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A 科技公司
被告:B 置業公司
第三人:
C 信托公司
D 銀行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A 科技公司訴請:
判令 C 信托公司、D 銀行協助辦理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某房屋(即一號房屋)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
在第一項請求履行完畢后 10 日內,B 置業公司協助辦理一號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本案訴訟費用由 B 置業公司承擔。
事實理由:2020 年 12 月,A 科技公司與 B 置業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以 1588727 元全款購得一號房屋,并完成網簽備案、支付全部房款,且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但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后,B 置業公司未依約辦理產權登記,故訴至法院。
(三)被告及第三人答辯
B 置業公司:未作答辯。
C 信托公司:已將主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 D銀行,不再是主債權人及抵押權人,且不持有抵押他項權證,無法辦理解抵押手續;類似案件執行中,無需其配合即可完成解押,請求法院不再判決其承擔配合解抵押義務。
D 銀行:服從法院判決。
(四)法院認定事實
房屋買賣關系:2021 年 11 月 30 日,A 科技公司與 B 置業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約定 2021 年 12 月 30 日之次日起 730 日內辦妥產權登記;房屋存在抵押,抵押權人為 C 信托公司 。同日完成網簽備案,A 科技公司支付全部房款并辦理入住。
抵押及債權轉讓:2020 年,D 銀行與C 信托公司設立信托,C 信托公司向德泰隆基公司發放貸款,并由 B 置業公司以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2022 年 3 月 2 日,C 信托公司將債權及擔保權利轉移給 D 銀行 。
另案判決:D 銀行起訴德泰隆基公司等的案件中,法院判決 D 銀行僅能就已出售房產的房款價金優先受償,B 置業公司在相應房產價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案涉一號房屋此前被查封后已解除。
二、爭議焦點
C 信托公司和 D 銀行是否負有協助辦理一號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義務?
B 置業公司應否在抵押權注銷后協助 A 科技公司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履行責任
A 科技公司與 B 置業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A 科技公司已履行付款義務,B 置業公司未按約定辦理產權登記構成違約,應在抵押權注銷后協助完成過戶。
(二)抵押權注銷義務認定
C 信托公司雖為登記的抵押權人,但已將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 D 銀行;且另案生效判決已認定 D 銀行喪失對已售房屋的優先受償權,僅享有房款價金受償權。因此,C 信托公司和 D 銀行作為前后抵押權人,均有義務協助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三)第三人抗辯理由評析
C 信托公司主張不持有他項權證且類案無需其配合解押,但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有義務配合注銷登記,其未持有證件不構成免責理由;類案處理方式不能作為本案裁判依據,故其抗辯不成立。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
C 信托公司、D 銀行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協助 A 科技公司辦理一號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
B 置業公司于第一項判決履行完畢后 10 日內,協助 A 科技公司辦理一號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五、案件啟示
購房需關注抵押情況: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仔細核查房屋抵押狀態,避免因抵押權未解除影響產權登記。
債權轉讓需明確義務:債權及抵押權轉讓過程中,各方應明確后續手續辦理責任,避免出現相互推諉現象。
生效判決具有約束力:另案生效判決對相關事實的認定,可作為本案裁判依據,當事人應重視關聯案件的法律后果。
配合義務不可推卸:負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不得以無實際控制權等理由拒絕履行義務,否則需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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