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上個月被公司給開除了,至于開除的原因,我這里就不多說了,反正都是一些可有可無的東西。總之還是那么一句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小林對于公司開除自己的決定,是完全不能認同的。在跟老板爭吵一頓,沒有任何結果之后,小林離開了公司,并且申請了仲裁。
中間經過了一個多月的等待時間,現在終于要開庭了。
對于庭審的結果,自然不用多說了,公司慣用的那些手段,那些亂七八糟的借口,可有可無甚至是不合法的考核,法庭根本就不認可。公司違法開除員工的事實基本無可避免,2N的賠償,小林也唾手可得。
然而就在這樣的情況下,老板反水了,他當庭表示:
我現在要撤回開除小林的決定,這一個多月的時間,就當時給小林放假了,工資正常發放,后面回公司正常上班就行。既然開除決定都撤銷了,那就更談不上違法開除了。工資正常發放,也不涉及拖欠、克扣工資的問題。這總可以了吧!
老板這話說完,仲裁員笑了。直接反問老板:
小偷偷了東西,把東西再還回去,難道就可以抵消罪行了嗎?盜竊的事實已經存在,把東西還回去,叫做退贓,并不能撤銷罪行。
你現在的行為,跟我說的這個沒什么差別。違法開除員工的事實已經存在,這個是無論如何都不能抹除的,2N的賠償必須要給。你現在叫員工回去,那是重新雇用,得重新簽合同,而不能理解成撤銷開除,抵消你的責任。
我也可以明確地告訴你,開除員工這個事情,只要發了通知,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
當然,我們法庭的職責是審案,如果當事人愿意撤銷仲裁申請,那我們就可以結案了。
仲裁員這句話的意思其實很明確,除非小林愿意撤銷仲裁申請,否則仲裁庭只能依法判決。
不過,小林并沒有給老板這個面子。小林表示:
回去上班是絕對不可能的,當初你的態度已經這個樣子了,現在這么鬧騰一番,回去只怕會更糟糕吧。還回去上班,我那叫自討苦吃。
關于撤銷仲裁申請,我覺得也沒有必要了。從我離職到現在,你有一個多月的時間來處理這個事情,結果你的做法是置之不理。現在要賠錢了,要出判決結果了,來這么一下,何必呢。我都被你耗掉了一個多月的時間了,還在乎后面庭審的這個把小時嗎。
該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沒必要搞其他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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