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明國際商務》(第4版):第九章 國際商務的法律適用9.1-9.4
第九章 國際商務的法律適用
9.1國際商務的法律保護
9.1.1國際商務關系
國際商務關系,指的是不同國家的主體在國際之間各種生產要素的組合與配置的過程中所產生的關系。
國際商務關系,受法律的確認和調整,在每周吃獨食,屬于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即合作主體的法定權利和義務關系。
在國際商務合作的法律關系中,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有權按照國內法律、雙方協定或國際條約的規定,要求對方履行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管轄權的機關則依法對合作主體的權利予以保護。
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或多邊條約,從其實際內容講,包括國際投資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組織法等國際經濟法律。
自然人直接參加國際商務合作關系,以發達國家居多,發展中國家由于多數以公有制為基礎,經濟不甚發達,從保護本國公民利益出發,對公民參加國際商務合作大都做了一定限制。
法人是指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加民事經濟活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它必須具有獨立支配的財產,有一定的組織機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對國際商務合作關系的保護,是國際商務合作的基礎,是穩定與發展國際商務合作的重要保障。
9.1.2當事國對國際商務的保護
發達國家一般由國際商務主體,企業法人或自然人自主參與全球經濟活動,發展中國家多數是公有制,經濟不甚發達,對公民參加國際商務合作大都做出各種保護規定。
發展中國家對公民參加國際商務合作的各種保護規定,有助于調動主體合作的積極性,有助于保持本國的對外商務合作環境,有利于保護本國的商務人員。
國際商務合作活動的條件,重要的是合作主體的相互信任和合作誠意,信任和誠意則在于雙方通過合作希求獲得的物質利益能否得到確切的保障。
每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表現為利益。物質利益原則是人們進行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
倘若,合作雙方投入了大量的物質消耗和人力資源,因一方或他人的行為,使本應得到的利益而得不到,甚至造成現有財產的損失,則會大大挫傷合作者的積極性。這樣,非但經濟合作的目的不能實現,也會使已建立的合作關系陷入瓦解。
國際商務合作的主體呢,屬于不同法域的當事人,還可能分屬于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所有制基礎不同,即使屬于同一社會制度的國家,也不像一國之內相互了解,易于信任,因此更要講究法制,需要有明確的法律對合作者雙方的利益予以保護。
國際經濟活動,時間較長,領域較廣,不同于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
國際貨物買賣,錢貨來往,只要平等互利地按照合同和形成已久的貿易準則辦事就行了,國際商務合作由于時間長,風險大,領域廣,權利義務關系復雜,難于在雙方頭腦中形成具體的平等的權利義務觀念并自覺地予以履行,因此,需要國家權力出面,建立保護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以穩定商務合作的積極性與持久性。
國際商務合作的當事國,對國際商務合作的各種保護規定,有助于保護商務合作環境。
良好的國際商務合作環境,指的是合作雙方能實現其合作意圖所具備的安全、穩定等基本條件的社會環境。
國際商務合作,往往是跨國性的生產要素的移動,涉及生產、運輸、銷售等多個環節,可能分別甚至同時會遇到國家風險、自然災害性風險和商業性風險。
非商業性風險,特別是政治風險,最難以預料,令人擔憂。
按照國際習慣,如果東道國不采取切實有力的手段,就不足以消除外國合作者的疑慮。
對于商業性風險,東道國為了招徠更多的國外資金和合作伙伴,也需作出一定的讓步,對國外合作者以適當的優惠和鼓勵。而在這方面,真正能使良好的國際商務合作環境形成的主要因素,則是法律手段。
無論是國內法,還是協定條約,都是以規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規范,它比政策聲明較有規范性和連續性,在短期內較少變化,須經嚴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修改,它對主體權利的保護,包括資本輸入國規定的一些不作為的保證,如一般不征用外國人的財產,不干涉國外資金及其利潤自由兌換和匯出等,還有出部分國內市場、減免所得稅等優惠鼓勵措施,是公開的、持續的,較之其他因素,對促進安全穩定的國際商務合作環境的形成較為有效和可靠。
在國際商務合作行為過程中,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各方主體之間難免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糾紛,即權利和義務的爭執。
如在國際投資合作中,投資方沒有按期給付款項,在國際技術合作中,受讓方沒有按約支付使用費,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另一方執意要按原合同履行等,此類爭執難免發生。
由于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使得當事人在實際合作行為前就能預知不履行義務會產生的法律后果,因而能夠促使當事人竭力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使發生糾紛,也可依合同和法律或雙方協商,或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便于爭執的解決,受損害方亦可依法得到補償。
9.2國際商務保護的基本原則
9.2.1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
國際商務保護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國際商務合作的各方面,以及整個過程都必須遵循的指導方針。
所謂基本原則,由于各國政治經濟制度不同,參加合作關系的目的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對主體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方面,也難于形成為各國所公認的原則。
巴黎雷歐所說的基本原則,僅是為大多數國家所認可的準則而已。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為絕大多數國家所贊成,這個憲章宣告的宗旨是:“在所有國家,不論其經濟及社會制度如何,一律公平,主權平等,互相依存,在共同利益和彼此合作的基礎上,促進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
既然是國際商務合作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應該是保護合作主體權利的總的指導思想。
在這一總的指導思想下,主要的具體原則如下:
一是保護合作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平等地位。
商務主體在它們的國內經濟事務中,各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是平等的。
為了發展商品生產和擴大國際商務合作,加速國際經濟流轉,必然要求國與國之間給予對方合作者以平等的民事權利,這在法律上反映為國民待遇原則,即外國人同本國國民在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方面具有同等地位,相互授予外國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得低于本國國民所享有的同等權利。
由于外國人在所在國取得的一切權利是根據所在國法律賦予的,因此,它不僅符合國家主權原則,而且公平合理,故為大多數國家所公認。
1933年的《美洲國家關于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國際商會倡議的《公正待遇法典》,1957年的《相互保護在外國私人財產權公約草案》,均明確提出了對外國投資者采用國民待遇的原則。
和投資有關,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關系更為密切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同樣規定了“國民待遇”的基本原則,即對外國人,如果是有資格享受國民待遇的,在申請及維護其工業產權方面,巴黎公約成員國就不能給他們低于本國國民的待遇。
應該指出的是,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的某些方面,并不排斥給外國人以高于本國國民的待遇,如稅收優惠。
另外,可能給締約國的對外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影響的事項,即國防、通訊、金融等相關業務可被當作國民待遇的例外。
只要不是故意歧視或其他明顯不公平的措施,外國合作者的本國政府就無理由行使外交保護權。
保護合作主體享受權利的平等地位,要求在具體的經濟合作關系中權利義務對等,反對一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或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合作關系的建立應該是平等協商的結果,同樣,合作關系的變更、中止,也不能建立在一方強加于另一方的基礎上。
保證合作各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平等,還要求真正做到雙方都有利可得,各方利益相當,不能益損懸殊。
貿易關系不能實行不等價交換,借貸關系不能允許高利貸盤剝。在合資經營方面,各方收益合理,不允許外商牟取暴利,反對在技術轉讓中限制一方利益的不平等條款和另一方的特權地位。
國際商務合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大多通過合同確定,其內容均應尊重對方國家的經濟主權和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
經濟主權表現在一國可以自主地決定和處理本國事務,在對外經濟中,完全根據本國的經濟情況,確定自己的對外政策,不受另國的控制和干涉。
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享有國有化的權利,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合作主體的活動有管理監督權。
9.2.2維護國家資源與經濟主權
資源國對所屬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體現為有權制訂有關勘探、開發和分配資源的法規。因而,資源國有權制訂批準、限制和禁止外國人勘探和開采自然資源的法規,在產品分配、利潤分配、稅收等方面,給予本國主體更多的經濟權益。在開采、技術協助、科學情報等方面,資源國行使對其資源的永久主權,任何另國不得侵犯。
聯合國大會1962年12月《關于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宣言》,1974年5月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同年12月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均支持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和國際金融關系中維護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
根據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的原則,在一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都必須遵守所在國的法律,不得妨害所在國的經濟獨立自主,不得操縱他國的經濟命脈,否則,合作協議無效,不受所在國法律保護。
9.2.3發達國家優待發展中國家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指出:
“發達國家的利益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不能再互相分割開,發達國家的繁榮和發展中國家的增長和發展是緊密地互相關連的,整個國際大家庭的繁榮取決于它的組成部分的繁榮。在發展方面的國際合作是所有國家都應具有的目標和共同的責任。”
由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和國際合作密不可分,因此,承認和保護發展中國家發展的權利,是國際合作法制的重要原則和任務。
由于發展中國家實力薄弱,技術落后,與經濟技術強大的發達國家相比,顯得力量懸殊,因此,在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上,由發達國家實行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非互惠的優惠待遇,是必要的。
反映現代經濟關系多數參加國意見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19 條將上述要求確定為下述原則:
“為了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考慮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明顯的經濟差距的現實,發達國家在國際商務合作可行的范圍內應給予發展中國家普遍優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視的待遇。”
9.3國際商務保護的法律適用
國際商務合作是涉及不同國家法律效力的法律關系,因而就產生了根據何國法律、或者根據哪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來確定合作關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解決合作主體權利義務糾紛的問題,即涉外法律適用問題。
國際商務合作的種類不同,法律適用依據也有所不同。選中并用來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可能是國內法,也可能是國際法,可能是當事人一方的國內法,也可能是另一方當事人的國內法,甚至是當事人之外的第三國的法律。
在國際合作關系中,有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關系,有自然人之間、經濟組織之間,自然人和經濟組織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關系。
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適用原則,是雙邊或多邊條約。
一個條約只要是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國家主權原則,體現締約國各方利益,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不損害非締約國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對當事者各方均有拘束力,各方必須善意履行,其效力及于締約國雙方的全部領土,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涉外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合作關系,大多是通過涉外經濟合同來實現的,因此,研究國際商務合作主體權利保護的法律適用,就要研究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適用。
9.3.1意思自治原則
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之一是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經濟合作主體經協商一致,可共同選擇某國的法律作為保護主體權利,解決雙方爭執的依據,這就是“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也稱為自愿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指的是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依法從事或不從事某種民事活動,選擇行為的內容、相對人以及行為方式,并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意思自治原則已為世界各國所接受。但在選擇適用法律時,不能違反主體國籍國的基本原則及社會公共利益和本國法律的規定。
實行意思自治原則,使國際商務活動主體雙方,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一個彼此認為恰當的法律準則,來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解釋,以便自覺地利用合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對自己權益的保護。
同時,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在處理合同爭議時,可以使受案仲裁機關和法院減少或避免為解決復雜的內、外國法律沖突問題而產生的麻煩。
應該指出的是:第一,當事人選擇的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和國際私法規范;第二,如果某個國家內部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律體系,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應說明所選擇的是該國哪個法律體系的法律。
9.3.2客觀標志原則
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之二是選擇與合同聯系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
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或法律選擇無效時,則適用與合同關系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一般將此稱之為客觀標志原則。
所謂客觀標志,指的是與合同本身的要素聯系最密切的國家,而不是指與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有聯系最密切的國家。
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一般理解為合同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標的物所在地法、當事人的屬人法、法院地法、仲裁地法等。
客觀標志原則的適用,不是從某個單一的要素考慮,而應從合同的訂立、履行、各自營業地,以及雙方訂立合同所要達到的目的等方面綜合考察和衡量后才能具體確認。
究竟適用何法律,則由受訴法院或仲裁機關去選擇。
由于法律的適用涉及到各方主體的利益,因此,反映到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具體適用上就有不同的學說和主張。
如國際勞務合作,往往牽涉到三方的法律,一方是雇主國的法律,一方是受雇工人所屬國的法律,一方是工人實際從事勞務活動地的國家法律。
以上三方法律,哪方法律與勞務合同有最密切的聯系?
這也是長期爭論的一個問題,大量雇傭外籍工人的國家認為,既然工人為該國公司所雇傭,其勞務合同應受雇主國的法律支配。
輸出勞動力的國家則認為,國際勞務合同,應適用勞動者的屬人法。
現在較多的法學家認為,國際勞務合同的實施,不是在被雇傭者的國家,而是在從事勞動地國家,所以它們主張,勞動實施地國家同國際勞務合同有著最密切的聯系。現在多數國家的國際私法和國際條約都是這樣規定的。
9.3.3東道國優先原則
直接投資,包括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場所支配行為地法,即適用東道國法律。
根據最密切聯系的原則,也應無條件地適用合同當事人中的主權國家一方的法律,因為履行地點在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勘探所在地。
在經營所在地登記注冊,取得所在地國的法人資格,則就適用場所所在地法律,有利于合作經營實體業務活動的進行及其目的的實現。
根據聯合國大會第17屆會議1962年12月14日通過的《關于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宣言》,和 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的規定,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已是當今世界上普遍接受的原則。
按照這一原則,每個主權國家在其領域之內都當然地具有管理外國投資的權利,因此適用當事人一方即東道國的法律是理所當然的。
近年來,在國際投資關系和國際投資活動中,適用東道國法律雖已作為解決其問題的適用原則被人們所常用,但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項目的要求,在堅持適用東道國法律的前提下,也有通過事先協商,在合同中規定具體的法律適用條款,或由政府訂立雙邊的投資協定或條約,直接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投資國的權利和義務等其他的法律適用原則的靈活規定。
與直接投資合同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工程承包等合同,由于都在東道國境內履行,因此,一般也適用東道國的法律。
9.3.4國際條約原則
在國際商務活動中,根據法律適用原則應該適用某國法律,而該國實體法又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時,可適用國際慣例。
如果適用的該國法律與其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相抵觸時,除聲明保留的條款外,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對所有權保護的法律適用,因不動產和動產而不同。
對于不動產因同財產所在地國家關系特別密切,關系到財產所在地國家經濟、社會的重大利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已成為國際上一致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
而對于動產,盡管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已為世界大部分國家所接受,但各國仍多根據具體的動產法律關系和本國的國情,來決定具體的法律適用原則。
知識產權,是經國家授予的一種專有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因此,知識產權的保護,適用產權授予國的法律。
9.4國際商務保護的內容
9.4.1對財產權的保護
對國際商務合作的保護,主要是對主體財產權的保護,即對所有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國際商務保護中對所有權保護,各國通行的保護方式,有刑法保護、行政法保護和民法保護。
民法保護的方式主要有:
當財產的歸屬發生爭議時,財產所有人有權請求有管轄權的機關確認所有權。
如財產受到非法損害,所有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當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有權要求返還原物。
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時遇到妨礙、侵害或危險時,有權要求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險。
所有人的財產被人毀滅、損壞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所有人的財產被國家征用、國有化時有權要求補償。
9.4.2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它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屬于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成果,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點。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就是排他性。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其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時效性,是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即喪失效力,除依法續展的以外,凡喪失效力的知識產權,其成果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有效的區域范圍,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權,只在本國內有效,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不發生效力。
在國際商務合作中,最常見的是對專利權、商標權等工業產權的法律保護,它們都可以作為一方與對方合作的出資財產,受到所有權和債權的保護,同時,在合作的過程中,可能產生新的智力成果而申請專利和商標注冊,取得專利權和商標權。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A國取得了專利權的發明和商標權的商標,如果沒有在B國申請并授予專利權和商標權,也不受B國的法律保護,而只受雙方合同的約束。
因此,無論是獨立的專利和商標許可合同,還是與技術轉讓合同、設備進出口合同、交鑰匙合同等一類綜合性合同連在一起的專利商標許可證合同,如果想要得到受讓方所在國工業產權法的保護,必須在受讓國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在經濟合作中產生的新的智力成果,要獲得專利權和商標權,其途徑同樣如此。
專利權人在授權國依法享有制造、使用和銷售的專有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要制造、使用或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應經專利權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費。專利權人有轉讓專利或訂立許可合同的權利,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和專利號的權利。
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各國法律通常采用的保護方式,有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專利權人的經濟損失,沒收和銷毀侵權產品或用來制造侵權產品的機器設備,沒收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等。
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其賠償額的計算,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方式。有的是按專利權人受到的實際損失計算,有的是按侵權人的侵權所得計算,還有的是按照正常情況下使用人應當支付多少使用費來計算。對此,許多國家的專利法并沒有具體規定,而是由法院按不同情況,區別裁判。
對于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也有一些國家采用刑事處置方式。如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瑞士、瑞典以及中國都有刑事責任的規定。
商標權,是商標注冊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將已經注冊的某一特定商標用于某商品上的一種專有權。
商標權人有權在他取得注冊的某商品上,以及與經營某商品有關的廣告、商業信函、包裝、發票、說明書等上面使用該商標標識,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
對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或者給商標權人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權人有權向商標權授予國請求法律保護。
對商標權侵權行為的法律制裁一般有:禁止侵權行為,封存收繳商標標識,予以通報,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輔以罰款等。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對專利權,商標權的國際保護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馬德里協定》和《商標注冊條約》等。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確定有國民待遇、優先權、獨立性、強制許可等“四項原則”,對保障技術要素的國際移動最具有代表性。
國民待遇原則規定,凡屬公約參加國的國民,不論他們是在一個締約國境內有永久住所或營業場所,在專利的申請、商標注冊和保護方面,都享有同該國國民同樣的待遇。公約非締約國的國民,在一個締約國境內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實的、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者,也享有與本同盟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
優先權原則規定,凡已在一個締約國申請被授予的專利和批準注冊的商標,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優先權。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后來申請的日期仍為首次申請的日期。目的是為保護首次申請人的利益,使之不會由于兩次申請的差異而被他人搶先申請注冊。
獨立性原則規定,各締約國獨立地按本國的法律授予、拒絕、撤銷或終止專利權和商標權,而不受該項專利權和商標權在其他締約國內的任何規定的影響。
強制許可原則規定,各締約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證,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
所謂“一定條件”,指的是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自批準專利權之日起滿3年未實施專利而又提不出正當理由。此時,任何第三者都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強制許可申請。強制許可使用人必須付給專利人合理的報酬,專利權人仍然可以擁有其發明權。
此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還規定,各締約國按其本國法律,對在任何一個成員國領土上舉辦的官方的、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式樣,給予臨時保護。防止因為公開展出失去新穎性而不能取得專利權,但不能延展優先權的期限。
9.4.3對債權的保護
對債權的保護,在國際商務合作中是最廣泛的,因為合同是確定合作各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形式,是債權相關的最普遍的根據。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通常必須依靠義務主體履行義務才能實現其權利。
債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因此也稱對人權。
債權從實質上講,是一種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實施一定行為或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一般以合同確定的權利和義務由適用國法律來保護。如果一方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則要承擔違約責任,承受法律的制裁。
合同的性質不同,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也是不同的。
如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供方要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正確的、可靠的、完整的并保證及時交付。
從經濟上說,供方應保證受方在使用該技術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證產品的數量、質量以及能源的消耗水平,獲得預期的經濟效益。
從權利上說,要保證所轉讓的專利權、商標權是合法的、有效的。供方如果未達到合同保證,受讓方有索賠的權利。當然,前提是受讓方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了使用費。
另外,受讓方也應按期對供方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區承擔保密義務,否則,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國際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合同中,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及加工裝配的產品擁有所有權,承攬人對機械、設備擁有所有權。委托方須按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提供來料來件。承攬方則應按時、保質、按量完成交付成品。若一方或雙方違約,應承擔責任。
在國際貸款合同中,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按期還本付息,而借款方則有權要求出借方按期如數貸款。
其他合同,也都具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定和違約責任規定。
9.4.4違約責任與補救辦法
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各國法律都有規定。一般有以下補救辦法: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補救辦法。
一般來說,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相當于另一方所遭受的損失,包括利潤損失。
《法國民法典》規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一般應包括因不履行合同債務使對方“所受現實的損害和所失可獲得的利益”。
《德國民法典》規定:“應賠償的損害包括所失利益,”“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羅馬尼亞經濟合同法》規定:“其賠償不僅包括受到實際損失,也包括沒有完成的利潤”。
但是,應該賠償損失的最大范圍,不能超過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為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盡管這在實際中準確運用較為困難。這一原則已被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國內法,甚至某些國際條約所接受。
補救辦法之二,是中止合同履行。
合同簽訂后還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時,一方當事人如掌握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對方又沒有提供充分的擔保,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義務,以避免造成重大損失。
補救辦法之三是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在合同履行前就規定好的,有的國家稱為違約罰款,它起著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擔保作用。但違約金究竟是多少,各不相同。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在違約金同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不相稱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適當調整。這說明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其性質屬于賠償性而不屬于懲罰性。
補救辦法之四,是解除合同。
若一方當事人違約且性質很嚴重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補救辦法。
如違約嚴重影響了簽訂合同時所預期得到的經濟利益,在被允許推延履行合同的期限之內仍然不履行合同等。
違反合同義務,還有其他補救措施。
當違約行為發生后造成的損失難于估計,如不依約繼續履行,損失就會更大時,則應要求繼續履行。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司法機構可采取價格制裁、信貸制裁等措施。
巴黎雷歐:GLC(Galerie Leo et Co)創始人,著有《國際談判哲學》(法文版)《國際談判實務》(華文版,多家考研機構參考書)《跨國公司內部談判效益論析》(法文版)《法國現代書畫藝術評論》(英文版3 卷)《遠東文化藝術》(法文&華文)《情緒管理十二講》(英文版&華文版)和《雷歐帶你認識法國》(英文版)《雷歐帶你認識巴黎》(英文版)等書籍。
《簡明國際商務》(第4版):簡介+目錄
本書是廣東高校本科和研究生相關專業推薦讀物,也是工商貿易類專業考研輔導用書。全書具有國際視野,論述深入淺出,在當代國際商務理論和國際商務專業技能方面多次被評為優秀書籍,助力商貿專業人士通曉國際商務環境和規則,熟悉跨國企業經營管理和戰略,用于培養跨國公司、金融機構、咨詢機構和政府管理部門等從事國際貿易、國際投融資、跨國企業經營管理、國際商務營銷、國際商務談判、國際法律實務的國際化、復合型和創新性人才。
簡明國際商務
(高校本科暨考研必讀書)
巴黎雷歐( YouZHi Ren )著
簡明國際商務
目錄
第一章 國際商務的概念
1.1經濟國際化趨勢
1.2古代的國際商務
1.3二戰前的國際商務
1.4二戰后的國際商務
1.5國際商務的相互依賴
1.6國際商務合作的本質
第二章 國際商務合作的“4C”規律
2.1 國際經濟“4C”的基本特征
2.1.1國際經濟關系中的“4C”規律
2.1.2國際經濟矛盾
2.1.3國際經濟競爭的新特征
2.1.4國際經濟競爭的結構性變化
2.1.5高科技領域的國際競爭
2.1.6國際經濟競爭中的主角
2.1.7國際商務協調的重要性
2.1.8國際經濟合作的大趨勢
2.2“4C”之間的相互關系
2.2.1國際經濟協調機制的作用
2.2.2合作與競爭相伴而生
2.2.3矛盾與競爭貫穿始終
2.3關于“4C”的正確認識
第三章 國際商務中的資本移動
3.1資本要素國際移動的經濟動機
3.1.1國際直接投資的動機
3.1.2國際間接投資的動機
3.2資本要素國際移動的經濟效應
3.2.1資本要素國際化的優越性
3.2.2資本要素輸出國的經濟效應
3.2.3資本要素輸入國的經濟效應
3.3資本要素國際移動的形式
3.3.1國際經濟的合資與合作
3.3.2國際經濟中的獨資模式
3.3.3國際間接投資的具體形式
第四章 國際商務中的工程承包
4.1國際承包工程
4.2國際承包工程的的特點
4.3國際承包工程的基本程序
4.3.1國際承包工程的三種招標方式
4.3.2國際承包工程的投標
4.3.3國際承包工程的中標和簽約
4.3.4國際承包工程的實施和驗收
4.4國際承包工程的形式
第五章 國際商務中的勞務合作
5.1國際勞務合作概念
5.2戰后國際勞務合作的發展
5.3國際勞務市場的特點與趨勢
5.4國際勞務合作的驅動因素
5.5國際勞務合作的制約因素
5.6單純勞務輸出和輸入
5.7勞務輸出合同的內容
第六章 國際商務中的科技合作
6.1國際科技合作
6.2國際科技合作的作用
6.2.1國際科技合作的奇跡
6.2.2國際科技合作節省成本
6.2.3國際科技合作帶動開發
6.3國際科技合作的發展
6.4國際科學合作的進程
6.5國際技術合作的權益
6.6國際技術貿易
6.7國際許可貿易的定義和性質
6.7.1國際許可貿易的定義
6.7.2國際許可貿易的性質
6.8國際許可貿易的類型
6.8.1專利許可的利弊
6.8.2專利許可協定的要點
6.8.3“專有技術”的特性
6.8.4作為無形資產的專有技術
6.8.5獨占性許可及其他許可
6.8.6許可貿易的主要特征
6.8.7國際許可貿易的報酬
6.8.8技術報酬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 國際商務中的信息合作
7.1國際信息合作
7.1.1信息與人類的關系
7.1.2信息的國際間流動
7.1.3國際信息合作的發展
7.2跨國公司的信息合作
7.2.1國際信息合作機制
7.2.2國際信息合作展望
7.3現代電子商務分析
7.3.1電子商務和網絡營銷
7.3.2現代電子商務的發展
7.3.3現代電子商務的成功因素
7.3.4現代電子商務的分類
7.3.5現代電子商務的功能分析
第八章 國際商務的談判
8.1國際商務談判理解
8.1.1國際商務談判的特征和調整
8.1.2國際商務談判的結構和程序
8.2國際商務談判準備
8.3談判力及其影響因素
8.4簡單談判與復雜談判
8.5國際商務談判技巧
8.5.1國際商務談判中的偵測技巧
8.5.2國際商務談判中的拒絕
8.5.2國際商務談判中的拒絕技巧
8.5.4國際商務談判中的拖延戰術
8.6“合作原則談判”的新理念
8.7國際商務談判中的利益分配
8.8國際商務談判中的信任法則
8.9談判人性格與國際商務談判
8.10文化背景與國際商務談判
第九章 國際商務的法律適用
9.1國際商務的法律保護
9.1.1國際商務關系
9.1.2當事國對國際商務的保護
9.2國際商務保護的基本原則
9.2.1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
9.2.2維護國家資源與經濟主權
9.2.3發達國家優待發展中國家
9.3國際商務保護的法律適用
9.3.1意思自治原則
9.3.2客觀標志原則
9.3.3東道國優先原則
9.3.4國際條約原則
9.4國際商務保護的內容
9.4.1對財產權的保護
9.4.2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9.4.3對債權的保護
9.4.4違約責任與補救辦法
9.5國際投資的法律保護
9.5.1涉外投資法對投資者的保護
9.5.2發達國家的投資保險制度
9.5.3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9.5.4避免雙重稅收的協定
9.5.5多邊投資保護條約
9.6技術轉讓的法律保護
第十章 國際商務爭議的解決
10.1國際商務爭議的解決方法
10.2國際經濟仲裁
10.3國際商務仲裁
10.4國際商務爭議的司法訴訟
10.5國際司法協助
10.6外國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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