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護弱者以人為本 絕非“我弱我有理”
最近,上海一則交通事故視頻引發網絡熱議:一輛非機動車闖紅燈左轉彎撞上一輛正常直行的出租車,交警判定受傷的騎車人負全責,并明確表示,受傷了就認為對方多少要承擔點責任,“沒有這個說法的”。
“弱勢群體”擔責的案例,不止一起。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有一起來自上海的案例:一名行人過馬路時闖紅燈與一輛超速的非機動車碰撞,騎車人摔倒在對向機動車道內,被一輛正常行駛的越野車碾軋身亡。經認定,行人負主要責任,騎車人負次要責任,機動車駕駛員無須承擔責任。最終行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半。
在一些人樸素的認知里,行人、非機動車屬于弱勢一方,在事故中受傷也值得同情,因此在事故責任認定和相應賠償上應該傾斜于弱勢群體,更談不上“交通肇事”。但法律作為社會運行的剛性準則,絕不是“誰弱誰有理、誰強誰擔責”,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保護弱者、以人為本是道路交通法規制定和實施的一大原則,這不僅是基于人道精神,也是維護交通安全的必然。需要澄清的一個誤區是,交通法規和實踐中往往將行人和非機動車視為相對弱勢的一方,絕非一些人誤以為的“開車人比騎車人、行人更有錢”,而是根據不同交通參與者在交通行為中的客觀條件來認定。機動車作為可以高速運轉的工具,又具有堅硬的外殼,相對于行人和非機動車,在交通行為中顯然具備更強的自我保護能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也更容易對其他交通參與者造成傷害。不少人常常以“鐵包肉”和“肉包鐵”來形象地描述交通行為中強勢方與弱勢方的差異。
事實上,保護弱勢群體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已經寫進了交通法規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就規定,機動車在沒有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警指揮的路口,應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先行;又例如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減速,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要停車讓行。這意味著機動車“禮讓行人”絕非僅僅是道德要求,而是明確的法定義務。
為消弭不同交通參與者之間客觀條件的差異,交通法規一再強調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既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已充分體現在交通法規之中,那依法出行就是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都應盡的義務,嚴格公正執法是執法部門應秉持的態度。回到這起案例中,交警之所以認定受傷的非機動車一方全責,理由有二:非機動車闖紅燈違法,而機動車是在綠燈時正常直行;行駛過程中騎車人左轉時,沒向左邊觀察直接轉彎,導致機動車無法及時注意變化,避讓不及。
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認定、不和稀泥的執法,是對法治精神的彰顯,也是對交通行為弱勢一方的真正保護。如果在司法實踐中一味將“肉包鐵”作為弱者,只“保護”而不追究違法責任,在社會價值導向上可能導致更多人無視交通法規,反而進一步增加了交通行為中弱者受到傷害的風險。在保護和責任之間保持平衡,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輿論場上普遍對這起案例的處理方式持正面態度,一些網友甚至直言“苦非機動車違法久矣”。在執法實踐中,機動車管理以駕駛證、行駛證為基礎,通過管理部門日常執法并輔以電子警察協助,上海機動車交通秩序持續向好。經過多年不懈教育整治,一些網友也表示近年上海行人亂穿馬路等違法現象“肉眼可見地減少”。但隨著共享單車普及,快遞、外賣等“職業騎車人”涌入,量大面廣、管理難找抓手的非機動車交通違法成為上海交通治理的難點。不久前,相關部門披露的數據顯示,今年以來上海非機動車有責事故占涉非機動車事故總數的57.3%,非機動車交通違法仍是交通事故的重要成因。市民對這起事故處理的叫好聲,折射出公眾對城市交通秩序新的期待。城市治理重點、難點會隨著現實情況變化而變化,群眾對城市治理的期待也沒有終點,需要相關部門嚴格執法,以行動回應。(簡工博)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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