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花廳生物科技停車移庫事故責任認定引爭議 多方權責待厘清
來源:中國旅商傳媒網 作者:陳千禧
中國旅商傳媒網徐州訊 2024年1月22日凌晨2時許,江蘇新沂市花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區內發生一起裝卸事故。貨車司機徐傳喜在停車移庫過程中,致裝卸工張良米受傷,由此引發持續近一年的責任糾紛。該案因涉及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等多重因素,在責任劃分上存在較大爭議。
據當事人徐傳喜陳述,其通過"物泊"平臺接單,駕駛蘇GG5711半掛車運送貨物至花廳酒精廠。在完成過磅登記后,按照廠方工作人員張良米的指引進入粉塵較大的庫房區域進行停車移庫作業。徐傳喜強調,當時已確認張良米退至安全區域,且車輛倒車提示音正常開啟,但隨后發現張良米倒在車后1.5-2米處。
事故處理程序存疑
新沂市交警大隊接警后認定事故發生在廠區內部,屬安全生產事故范疇,未進行現場勘查即撤離。后由開發區派出所介入,但同樣未進行現場取證。值得注意的是,交警大隊后續根據派出所委托出具的《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認定,徐傳喜"未察明車后情況"是事故直接原因,這一認定在訴訟中引發程序合法性爭議。
責任認定三大爭議焦點
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徐傳喜方指出,花廳公司雖制定《木薯卸車安全操作規程》等制度,但存在執行不力問題。事故發生時,庫房能見度低、缺乏安全員監督,且張良米同時承擔引導與裝卸雙重角色,違反安全操作規范。
事故成因分析效力
涉案《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因缺乏原始現場證據支持,其法律效力受到質疑。徐傳喜代理律師指出,該意見書未按法定程序調取完整宗卷材料,且"直接原因"的認定不能等同于全責判定。
責任比例劃分
一審判決被指未充分考慮多方過錯因素。類比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次要責任"的判例,徐傳喜方主張即使存在操作過失,也不應承擔100%責任,而企業安全管理缺位及傷者違規操作應分擔相應責任。
目前,該案仍在司法程序中,事故責任的具體劃分有待進一步審理。此案暴露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等方面存在的法律盲區,引發業界對類似場所事故處理標準的關注。
5月8日下午, 記者依法以公民身份旁聽了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的二審庭審全過程,認為案件性質的法律認定有爭議。
管轄與定性程序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道路指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本案事故發生于封閉廠區庫房,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疇。新沂市交警大隊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3條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程序存在瑕疵;其事后接受派出所委托出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違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7條關于委托鑒定的程序要求。
證據效力問題
《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證明力存疑:出具單位未實際進行現場勘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9條);未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6條);一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4條調取交警卷宗材料,未盡證據審查義務。
責任劃分的法律適用爭議
混合過錯認定缺失
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被侵權人有過錯的應減輕侵權人責任。本案中:花廳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第4條、第25條,未落實安全操作規程;涉案人張良米同時擔任引導員與裝卸工,未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11條);庫房粉塵超標(《職業病防治法》第15條),構成共同過失。
直接原因與責任比例
一審法院混淆"過錯程度"與因果關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徐傳喜倒車行為雖系直接原因,但根據最高法指導案例24號(2014年),多方過錯情形下應適用比例責任原則。
程序權利保障缺陷 舉證責任分配不當
法院未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5條責令花廳公司提交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導致關鍵事實未查清。
鑒定程序違法
《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實質為責任認定,但未經司法鑒定程序(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此,記者將持續跟蹤案件進展。(編審/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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