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釋】采取選擇性記述?,在詳略處理上突出值得贊揚的行為而忽略負面情節;為尊者或親者諱?,對其過失采用含蓄表述甚至刻意掩蓋——此謂“春秋筆法”也。
在最近一些官方通報中,我就至少發現3個這類的例子。
其一、鄭州經開區關于“攤販收取香煙事件”通報
起初讀到《關于媒體報道經開八大街地鐵口夜市攤販收取香煙初步調查情況的通報》這個標題,我心里一驚,還以為欺行霸市的惡販子明目張膽橫行市場。現在都什么年代了竟還有這種事?
可是讀完才知,原來是經開區明湖辦事處涉事人員袁某某,涉嫌授意個別夜市商販,向其他夜市商販收取香煙。據媒體報道這條街上至少有20多個攤販被收芙蓉王香煙,每月達20多條價值數千元。
那你通報標題不是應該把真正收取香煙的“明湖辦事處涉事人員”這個主體加進去,而不至像現在讓讀者產生“商販欺負商販”這樣的錯覺嗎?
網友留言也表達了同樣的費解。
不得不說,讓人產生錯覺及心情不爽,正是“春秋筆法”所致。
鄭州經開既然要護航“煙火氣”,助力“夜經濟”,保障民生福祉和提升城市形象,就應跟老百姓一樣對個別街道公職人員向商販私收香煙的行為深惡痛絕,嚴懲不貸。
那么通報行文直擊要害,劍指丑行,又有何不可,社會效果不是會更好嗎?
其二、重慶三峽學院“75萬購買299元路由器事件”情況說明
作為政府采購項目,走完發標競標中標等流程,結果竟然結出2500多倍價差這么大個“瓜”,實在讓人震撼且匪夷所思得很。
但事發單位回應稱,擬中標供應商響應的產品實際是普通的千兆有線路由器,與我校要求的網絡防火墻技術標準嚴重不符。我校立即按相關規定對本項目實施采購終止,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鑒于本項目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5月10日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已發布采購終止公告。
看似在問題被曝光后采取一系列“及時止損”行為,但現在公眾最關切的難道不是此次“天價中標”到底是如何開展競標和評審進而讓其順利通過?既然“本項目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為何只將中標公告終止卻不交由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作為發標方的重慶三峽學院對這些關鍵問題不是理應調查還原、給公眾一個明確交代嗎?
特別是據媒體最新披露,該項目中標公司——豐都縣洪正商貿有限公司的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相符,參保人數為0,股東是豐都縣新堤場村的村民。
這樣的“商貿公司”參與三峽學院相關采購項目,其資質是否合法有效,在“天價中標”背后到底有無見不得人的貓膩,這些才是三峽學院必須直視并向公眾作出澄清的重點所在。
其三、中國醫藥指南雜志社“關于學術不端的聲明”
因發表多篇“男女不分”論文,《中國醫藥指南》新近多次被媒體曝光。
其在“關于學術不端的聲明”中回應:經調查,該學術不端問題的發生是因為當時的審稿流程存在漏洞,審核人員未能對文章內容進行嚴謹細致的審查,未能及時發現其中的錯誤;部分編輯和審核人員責任意識不足,對學術規范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深刻,在工作中未能嚴格遵循學術出版的標準和要求。對于涉事編輯已作出辭退處理。
《聲明》中別的不說,僅“部分編輯和審核人員責任意識不足”和“對于涉事編輯已作出辭退處理”這兩個有著具體指向的句子放在一起,你不覺得它就是個病句嗎?
按照中文基本邏輯,涉事編輯被處理了,那審核人員呢?
何況近期該雜志被曝光多篇“男女不分”論文,難道都是這一個編輯干的不成?
如此既不合常理又經不起推敲,到底是問題面前“欲抱琵琶半遮面”,還是舍卒保車式“甩鍋”?!
《中國醫藥指南》在前述基礎上還做出“四大整改”的表態,在我看來基本等于空話套話,對其未來“學術不端”能否真正扭轉,實在不敢抱太大的信心。
綜上,“春秋筆法”看似聰明,實則愚人誤己。
只有直面問題實事求是,才是真正的強者,
也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干成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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