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擔保人代償債務后,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擔保人代償債務應認定為承擔擔保責任,在各擔保人之間未約定相互可追償、未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捺印,該擔保人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閱讀提示:
在擔保實踐中,同一債權可能先后或者同時存在多個擔保,各擔保人之間可能就是否可以相互追償發生爭議。如果部分擔保人受讓債權主張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人民法院將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人民法院案例庫中一則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的涉追償權糾紛的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浦東新區法院的審理思路。
裁判要旨:
部分擔保人受讓債權應認定為承擔擔保責任,既未與其他擔保人約定可相互追償、亦未與其他擔保人共同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的,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案件簡介:
1、2018年9月19日,某科技發展公司(原告)向某融資租賃公司(第三人)出具推薦函,推薦某網吧(被告一,個人獨資企業,其中被告二安某系其投資人)辦理電腦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承諾作為被告一的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2018年9月26日,被告一作為承租人,與第三人(作為出租人)簽訂《售后回租合同》,租金32萬余元,租期于2019年10月22日到期,首付11萬余元后的剩余租金須按月定額支付。被告二、郎某(被告三)、連某(被告四)為被告一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被告一未依約按時支付租金,至2020年11月6日累計欠付35034元。當月,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受讓第三人的涉案債權,并書面通知了各被告。
4、隨后,因被告未還款,原告某科技發展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各被告共同償還租金并支付利息。
5、2021年11月19日,浦東新區法院判決被告一還款付息,被告一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被告二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駁回原告關于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請求。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案件爭議焦點:
某科技發展公司受讓涉案債權后,能否向該債權的其他擔保人安某、郎某、連某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
裁判要點:
一、同一債務存在多個擔保人,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依法認定為承擔擔保責任。本案案由為追償權糾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第三人新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清河縣某網吧依法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案涉合同訂立后,第三人新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被告清河縣某網吧未按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
原告杭州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被告清河縣某網吧欠付第三人新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租金進行了代償,并依法受讓了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法院據此認定原告代償租金并受讓債權的行為屬于承擔擔保責任的行為,故本案案由應為追償權糾紛。
二、某科技發展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某網吧追償。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因此,原告杭州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有權向被告清河縣某網吧追償代為支付的租金人民幣35034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三、某科技發展公司未舉證證明其與其他擔保人(安某、郎某、連某)之間存在可追償的約定或者共同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捺印,不存在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法定情形。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被告安某某、郎某某、連某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互相追償的,或者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擔保人可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除此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杭州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存在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保證人追償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安某某、郎某某、連某某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某網吧系安某的個人獨資企業,安某須就某網吧不能承擔的債務部分以其個人其他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因被告安某某為被告清河縣某網吧的投資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至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因此,被告安某某作為被告清河縣某網吧的投資人,應當在被告清河縣某網吧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綜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某科技發展公司關于要求涉案債權的其他擔保人安某、郎某、連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請求不成立,判決駁回該部分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杭州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清河縣某網吧等追償權糾紛案》,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入庫編號:2024-08-2-143-002],[案號:2021)滬0115民初34155號]。
實戰指南:
一、建議保證人在提供保證時,要求債務人及其相關方提供反擔保。
本案中,某科技發展公司在2018年9月19日為某網吧向某融資租賃公司作融資租賃業務的推薦時,同時承諾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可見,某科技發展公司為了促成該單交易,亮明了十足的誠意,并在某網吧不能清償債務時率先出面,扛下重擔,但是最終卻未能借助其他擔保力量減少自身的風險。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情形中的保證人,在提供擔保時,考慮要求債務人及其相關主體提供反擔保,在交易磋商初期,大家的合作意識較強,也相對能夠促成反擔保,由此可減少自己承擔擔保責任后卻無人兜底的風險。
二、建議在先保證人及時與債權人、債務人核實確認是否存在其他擔保人,考慮在債務到期之前是否可以補充可相互追償的協議或者是否可以補充簽訂一份擔保協議。
本案中,某科技發展公司、安某、郎某、連某都具有同一個身份,即涉案債務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對于債權人某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之時,該公司有權向上述主體的任意一個主張清償。相對地,對于各連帶責任保證人而言,大家處于統一戰線,要面臨的風險基本一致,因而存在達成可相互追償的協議的客觀可能性。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情形中的連帶責任擔保人,關注債務到期時間,及時與債務人、債權人溝通,盡量快速地掌握其他擔保人的信息,并想辦法達成合作,共抗風險。
三、其他保證人被受讓債權的保證人起訴時,建議其他保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梳理是否與該保證人存在可相互追償的約定或者是否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捺印。
本案中,某科技發展公司未能成功向連帶責任保證人安某、郎某、連某追償的根本原因是該公司與其他保證人不存在可相互追償的約定,亦未能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捺印,不符合行使追償權的法定情形。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案件作為被告的其他擔保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厘清原告訴請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一旦確認原告符合“同一債權存在多個擔保人,部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那么就可以有的放矢。率先找好駁斥原告主張的法律依據,并核實確認原告主張無事實依據。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十三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十四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同一債權上的多個擔保人,一般情況下相互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在擔保人各自分別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未共同在同一份擔保合同上簽字捺印亦無其他證據存在各擔保人之間相互有連帶擔保或者分擔擔保份額的約定或者意思表示的,不能認定各擔保人之間具有共同擔保的意思表示。
案例一:《某某投資有限公司與某某(福建)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一品等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2023)閩執復6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混合擔保的擔保人之間是否存在權利義務關系,需分不同情況。
一般情況下,在沒有各擔保人的約定及可推定相互承擔連帶共同擔保的意思表示情況下,物的擔保人與保證人之間并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若擔保人之間對債務擔保約定有連帶責任或分擔擔保份額的,以及其他可推定為連帶關系的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免除其中一個擔保人的擔保義務的,才可能存在損害其他擔保人利益。若擔保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擔保人只對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不與其他擔保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涉及本案,根據生效判決認定,雖然各擔保人在同一日與債權人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但不是在同一份擔保合同上簽訂的,而是各擔保人單獨分別與債權人簽訂的,現有事實和證據還無法認定各擔保人之間存在連帶擔保或分擔有擔保份額的關系。廈門中院異議裁定在尚未查清各擔保人之間是否有共同保證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作出了某某物業公司與某某投資公司簽訂的《和解協議》應經其他保證人書面認可,且可能損害其他保證人利益的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2、擔保人之間未約定追償權、未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捺印,部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無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案例二:《湖北某有限公司;鶴壁市某有限公司;徐某追償權糾紛二審案》[案號:(2025)豫06民終150號]
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且二公司亦未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不符合上述規定中已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相應份額的情形。某乙公司作為擔保人要求某甲公司承擔本案還款責任的訴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某甲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審改判駁回關于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3、擔保人之間未約定追償權、未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捺印,部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無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案例三:《重慶市車有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王明春追償權糾紛上訴案》[案號:
(2022)渝05民終10060號]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車有道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與王明春之間存在相互追償或承擔共同擔保的相關約定,亦未舉證證明其與王明春系于同一份合同中作為擔保人進行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相反,車有道公司在單獨與永攀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的情況下,未與王明春另行簽訂合同以明確其追償權,可佐證其并無要求王明春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因此,車有道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主張向王明春進行追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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