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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內蒙古自治區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于近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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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基層工會

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01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范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辦法》《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 <關于加大工會經費投入力度助力職工文化旅游消費十項措施> 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工會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和自治區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決)算(含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上級主管工會備案。

(四)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應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注重績效,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02


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基層工會經費收入包括: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

(一)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所在單位行政方面按照《工會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發生的損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如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銀行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基層工會應按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依據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自治區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要加強與本單位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工會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并及時足額劃撥到位;實行委托稅務代征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行政的溝通,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基層單位行政要為工會服務職工和開展工會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保障。基層工會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或通過工會賬戶開支。

03


工會經費支出

第六條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第七條基層工會經費支出包括:職工活動支出、職工服務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對附屬單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條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活動、文體活動、宣傳活動、勞模職工療休養活動、會員活動等發生的支出。

(一)職工教育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開展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于基層工會開展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1.基層工會對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獎勵范圍控制在學員總數的15%以內,獎勵標準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內。

2.基層工會應積極配合所在單位開展職工職業資格培訓、技能培訓等工作,工會經費可適當補助。基層工會應制定具體規定,明確補助標準,規范財務報銷程序。

3.授課人員酬金(稅后)標準參照同級財政有關規定或單位行政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二)文體活動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余文體活動所需器材、服裝、用品等購置、租賃與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體活動優勝者的獎勵支出,及文體活動中必要的伙食補助支出。

1.文體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基層工會對舉辦的職工文體活動(包括個人項目和團體項目)設置獎項的,獎勵范圍不得超過個人項目參與人數或團體項目參與隊數的三分之二,獎品或獎金人均不超過300元,可在獎品或獎金額度內設置不同等級的獎項。未設置獎項的職工文體活動,可為參加人員發放價值人均不超過200元的紀念品。不得以文體活動變相濫發獎勵。

2.舉辦文體活動期間,基層工會可為因參加活動而誤餐的職工安排工作餐或給予必要的伙食補助。工作餐或誤餐補助標準為早餐不超過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別不超過40元,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或每人每天補助標準不高于本單位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標準。

3.經批準到外地參加旗縣級(含)以上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差旅費由參加人員單位負擔,執行同級財政有關規定或單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費管理辦法。

4.基層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可為參加人員購買服裝(含鞋帽),每人每年累計不超過600元。參加旗縣級(含)以上工會舉辦的重大文體活動,有明確著裝要求的,可采用租賃方式或為參加人員(含領隊)購買人均不超過800元的服裝(含鞋帽),每年限購一次。

5.基層工會舉辦文體活動期間,需聘用導演、裁判員、評委、教練、主持人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務費支付標準為每半天不超過600元,聘用其他人員每半天不超過200元。

6.基層工會結合單位性質和工作實際,每年可組織職工開展一次職工聯歡會活動,可購買適當的干鮮水果等食品,并可參照不設置獎項的職工文體活動為參加人員發放人均不超過200元的紀念品。

7.基層工會開展文體活動,如有需要可為參加人員購買文體活動期間的一次性意外傷害保險。

8.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所在單位行政部門溝通協調,積極爭取資金為職工配備健身設施、健身器材,組織職工參與職工健身活動。自身健身設施設備不能滿足職工需求的,每年可按照人均不超過500元的標準為職工購買健身服務(租用場地、聘請教師、租賃設備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預付卡的形式發放。基層工會年度文體活動支出預算不能全部用于購買健身服務支出。購買健身服務的項目、標準由基層工會制定具體辦法予以明確。

(三)宣傳活動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旗縣級(含)以上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的支出。

基層工會如需外聘宣講人員可參照同級財政有關規定或單位行政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旗縣級(含)以上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具體支出和獎勵可參照 “文體活動支出”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四)勞模職工療休養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組織和開展的勞動模范和先進職工療休養活動的公雜費等補助支出。勞模職工療休養活動按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借勞模職工療休養名義組織公款或者變相公款旅游。

基層工會應積極配合所在單位制定年度職工療休養計劃,明確職工療休養周期,依法推進職工療休養權益落實,爭取全體職工五年內全部參加一次療休養。療休養經費由單位職工福利費承擔,工會經費可適當補助,鼓勵將職工福利費交由基層工會統籌使用。

(五)會員活動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開展春游秋游,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跨區域旅游景區年票等支出;用于基層工會在重大節日(傳統節日)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

1.基層工會可用會員會費采取線上或線下方式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跨區域旅游景區年票,組織春秋游等。會費不足部分可以用工會經費彌補,最高不超過會費收入的四倍。

2.基層工會每年可根據當地實際組織會員開展春秋游,每年最多不超過4次,單次往返時間不超過2天1晚,允許在時限內跨區域開展活動。春秋游住宿費、伙食費標準執行當地或本單位差旅費標準,不得到國家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秋游。

3.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每位會員年度慰問標準不超過2500元。

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官方渠道的脫貧地區消費幫扶產品,結合實際采取靈活便捷的方式實名發放。

4.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每年給全體會員發放一次工會消費券,用于購買日用消費品和文化旅游產品等。具體發放標準、發放方式和終止時限由基層工會確定。

5.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發放不超過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6.工會會員結婚,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品。

7.工會會員生育,頭胎可給予不超過800元的慰問品或慰問金,二胎可給予不超過1200元的慰問品或慰問金,三胎可給予不超過1500元的慰問品或慰問金,慰問范圍為男、女生育會員。

8.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基層工會應看望并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含慰問品),一年內生病住院會員限慰問一次。

9.工會會員去世,可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慰問金,同時可購買不超過200元的喪葬用品;其直系親屬(限會員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

10.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可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紀念品。

11.掛職等人員的會員活動支出,在會籍單位工會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會員活動支出按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或勞務派遣單位(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離退休人員的福利等有關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在基層工會經費中開支。

基層工會要確定好會員身份,做好會籍管理,督促工會會員按照《中國工會章程》規定履行會員義務、交納會費,參加工會活動。基層工會應積極爭取單位行政對工會工作的支持,開展好節日慰問等會員活動。

(六)其他活動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開展其他活動的各項職工活動支出。

第九條職工服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服務和開展職工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職工創新活動、建家活動、職工書屋、職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詢等工作發生的支出。

(一)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組織和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前發生的集訓材料費,競賽中發生的場租、設備租賃、資料費、交通費、工種補助、聘請裁判、專家及其獎勵等支出。

基層工會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的獎勵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勞動競賽獎勵辦法》(內政辦發〔2012〕75號)執行,由各企業按照不少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提取勞動和技能競賽獎勵資金,并根據競賽所創價值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自行確定獎勵標準。勞動和技能競賽獎勵資金不足的,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補充。

(二)建家活動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組織建設、建家活動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建設模范職工之家、模范職工小家,獎勵工會之友等以及制作獎牌、證書、綬帶的支出。

(三)職工創新活動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開展的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職工書屋活動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建設職工書屋而發生的圖書(含電子圖書)購置以及維護的支出。

(五)其他服務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組織和開展會員和職工普惠制服務、心理咨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基層工會可立足自身工會經費預算管理實際,支持具備條件的單位為本單位職工開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務,履行必要的集體決策程序,給予適當工會經費補助,不得直接用工會經費為符合托管、托育條件的職工發放補貼。

第十條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

(一)勞動關系協調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咨詢活動、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與推廣等方面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員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以促進安全健康生產、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為宗旨開展的職工勞動保護發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向職工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

會員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職業傷害、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時,基層工會可根據會員困難情況給予一定金額的幫扶、救助和慰問。困難會員認定及幫扶、救助、慰問標準,按照自治區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五)送溫暖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涼、金秋助學和送溫暖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送溫暖支出要按照自治區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維權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補助職工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十一條業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

(一)培訓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培訓發生的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按同級財政有關規定或單位行政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二)會議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及其他專業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開支范圍和標準按同級財政有關規定或單位行政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

(三)專項業務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開展組織建設、專題調研、專項工作等發生的支出,用于開展女職工工作的支出,用于開展外事活動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業務支出。指基層工會用于發生的不屬于以上業務開支的其他業務支出,如發放兼職工會干部和工會社會工作者補貼的支出等。用于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支出,用于基層工會必要的辦公費、差旅費,用于基層工會支付代理記賬、中介機構審計等購買服務方面的支出。

1.基層工會向兼職工會干部(工會主席、副主席、工會工作人員)發放的補貼標準為:工會主席、副主席不超過300元/月/人,工會工作人員不超過200元/月/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不可領取兼職補貼。

2.用于工會社會工作者工資的發放,按自治區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3.基層工會獎勵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人數不超過本單位會員總數的15%,獎金或獎品不超過500元/人。

4.用于基層工會列支必要的差旅費、辦公費、郵電費、咨詢費、手續費、零星維修費等公用支出。

第十二條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實際支出。

第十三條對附屬單位的支出是指基層工會按規定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補助。

第十四條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如資產盤虧、資產處置凈損失、捐贈、贊助等。

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由所在單位提供。所在單位保障不足且基層工會經費預算足以保證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彌補。

04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要依法做好工會經費收支和獨立核算工作,加強工會經費賬戶管理,嚴禁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對未開設獨立工會賬戶或無賬戶的,不予撥付工會經費。

第十七條基層工會主席要履行對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和監管責任,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應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報上級工會備案。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九條基層工會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并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年度財務決算需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條基層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基層工會應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基層工會應根據《工會會計制度》要求和自身實際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由設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蘇木(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者委托本單位財務部門或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或聘請兼職會計人員代理記賬。

第二十二條基層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體檢、職工食堂、單位行政舉辦的職工教育培訓、單位表彰、評比等工作,以及離退休職工的福利,不屬于工會經費開支范圍。

05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工會財務體制,自治區總工會統一領導全區工會財務監督工作;盟市工會、自治區直屬機關工會工委、自治區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工會、旗縣工會負責組織和實施本級和下一級工會財務監督工作,下一級工會應定期向上一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基層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并主動配合上級工會和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核定的各項標準為上限標準,自治區范圍內基層工會在執行中應在標準范圍內執行,不得擅自突破。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06


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級工會應根據本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產業和本單位工會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支出范圍,明確開支標準,確定審批權限,不斷規范工會工作和活動開展。基層工會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辦法等須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2025年4月21日)起執行。《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的通知》(內工發〔2018〕6號)及《內蒙古自治區總工會關于再次調整基層工會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標準的通知》(內工發〔2022〕38號)同時廢止。執行過程中全國總工會、自治區總工會有新規定和標準的,按新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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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呼和浩特市總工會財務部
編輯:呼和浩特市總工會新媒體

審核:訾偉

終審:汪俊亭

來源:呼和浩特市總工會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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