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管理中,一些企業為了減少招聘成本或者規避用人風險,就巧立名目想用“試崗協議”來逃脫法律責任。
網友咨詢:
試崗期七天沒有工資合法嗎?
魏建平律師解答:
不合法。
試崗是在某個工作崗位先試著工作一段時間,以考察是否適合這一崗位。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察期。其實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并不存在“試崗”概念,無薪試崗更是無稽之談。
勞動者上班提供勞動就應該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的權利,即使只工作一天,用人單位也是應當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為由不發放工資,這種情況是屬于克扣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去勞動局投訴。
魏建平律師補充: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魏建平律師
江蘇銘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業領域: 1.經濟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常見案件; 2.建設工程、企業法律顧問類專項服務。
執業理念:專業高效、務實負責,注重法律風險防控與糾紛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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