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國家權威性和法律強制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抗拒執行。現實中,部分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卻心存僥幸,試圖通過各種手段規避法院執行,逃避法律責任。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裁定罪案。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陶某某與龔某某發生民間借貸糾紛,經普陀區人民法院調解后,雙方達成協議:龔某某應于同年6月29日前償還陶某某借款9萬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2.7萬元。
然而,調解書生效后,龔某某遲遲未履行義務。陶某某遂向普陀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年7月,普陀區人民法院要求龔某某如實報告財產并作出執行裁定,凍結、劃撥其銀行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相應價值財產。8月,法院對龔某某作出限制消費令,同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9月,法院對龔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罰款1000元決定。10月,因龔某某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執行程序。
2023年12月,龔某某明知自己是被執行人,仍委托拍賣公司,將其名下在用的非營業性客車額度進行拍賣,并用其新開立的銀行賬戶接收拍賣所得款9萬余元。龔某某得款后未向普陀區人民法院如實報告,并將錢款用于他處。
龔某某到案后,未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后當庭自愿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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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龔某某明知自身負有履行法院裁定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依法應予處罰。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龔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結合其到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龔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沈衡之
普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直接對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強制執行,嚴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會誠信,嚴重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嚴厲懲處。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體來說,例如以放棄債權、虛假轉讓等方式惡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以恐嚇、辱罵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等,都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而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等方式妨害執行,聚眾沖擊執行現場,以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的情形。
法律的尊嚴不容踐踏,生效裁判必須得到執行。任何試圖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我們必須尊重法律,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共同維護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二、拒執犯罪嚴重危害司法公信和權威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僅關乎司法權威的實現,更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社會危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侵蝕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國家強制力,若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故意規避,等同于公然挑戰司法制度,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二是破壞市場秩序。在民事商事領域,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若得不到懲戒,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阻礙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三是激化社會矛盾。勝訴權益無法兌現的困境極易誘發新的違法犯罪,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危及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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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樹立尊重法院判決、維護法律尊嚴的觀念,維護誠信社會風尚
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后,應密切關注案件進展,及時申請強制執行,主動提供有效線索,提高執行效率,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債務人進入執行程序后,應積極履行義務,主動申報財產,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措施,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得不償失。若確有困難,應主動向法院說明情況并申請分期履行或和解。
社會公眾應樹立尊重法院判決、維護法律尊嚴的觀念,若發現拒執犯罪線索,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形成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切勿與拒執人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執行為,否則將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面臨刑事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第三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五)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六)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七)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九)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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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刑事審判庭
文字:沈衡之、喬磊、施迪
責任編輯:郭燕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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