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4月27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生態環境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立法。
“從中國乃至世界環境法典編纂的歷史看,草案具有非常重要的創新意義。”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呂忠梅作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和工作專班的成員,直接參與了法典的編纂工作。在她看來,草案的最大亮點是實現了“四個首次”。
首次以“生態環境”命名法典
生態環境法典是我國首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在世界環境立法法典化歷史上也是首次。
從世界上已有的近20部相關法典看,有的名為生態法典,有的名為環境法典,還有的名為可再生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典等。雖然名稱不同,但共同點是結合本國的環境問題重點、結合國家制度特點確定法典的調整范圍、構建治理體系。
“我國以生態環境命名法典,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憲法實施職責的重要體現。”呂忠梅指出,2018年憲法修正案序言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在國務院的職責中增加“領導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內容,形成由國家目標、國家任務和國家職責共同構成的完整環境憲法條款。以“生態環境”命名法典,立意高遠而切合實際。
首次以中國生態哲學建構法典邏輯
草案共分五編,依次為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共1188條。其中,總則編和法律責任編屬于總體性規定。
“法典編纂的體系化特征決定法典必須是邏輯化的存在,以何種方式建構法典邏輯不僅關系到法典的形式與內容,而且直接決定了法典完成后的適用性與實效性。”呂忠梅指出,草案目前的體例安排,是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為價值引領法典邏輯,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和合”文化基因,同時還體現了中國法治現代化過程中的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相融合的特征。具體來說,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和綠色低碳發展編三個分編既充分體現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邏輯,即生產發展、生態良好,生活富裕,也高度契合了國際社會共同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即經濟可持續、環境可持續、社會可持續。
草案按照“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立場和“社會可持續是目的”的根本追求,回應人民關心、企業關注、政府關照、國際關切。把直接影響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污染防治編放在首位,同時將影響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三個最大威脅——嚴重環境污染、生物多樣性減少、全球性氣候變化也納入法典調整范圍,這樣就形成了既體現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法典邏輯。
首次將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
法典是時代的鮮明法治標志,回應時代需求、體現時代特色。因此,將哪些內容納入法典、如何建立體系化的法典規范體系,是尤為重要的問題。
草案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價值觀為基礎,強調人與自然的共生、共控、共榮關系,要求人類將自身的需求融入自然進程之中,尊重生態環境的內在價值,以平等的觀念對待自然特別是其他生命體。
“將綠色低碳發展在生態環境法典中獨立成編,是將視野從過去的污染防治和生態系統保護擴展到整個人類生產和消費體系來思考生態環境治理策略和路徑,以變革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從根本上確立解決環境問題的新模式。”呂忠梅指出,一方面,體現了綠色發展轉型和實現“雙碳”目標是中國實現強國復興偉業的剛需;另一方面,充分體現了中國的“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的哲學理念。
首次提出并采用適度法典化模式
根據草案說明,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理論研究現狀和工作實踐情況,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目前采取了適度法典化的模式,對現行立法分別采取法典編纂完成即予以廢止、繼續保留并根據法典內容進行修改、根據情況制定新法等不同方式加以處理。
之所以采用“適度法典化”方式,呂忠梅指出,一方面是充分吸取了世界各國環境法典編纂成功與失敗的經驗教訓。另一方面,是在弘揚中華法系“寓道于術”立法理念、以價值引領立法的法典編纂方式基礎上,進一步繼承中華法系“諸法合體”的法典編纂技術,將生態環境立法所需要的各種調整方式進行有機融合,形成公法手段與私法手段交互、實體法與程序法融合、管理規則與裁判規則銜接的新型法典編纂方式。
“可以說,這種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古今共情’的基礎上吸收世界環境法典編纂經驗教訓的‘中外通達’方式,創造了不同于民法典的領域型法典編纂方式,為中國今后編纂領域型法典積累經驗、開辟道路。”呂忠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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