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新時代新征程民營經濟發展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大顯身手正當其時。
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在經濟發展中不可避免面臨各種風險。而有著拯救和出清兩大功能的破產審判,在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護航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來,浙江法院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推動破產制度在新形勢下更加充分地發揮服務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有效運轉的基礎性作用,持續打造“破產司法保護領先地”,為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湖州召開破產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
提質增效
破產審判“換擋加速”
2024年4月,浙江高院副院長蔣衛宇(前排右一)到富陽調研回訪鼎升公司,了解企業重整成功后的經營情況。
2024年,浙江法院審結破產案件5109件,成功化解金融不良債權415億元,釋放土地0.98萬畝,出清房產420.7萬平方米,安置職工1.14萬人。在破產案件數量持續上升的現狀下,除了繼續挖掘內部潛力外,推廣適用破產案件簡易審理成為選擇。
玉環市第一家上市企業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捷資源”)是一家擁有30多年歷史的縫紉機老牌企業,卻在2023年因9億余元的擔保債務面臨退市危機。
2023年7月,中捷資源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為避免退市,中捷資源必須在2023年12月29日前通過重整化解債務危機,實現凈資產轉負為正。留給企業的時間僅剩不到6個月。“破產重整案件本身周期就長,上市公司的重整流程更加復雜,我們需要與時間賽跑。”負責該案的臺州中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庭長錢為民表示。
為最大程度提高企業破產重整效率,臺州中院通過前期預重整程序階段充分溝通讓雙方達成“和解式”重整程序的共識,使得該案從受理到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僅用時36天,不僅避免了企業因無法重整、資產為負而被退市,還保障了2萬余名中小股東的投資權益。
快慢分道、繁簡分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推廣適用簡易審理,極大提升了破產案件審理效率。
提升破產審判質效,審判管理也很關鍵。
2024年,浙江高院創設的《浙江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指引“一本賬”》,從收結案情況、審理效率、審理質量、案件效果、府院協同、創新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日常工作等方面,理清破產領域各項重點工作,便于各級法院及時掌握轄區情況,全面激發破產審判工作的內生動力,促進破產制度功能發揮的生態構建。
與此同時,在數字化改革的浪潮中,提升數字化水平,也為破產審判注入了新動能。2024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全國法院“一張網”的部署,浙江法院高標準建設的“破產智審”平臺,成為全國法院“一張網”破產功能的基礎模型,助推破產案件辦理規范化、高效化。
與此同時,依托浙江省一體化數據資源系統和浙江政務服務網,浙江法院部署研發“企業破產信息核查一件事”應用,實現市場監管、不動產、稅務、機動車、社保、公積金等信息在全省范圍內的“一網通查”,實現部分高頻信息項的全省通查,讓數據多跑路、管理人少跑腿,進一步提升破產審判便利化水平。
精準把脈
挽救企業“因案施策”
企業的挽救價值難以準確、及時進行識別,是很多仍具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沒能及時獲得司法救治的根本原因。為破解這一難題,浙江法院上線“企業重組價值識別系統”,幫助仍有挽救價值的企業“涅槃重生”,重振發展信心。
浙江歐意智能廚房股份有限公司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4A級標準化行為企業”,曾榮獲“中國年度十大品牌”“省級優秀企業”等稱號。后因決策不當導致負債5.4億元,無法正常經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重組服務團隊提前介入,在對不動產、專利等資產進行初步評估的基礎上,借助“企業重組價值識別系統”精準識別歐意公司的產品體系、生產能力及銷售客戶渠道等無形資產的運營價值,科學評估重組可行性,最終實現了企業紓困重生與債權高效清償的雙贏。
“破產污名化現象仍然存在,許多企業顧慮重重,不愿意主動申請重整,或因害怕重整失敗轉入清算程序不敢申請重整,因此延誤救治時間。”金華中院民四庭庭長黃玉強說,如果能精準識別、因案施策,充分整合政府、市場、社會等各方力量,就能實現企業救治與債權及時清償的多贏效果。
“對企業因案施策、對癥下藥,提升管理人履職能力同樣是關鍵。”浙江高院民五庭庭長徐峻峰表示,浙江法院實行管理人隊伍動態管理,常態化做好履職評價、履職檢查等工作。
湖州中院法官回訪重新裝修后的哥倫波太湖城堡酒店。
哥倫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系湖州市最早一批外商獨資企業之一,公司因名下酒店整體不動產資產對外抵押擔保而陷入債務危機。為一攬子化解案涉矛盾糾紛,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破產企業、主要債權人、抵押債權人等共同推薦的方式確定管理人,指導管理人厘清資產負債、引入優質投資人、積極協調各方權益,最終通過破產重整成功保障海外僑胞、債權人、酒店職工等合法權益的同時,充滿歐洲文化風情和山水江南人文底蘊的綜合性特色酒店也得以完整保留。事后,該外資企業向湖州中院及管理人致信感謝,充分肯定了法院及管理人的付出和對外商投資權益的保護。
2024年,依據《浙江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浙江高院制定了第一批一級管理人名冊,可在全省范圍內的各類破產案件中擔任破產管理人。各中院配套制定了二、三級和個人管理人名冊,可以在本地區范圍內按照破產案件的類別擔任破產管理人。
在浙江法院第六輪司法質量監督大檢查中,浙江高院組織了對管理人履職情況的交叉檢查。2024年,全省法院對管理人發放督辦函61份。近3年來,關于管理人履職的投訴信訪和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逐年減少。
府院聯動
社會問題“一攬子解”
溫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是以溫州特色食品鴨舌為主要產品的浙江食品行業龍頭企業。受多重因素疊加影響,企業陷入困境,累計負債約3.71億元。
為依法挽救瀕危企業,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可重整的不清算”理念,通過府院聯動的預重整程序保障市場秩序,最終僅用時56天便推動該公司實現破產重整,化解債務4億余元的同時,妥善安置企業員工近200人,保障了經銷商、加盟商以及供應商等關聯企業60余家正常經營,達到保企業、保產業和保民生的良好社會效果。
浙江上電天臺山風電有限公司是一家主營風力發電的企業。近年來,由于種種原因產能低下無法盈利,先后有6筆債務進入執行,執行標的額達3000余萬元,另有約9000萬元債務尚未進入訴訟,總債務約1.2億元。天臺縣人民法院組建執行、破產聯合合議庭,通過府院聯動+執破融合,高效銜接“預重整+重整”,成功挽救危困企業,保留特殊資質價值,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實現屬地綠色能源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大量破產案件的成功重整證明:挽救困境企業是社會問題,僅靠法院一家遠遠不夠。只有推動“府院聯動”,凝聚合力、良性互動,才能讓企業“破繭重生”,讓衍生的社會問題一攬子化解。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資產處置、風險防范、職工和債權人權益保護等問題”,為政府在破產程序中發揮應有作用明確了法律依據。
杭州市富陽區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查封破產企業杭州聯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車輛。
各地區也依托本級府院聯動機制積極推動完善破產審判外部工作環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經信局等部門共同制定《關于進一步完善破產工作府院聯動機制的若干措施》,從依法保障和便利管理人履職、完善破產財產處置機制、健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協調保障機制等7個方面提出了23條具體措施;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市場監管局起草《關于進一步提升辦理破產便利度的實施意見》,擬解決破產企業信用修復問題,推進簡易注銷、變更登記等問題;
湖州法院依托市企業綜合服務中心建立破產事務綜合服務窗口,打造線上線下相融合的破產公共服務平臺,集約辦理破產公共事務;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檔案管理部門建立破產企業檔案存放保管長效機制,2024年全市7個國家綜合檔案館共接收21家破產企業檔案,累計接收44家破產企業檔案。
紹興市“破產一件事”改革需求調研會在諸暨市人民法院召開,共謀破產審判新思路、改革新舉措。
下一步,浙江法院將加強對重要節點、關鍵環節的管控,提升案件審理質效,加強執破融合探索力度,優化府院聯動機制運行,多措并舉深化“破產司法保護領先地”的先行優勢,為浙江加快打造全國營商環境最優省和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貢獻破產司法力量。
創新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浙江是國內最早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的省份之一。早在2018年,溫州、臺州和麗水等地法院便開展具備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以下簡稱“個債清理”)試點。近年來,浙江法院認真貫徹中央部署,推動浙江省人大在全國率先以地方性法規予以明確規定,不斷豐富個債清理工作的浙江經驗,社會反響良好。
個債清理機制的有效實施建立在誠信審查機制基礎上。試行七年,浙江法院已經建立起科學有效的誠信審查機制,設置貫穿“事前”“事中”“事后”三階段的個債清理誠信審查關卡,通過債務人申報、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管理人調查核實、接受債權人質詢、公告方式接受社會監督等多種途徑,有效甄別債務人的誠信度。
浙江法院還積極探索數字化審查手段,多維度采集數據,建立債務人誠信評分識別模型、繪制“債務人誠信畫像”,把好誠信審查“甄別關”,堅決打擊利用個債清理逃廢債的行為,對債務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情況,及時終止個債清理程序并視情采取撤銷“債務免除”、恢復強制執行乃至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同時,浙江法院還積極探索中小微企業破產與個債清理相結合,在企業破產程序中一體推動債務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股東或者為債務人企業提供擔保的自然人的個債清理工作。東陽市人民法院采用合并處置模式,一攬子解決浙江某企業及經營者債務合計8500余萬元,合并提升債權清償率10%以上,保留該企業首批“中華老字號”品牌和原經營團隊。
在償債方案上,浙江法院尊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意思自治,根據債務人履行能力和債權人類型,探索個性化債務清償方案,賦予債權人選擇清償方案的權利。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以《債務人履行能力量化表》為基礎分類處置個人債務;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采取開放式清償方案,賦予債權人多種償債方案的選擇權。
在清償形式上,浙江法院踐行善意文明理念,因案施策靈活執行債務人財產,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面對債務人名下車輛破舊難變現的問題,爭取債權人支持將查封車輛發還債務人從事網約車服務,以網約車服務所得收益清償債務,以“放車”實現“收款”效果。
據統計,2024年,浙江法院受理個債清理案件1975件、審結1662件,涉案債務人8074人、債務總額76.16億元,400余名債務人通過個債清理重獲經濟“新生”。
來源:人民法院報·5版
記者:余建華丨通訊員:趙詣 茹玉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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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楊書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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