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民發帖爆料稱,山東濟南一商場在舉辦鳥類展覽時,涉嫌展出 “三有”保護鳥類(“三有”保護動物是指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懷疑是盜獵。5月8日,現代快報記者采訪了濟南市林業局,林業局工作人員表示,此前展覽方確有展出一些“三有”保護鳥類,但并非盜獵,而是購買所得,并且已經放生?!皳覀冋莆盏男畔?,現在該商場所展出的鳥類,已經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存在了?!?/p>
據多名網友的發帖內容顯示,濟南名泉廣場舉辦的“百鳥展”上,出現了灰藍山雀、白頭鵯等多種活體“三有”保護鳥類。5月8日,現代快報記者聯系到濟南當地一名鳥類愛好者趙女士。她告訴記者,自己在5月8日前往名泉廣場該鳥展實地探訪后發現,之前展出的多種活體“三有”保護鳥類已經沒有了?,F場工作人員告訴她,該鳥展為商場外包人員舉辦,之前展出的“三有”保護鳥類已作放生處理。
5月8日下午,現代快報記者就此事聯系涉事的山東濟南名泉廣場。工作人員表示,鳥展是經過相關部門允許,并且擁有相關展覽資質。但具體商場哪個部門在負責,她并不清楚。
隨后記者又致電山東省濟南市林業局。工作人員表示,濟南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此前已經介入處理。這位工作人員介紹,根據警方反饋,展覽方此前展出的部分“三有”保護鳥類系購買所得,并非盜獵,且在5月6日已放生?!熬唧w警方還在進一步調查?!痹摴ぷ魅藛T說。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師鄭曉靜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過去各地對“三有”動物的司法處理存在較大差異,但近年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多次發文,如《刑法》第34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將“三有”動物非法獵捕、運輸、收購、出售等行為,納入“非法狩獵罪”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延伸解釋框架。即便嫌疑人稱不知其為保護動物,只要運輸方式、數量、偽裝情節等存在異常,司法機關可據此認定其“明知”。“當前在司法實踐中,若涉及網絡銷售、郵寄運輸等鏈條行為,部分中間環節人員也會被追責,快遞企業如未履行驗視責任亦可能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簡單來說,從獵捕到寄運再到銷售,幾乎全鏈條都可能涉罪?!编崟造o說。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朱紹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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