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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從2003年開始,人民法院報的一版右下角出現了“法治雜談”,刊出了一系列重頭文章。
作者署名“張吉”,當時算是法院報的新人,因為以前沒有見過這個名字,有點橫空出世的感覺。
我們看他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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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8《 法治雜談:“插手”論》:
新華社播發的中紀委處理程維高嚴重違紀案件的報道中,有這樣一句話:“程維高在擔任河北省主要領導期間,插手行政事務,為他人和其子程慕陽謀利,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程先后擔任過省長、省委書記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長是行政首腦,主管行政事務,不存在“插手行政事務”的問題。他的這個嚴重錯誤,應當是當省委書記或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時所為。重要的是,中紀委的決定,宣示了一個普遍原則:黨政要員越權行事屬違紀行為,而且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直接點名省委書記,這個張吉真大膽,更大膽的是人民法院報敢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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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5 《院長為啥不審案》:
從基層到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甚至庭長、副庭長不擔任或很少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案件,頗受業內外人士非議。按理,長字號的法官同其他法官一樣,以審判為己任,以開庭為本分,不親自審理案件豈不是有違法律賦予的使命?依我看,問題沒那么簡單,院長對親自審理案件,非不愿也,實不能也。
人民法院報的文章直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這有點逆天的感覺,這個張吉真是膽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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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9 《珍惜,再珍惜》:
別看咱們的法制還不完善,法官的退休年齡問題卻在超前發展。按規定,同黨政機關干部一樣,法官一般60歲退出司法舞臺,但近幾年來,不斷突破,一些地方基層法院的法官50出頭就得卷起鋪蓋走人,有的四十七八歲就被打發回家,最新紀錄是43歲就告老還鄉了。這是地方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和干部制度改革“一刀切”切下來的。行政和黨務機關這樣做利弊如何,暫且不議,司法機關也這么干,對司法隊伍肯定會傷筋動骨,貽害深遠。
這是當年流行的法官提前離職制度,弊端大家都知道,但你寫出來人民法院報不登,張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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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8 《司法的魅力有多大》:
哈爾濱一名小學生因父母偷看他的日記,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告了老爸老媽。此一消息,被具有極強職業敏感性的新聞工作者捕捉到,著文《權利意識的覺醒》(載于7月10日的《光明日報》),認為這名小學生的舉動“是一種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具有開先河意義”。從法律上講,孩子為維權而狀告父母,是正當的訴求。但是看待這個問題,除了法律視角外,還應有“非法律”角度。解決這類家庭成員之間的隱私權糾紛,最好采用別的辦法。
當時法院正在擴張期,所謂最后一道防線,作者竟然說這種事法院最好不管,這是不是司法新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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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30 《想起一句舊民諺》:
“告狀難”之類的話聽多了,腦子里不時跳出一句舊民諺:“剔牙稀,掏耳聾,不打官司不受窮。”這句諺語產生于哪朝哪代,無從查考,但可以肯定來自于舊社會的民間,它形象生動地用剔牙會導致牙距稀疏、掏耳會影響聽力來比喻打官司可造成財產盡失的惡果,揭露專制制度下的司法黑暗,告誡人們非迫不得已別找法官告狀。
這樣的言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機關報人民法院報刊登,你能想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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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4 《“沒人不行”》
同一位搞房地產的民營企業家閑聊,這位躊躇滿志的市場弄潮兒,在談到他的生意經時,以感嘆的口吻說:“得有人,沒人不行!”
這話對不對?你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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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4《關于“司法”的亂彈》
憲法學專家許崇德先生的《關于“憲法司法化”這個提法》一文中透露一則重要信息:“在憲法中寫的只有‘審判權’、‘審判機關’、‘審判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等詞匯,而從不出現‘司法’一詞。記得當年的憲法起草過程中,曾明確拒絕使用‘司法’一詞。這在很大程度上同我國不采用西方‘三權分立’體制的指導思想有關。”讀到這里,我著實嚇了一跳,因為最近幾年,我在文章和講話中無數次使用過“司法”這個詞。
這樣的寫作口氣,你還能認為張吉是個普通作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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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5 《“栽倒在石榴裙下”?》
媒體報道和坊間閑話中,有些人喜歡用“栽倒在石榴裙下”之類的話來說明一些貪官污吏的墮落因由。對此,我一向不以為然,且認為那是“紅顏禍水”老調的翻版。我讀過一篇題為《栽倒在石榴裙下的法院院長》的文章,是描述湖北省黃石市中級法院原院長程坤波穢行的。程坤波當過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成為執掌一方大權的“一把手”。他親自出馬與客商洽談項目,應對方之邀洗頭、按摩,包起了“二奶”。他賣官鬻爵,聚斂財富。后來官升一級,當了中級法院院長,接受承建法院辦公大樓建筑商的賄賂,全都交給“二奶”,作為日后過榮華富貴好日子的儲備金。他還利用“一把手”的人事大權,將“二奶”安排在一個基層法院工作。
這樣的反映中級法院院長穢行的文章在人民法院報刊登,主編的政治性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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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31《朱元璋反貪》
明太祖朱元璋,為了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大力整肅吏治,在查禁朋黨的同時嚴懲貪官污吏。這位貧民出身,當過小僧的開國皇帝,深諳作為“防民之具,輔治之術”的法律的極端重要性,建國伊始,就在《大明律令》的基礎上制訂頒行《大明律》,緊接著又親自編定《明大誥》。朱元璋立法一為治民,二為治吏,尤其是《明大誥》則著重于懲治貪官,可以視為反貪刑事特別法。朱元璋極力主張“刑亂世用重典”,開展雷厲風行的肅貪運動,歷時之久、措施之嚴、手段之狠、刑罰之酷、殺人之多,為幾千年封建歷史所罕見。綜觀明初的刑律和反貪實踐,給筆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有三點:一是定罪從嚴,凡官吏犯貪賄之罪者一律革職查辦,絕不寬宥。在朱元璋欽定的案例中,連私下收受一件衣服、一雙襪子、一條頭巾、四本書的,也定了罪;二是刑罰從重,廣用死刑,行刑方法嚴酷,墨面文身、剁指、斷手、砍腳、凌遲、梟首、腰斬、閹割等等,五花八門,殘忍至極,如貪污60兩銀子的,剝皮囊草,街前示眾;三是大搞株連、濫殺無辜,甚至一案株連殺人逾萬。弄得朝野上下,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在重刑峻法之下,貪贓枉法者有所收斂,但腐敗案件還是接二連三地冒出來,朱元璋感到困惑:我欲鏟除貪官污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在20年后讀這樣的作品,是不是有點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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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刊登在人民法院報頭版倒頭條位置發表了作者張吉先生的《關愛執行局長》一文。
執行局長走馬上任之時,想到了“執行難”,未必想到“執行險”。
當上執行局長,成為副院級的領導,職高權重,當然是好事。但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投身于風口浪尖之上,人生風險大了,只有守住職業道德和紀律底線,才能自保無虞。
這些年,執行局長和執行工作人員接二連三地跌倒在這一荊棘叢生的職業道路上,實在令人深思。由此想到,我們應當特別關愛執行局長。不是有一句名言“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干不了壞事,不好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干壞事”嗎?在完善制度方面下功夫,是緩解執行難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保護執行局長們的一個最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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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1《違法犯罪成本的高與低》
經常聽到和見到關于我國違法犯罪成本太低,導致違法犯罪活動猖獗的議論。認為這是立法者的失策,使法律文本的罰則失之于輕;這是司法和行政執法者的過失,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缺乏力度,等于是給違法犯罪者撓癢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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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了這么多精彩的文章,你一定想問作者張吉何許人也?
他叫祝銘山。
1983年9月至2002年8月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
祝銘山,1937年4月生,吉林九臺人。1965年1月參加工作,196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5年1月至1983年9月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一庭書記員,辦公廳秘書,刑事審判一庭助理審判員、副庭長。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黨組副書記祝銘山同志(正部長級)因病于2025年4月27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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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當副院長的事跡我知道得不多,但張吉的文章我篇篇都讀,影響了我們一代法院人。
永遠緬懷這位敢言的大法官。
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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