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破產清算申請公告,一對月收入1.2萬元的退休夫妻,申報了超過1.2億元的債務。
記者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公告中看到,63歲男子劉某和62歲的牛某為夫妻關系,兩人均申報目前退休狀態,其中妻子牛某申報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房產2套,估價合計440萬元;銀行存款余額22096.2元。丈夫劉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商鋪4套,估價合計50萬元;名下登記有車輛1臺,估價16000元;銀行存款余額42811.65元。牛某申報的負債約54088034.87元,劉某申報的負債約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債務合計約126886132.12元。
根據法院公告,牛某、劉某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為兩案,兩個案件雖然合并公告,但使用不同的案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5年4月8日立案審查。
2021年3月1日,我國率先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開始施行,專門處理個人破產事務的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同日上午掛牌成立。
據媒體報道,該條例規定,個人破產程序包括個人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個類型。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審結了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接受采訪時表示,不予受理個人破產清算申請的原因,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債務人不符合“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的條件。
暫時無法按期償債、具有一定償債能力的債務人,可以通過個人破產重整或和解紓緩償債壓力。我們認為,債務人暫時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但從其年齡、職業、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可期待權益等因素判斷,清償能力有恢復可能的,應當通過個人破產重整、和解程序清理債務。這樣要求,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是有利的。
第二種情形,債務人對負債原因及經過等基本事實不能作出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申報信息不實,或者有遺漏、隱瞞的情況。
②債務人對主要債務的形成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說明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借款用途和流向不明。
③債務人不配合破產信息核查。
第三種情形,債務人主要債務或因奢侈消費、不當處分財產權益或者不當減少財產價值等行為,或因利用杠桿從事與自己償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資活動,或因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等情形所導致。這在《深圳破產法庭關于審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第八條中已明確。
第四種情形,債務人存在妨礙破產程序的行為、不執行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在執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償債務未超過八年等情形。
來源:央廣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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