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芳
被告:陳薇
第三人:劉軍
關聯關系:
李芳與王強原系夫妻,2022 年離婚;
劉軍與陳薇原系夫妻,2009 年結婚,2013年離婚,2015 年復婚;
本案爭議債務發生于劉軍與陳薇婚姻存續期間(2015 年)。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李芳訴請:
確認(2019)某案件民事判決中劉軍應支付王強的借款本金 176 萬元屬于劉軍與陳薇的夫妻共同債務;
判決陳薇對該債務承擔 70% 的還款責任(基于李芳在離婚判決中對該債權享有 70% 份額);
訴訟費由陳薇承擔。
事實理由:李芳與王強婚姻存續期間(2015 年),劉軍因生意周轉分兩次向王強借款 200 萬元,后經法院判決確認劉軍需償還 176 萬元及利息。李芳在與王強的離婚判決中,被確認對該債權享有 70% 份額。因劉軍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劉軍與陳薇在借款時系夫妻關系(2015 年 1 月復婚),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陳薇需承擔還款責任。
(三)被告答辯
陳薇辯稱:
涉案債務系劉軍個人債務,自己對借款不知情,未共同簽名或追認;
借款金額巨大,遠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
與劉軍復婚時間短(2015 年 1 月復婚,借款發生于 2 月),對劉軍與王強的資金往來完全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
(四)第三人陳述
劉軍述稱:
借款系個人行為,借條僅有自己簽名,與陳薇無關;
借款用于第三方投資,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陳薇未參與也未追認。
(五)法院認定事實
婚姻與債務時間線:
李芳與王強:2010 年結婚,2022 年離婚;
劉軍與陳薇:2009 年結婚,2013 年離婚,2015 年 1 月 7 日復婚,借款發生于 2015 年 2 月 4 日至 11 日。
借款事實:
2015 年 2 月,王強分兩次轉賬 200 萬元至劉軍賬戶;
2017 年 9 月,劉軍出具借條確認借款,未提及陳薇;
2019 年法院判決劉軍償還王強 176 萬元及利息(扣除已還款)。
離婚判決關聯:
2022 年李芳與王強離婚判決中,確認李芳對上述債權享有 70% 份額。
舉證情況:
李芳提交劉軍曾提及用 “配偶房屋抵押” 的庭審筆錄,主張債務用于共同生產經營;
陳薇否認參與借款,稱對劉軍的公司經營不知情,未使用借款資金。
二、爭議焦點
劉軍向王強的借款是否屬于其與陳薇的夫妻共同債務?
李芳作為債權份額持有人,能否要求陳薇承擔 70% 的還款責任?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 1064 條,夫妻共同債務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務用于日常家庭開支;
共同生產經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經營活動。
(二)本案債務性質認定
無共同簽名或追認:借條僅有劉軍個人簽名,陳薇未簽字或明確追認;
超出家庭日常需要:借款金額 176 萬元明顯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范疇;
共同生產經營的舉證不足:
李芳提交的庭審筆錄僅顯示劉軍單方提及 “用配偶房屋抵押”,無證據證明陳薇同意或參與經營;
劉軍稱借款用于第三方投資,未提供資金流向證據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如公司股權、共同收支等);
陳薇提供證據證明未參與劉軍的公司經營,且復婚時間短(借款發生于復婚僅 1 個月后),難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三)債權份額與還款責任的關系
李芳在離婚判決中獲得債權的 70% 份額,僅表明其對王強的債權享有分配權,但債權本身的性質(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需獨立判斷。因涉案債務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要件,陳薇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 1064 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90 條,判決:駁回原告李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夫妻共同債務的嚴格認定:
大額債務需共同簽名或事后追認,避免單方舉債引發糾紛;
主張共同債務一方需舉證證明資金用于共同生活或經營,僅憑單方陳述或關聯性較弱的證據難以認定。
離婚時的債權分配與債務性質分離:
離婚判決對夫妻間債權份額的劃分,不影響對外債務性質的認定(如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人或債權份額持有人需獨立證明債務符合共同債務要件。
交易中的風險防范:
出借人出借款項給已婚人士時,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明確債務性質;
夫妻一方參與經營或使用資金時,應保留共同決策、收支記錄等證據,減少事后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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