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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近日,百萬粉絲網紅“是小念噢”疑似遭到勒索后自殺去世的信息引發關注。警方通報:自殺離世系故意編造,在評論區自導自演跟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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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百萬粉絲網紅“是小念噢”
疑似遭到勒索后
自殺去世的信息
引發網友關注
5月13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發布警情通報:
2025年5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在工作中發現某自媒體賬號發布信息稱該賬號博主“于2025年5月10日晚23時在成都自殺去世,賬號已交由親友管理”,該賬號在評論區發布“對方想要勒索130w人民幣……人已經被逼死了”等信息,引發社會關注。
該局高度重視,迅速開展核查工作。5月11日,民警通過電話及視頻連線確認該博主孫某(女,18歲,安徽蕪湖人)并未自殺。為回應輿論關切,確保公民人身安全,5月12日,民警前往外省與其本人見面,就相關情況展開調查。
現查明,孫某因一時沖動,故意編造“自殺離世”虛假信息發布至網絡,并冒充親友在評論區自導自演跟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孫某的行為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調查。
針對孫某在評論區反映的“被敲詐勒索”等情況,其自稱曾被網民造謠辱罵并索要財物,其本人未轉款并將對方拉黑刪除,也未報過警。有關情況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核查中。
警方提示: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任何編造散布網絡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打擊。
5月12日,百萬粉絲網紅“@是小念噢”疑似遭到勒索后自殺去世的信息引發網友關注。
5月11日凌晨4點23分,抖音賬號“@是小念噢”發布視頻稱,該賬號博主真名叫孫某,“已于2025年5月10日23點,在成都自殺去世,其賬號已交由親友管理。對于自殺細節,請大家不信謠、不傳謠……”
隨后,疑似孫某的親友在視頻評論區稱:“她的遺書,她的手機里(令人)發指的聊天記錄,她是被逼死的,遺書以及聊天記錄里,對方想勒索130萬元人民幣,我們很是心痛,說不要錢的時候,人都已經被逼死了。”
不過,記者注意到,12日,該條視頻已無法查看。這個擁有149.8萬粉絲的賬號中寫道:“賬號永久封存,不造謠,不傳謠,不做非法盈利,安息。”
此事一出,網友紛紛表示“難以相信”,稱其是因被造黃謠而離世,引發廣泛關注。
相關法律法規
一、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行政違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三、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成都公安、荊楚網、廣東群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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