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的重要旅程,但當感情走到盡頭時,離婚不僅意味著兩個人關系的終結,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諸多現實問題。今天,我們將通過一起離婚經濟幫助的典型案例,探討法律如何在嚴謹的條文之外,彰顯其溫暖與關懷的力量。
本期嘉賓
孫嘉麗 覃晚萍
關鍵詞
婚姻 財產分割 子女撫養
孫嘉麗
SUNJIALI
憑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覃晚萍
QINWANPING
廣西民族大學
法學院教授
一方患病致生活困難,離婚時能否主張經濟幫助?
↑點擊上方觀看視頻↑
基本案情
2013年,小勇和小羽結婚,婚后育有一個可愛的女兒?;橐龃胬m期間,因性格不合,二人頻繁爭吵,溝通逐漸減少。2023年,小勇向憑祥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2024年,小勇再次起訴,主張雙方已分居三年,感情徹底破裂,要求離婚。小羽同意離婚,但提出自己已確診乳腺癌,需承擔高昂醫療費用,且因長期透析治療無法工作,失去收入來源,生活困難,因此請求對方給予離婚經濟幫助。
法院調解
憑祥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為妥善處理這起婚姻家庭糾紛,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多次組織調解。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事項基本達成一致,但在經濟幫助金問題上存在分歧。小羽提出,因身患乳腺癌且需撫養子女,離婚后將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請求小勇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幫助金。法官向雙方詳細闡釋了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適用條件及金額考量因素。
經協商,小羽提出由小勇分期支付5萬元經濟幫助金的方案,但小勇對該金額不予認可,致使調解陷入僵局。承辦法官從情理法的角度對小勇進行耐心勸導,指出其擁有住房公積金、公司股份及分紅等經濟優勢,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經過調解,小勇最終接受了經濟幫助方案。法院對調解協議依法予以確認,這起婚姻糾紛最終在理性平和的協商中得到圓滿解決。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我國婚姻法三大離婚救濟制度中的兜底條款,本質上是對生活困難一方基本生存權益的保護和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痹摋l規定表明離婚經濟幫助適用要符合一定條件,但也非所有離婚案件當事人都可以主張獲得。
本案中小羽舉證證明其身患重大疾病,離婚后憑借其個人能力難以維持一般生活水平,屬于法律規定的“生活困難”情形,且小勇自身經濟狀況較好,故小羽可以提出由小勇給予其一定的離婚經濟幫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來源:憑祥市法院、廣西高院
視頻:廣西高院融媒體中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