。
在對穆文斗作出判決前,鎮康縣法院已于2023年10月對李某洪作出判決。該份判決顯示,法院認定,李某洪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為穆文斗實際控制的公司出借資金、提供擔保,其間,李某洪共同或者個人收受穆文斗財物共計382萬元,其中103萬元尚未實際獲取。
穆文斗的辯護人認為,李某洪的已生效判決與一審判決存在事實認定矛盾,導致本案行賄人的行賄數額高出受賄人的受賄數額41萬元,這是非常荒謬的。
穆文斗上訴后,臨滄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于2024年12月3日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鎮康縣法院重審。
臨滄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圖為反腐宣傳圖
檢方變更起訴,律師稱價格鑒定等存在問題
鎮康縣檢察院于今年4月中旬作出的《變更起訴決定書》顯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該院發現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遂調整為:穆文斗向李某洪行賄的金額為382萬元,其中103萬元尚未實際獲取;穆文斗累計挪用中達公司資金1.26億元。鎮康縣檢察院還補充指控穆文斗利用職務便利,將中達公司房產和項目規劃用地使用權抵債,經評估,被抵債的房產等價值2231萬元。
2025年4月29日,鎮康縣法院重審開庭審理了此案。公訴機關認為,穆文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數額特別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應以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穆文斗的部分行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此外,穆文斗還存在坦白和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中,穆文斗的辯護人認為,檢方提出補充偵查申請后用了68天用以變更指控及收集證據,而辯護人收到變更起訴決定書12天后就要開庭,穆文斗在開庭前一天的下午才收到開庭傳票,法院給予控方和辯方的案件準備時間不對等,侵害了被告人的訴訟權益。
穆文斗的辯護人認為,檢方舉示的多份證據存在問題。此外,在涉案房產項目中,至少有7套房屋的售價比穆文斗向李某強出售的價格更低,但評估公司未予選擇,而是選取了高價售出的戶型和面積均不同的房屋作為參照物,喪失了中立性和客觀性。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延伸閱讀
張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入職北京某保安公司擔任保安員。
2014年9月30日,張老三被公司安排到順義區某毛織廠從事保安工作,工作地點為該廠門口的保安室,工廠已不再經營。
2014年10月6日12時許,張老三將女朋友接到保安室,當其與女朋友發生性關系過程中猝死。
2014年10月21日,公安機關出具《關于張老三死亡的調查結論》和《鑒定結論書》,認定張老三系猝死死亡,該人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18日,張老三兒子張小石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
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張老三與女朋友談戀愛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張老三兒子張小石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駁回 資料圖
兒子起訴:
作為成年男性有感情需求,與女朋友談戀愛也是出于職工調整身體狀態的需要
張老三兒子不服,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1、我父親作為整個廠區唯一的一名保安員,工作時間為24小時,其在廠門口保安室一直屬于在崗狀態,也就是說我父親被安排到該崗后無法離開工作崗位,由此,我父親與女朋友見面談戀愛也只能在保安室進行。
2、休息是職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職工的權利。我父親作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與女朋友談戀愛也是出于職工調整身體狀態的需要,應當屬于休息的范疇,且在此過程中也未離開工作區域。突發疾病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審判決:
人社局不認定工傷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張老三執勤地點和住宿地點均為毛織廠門口的保安室,其死亡已經調查認定系猝死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未認定張老三之死亡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視同工傷,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撤銷。
綜上,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人社局同意公司的意見。
二審判決: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了職工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同時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應當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結論書確認張老三死因為猝死,該人死亡不屬刑事案件。同時根據本案證據,本院可以認定張老三至其死亡時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被訴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工傷決定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4年10月6日12時許,張老三在廠門口的保安室值守過程中,與她人發生性關系時死亡。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張老三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張老三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公司不服人社局的認定結論,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張老三并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依法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法院判決:
張老三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人社局認定工傷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職工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同時第十五條亦規定了職工應當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結論書確認張老三死因為猝死,該人死亡不屬刑事案件。同時,根據本案證據,可以認定張老三至其死亡時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其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公司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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