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霍亭瑄 記者 王曉宇)近年來,境外“高薪工作”的誘惑讓不少人心生向往,然而,這背后往往隱藏著巨大的陷阱。近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10多人輕信境外“高薪”承諾,偷渡至緬甸加入電信網絡詐騙集團,最終不僅未能實現發財夢,其中10人還受到法律制裁,被依法判刑。
2020年7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黃某甲精心策劃,通過擬定偷渡路線、支付路費、帶路接應等一系列操作,組織李某、饒某某、黃某乙等10余人,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手續的情況下,冒險翻越中緬邊境山脈,偷渡至緬甸境內,并加入境外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對我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案發后,偷渡回國的被告人歐某某、王某某很快被抓獲,而饒某某、李某、黃某乙等人也在陸續通過國境口岸回國時相繼落網。
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組織他人非法出境并赴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李某等9人與他人結伙偷越國境,同樣赴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構成偷越國境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五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均并處罰金,其違法所得也將全部被依法追繳。
對于黃某甲為何被認定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法官解釋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關鍵在于“組織行為”,黃某甲主動實施策劃、指揮等一系列行為,形成完整偷渡組織鏈條,直接導致10余人非法出境,因此構成此罪。而境外電信詐騙犯罪由國內法律追責,是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案窩點所在地”和“被害人所在地”均屬于我國司法機關管轄范圍,本案犯罪團伙雖身處緬甸,但針對中國公民實施詐騙且違法所得來自國內,我國司法機關依法擁有管轄權。
據了解,本案被告人黃某甲是為境外電信網絡詐騙集團招募人員而組織此次偷渡,偷渡人員之間多為發小、同學、親戚等熟人關系。然而,在境外,他們不僅沒有得到預期的待遇,反而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受各種威脅。回國后,等待他們的更是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一定要警惕境外高薪騙局。詐騙團伙常用“高薪工作”“包吃包住”等誘人條件誘騙勞務人員偷渡出境,實則強迫其參與電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一旦陷入其中,不僅人身和財產安全難以保障,更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公民在求職時,切勿輕信境外“暴利”招聘信息,務必核實企業資質;若發現偷渡、詐騙線索,應立即撥打110或國家移民管理局12367舉報;同時,下載“國家反詐中心”App,為自身財產安全增添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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