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40多萬元的貸款,成了困擾李先生的心病。
5月初,陜西咸陽禮泉縣叱干鎮郭村的李先生告訴上游新聞記者,2017年,他準備貸款蓋蔬菜大棚。在當時駐村干部胡某的要求下,他貸了45萬元,其中的42萬元是他幫胡某的朋友貸的,只不過所有貸款都記在他名下。
此后,這筆貸款出現問題,為了解決問題,李先生一直在維權。
李先生的簽名被人偽造去貸款。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攝
駐村干部請他幫人貸款
2017年,按照政策規定,李先生可享受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無抵押、無擔保產業發展貼息貸款。李先生想從當地信用社貸款3萬元用于蓋蔬菜大棚。于是,他找到了時任駐村干部胡某幫忙。公開信息顯示,胡某系禮泉縣某部門的干部,經組織下派到該村任駐村干部。
李先生說,當初胡某告訴他,要貸款可以幫忙,但貸款金額不是3萬元,而是45萬元。
“我從來沒見過這么多錢,我年齡也大了,根本就沒這個能力還這錢。”李先生說,胡某告訴他,多出的42萬元貸款是幫其朋友陳某貸的,對方有還款能力。
李先生說,當時有些猶豫,但胡某告訴他可以出面做擔保,讓他放心。李先生說,基于對胡某的信任,最終他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有關司法證據顯示,2017年8月3日,李先生與當地信用社簽訂了 一份45萬元的借款合同。
一份手寫、落款為2017年8月3日的《用款協議》顯示:陳某用款42萬元,李先生用款3萬元,45萬元的利息全部由陳某承擔。雙方約定,2018年8月1日,各自還清自己所承擔貸款本金。這份《用款協議》的擔保人正是胡某。
司法證據顯示,陳某承認用了這筆貸款的42萬元,胡某也承認為陳某使用的這42萬元提供了擔保。
至于這42萬元貸款的用途是什么?李先生說,他不知道。信用社45萬元的貸款放款之后,他按照陳某指示,向陳某弟弟的賬戶轉賬45萬元,然后陳某給了李先生現金3萬元。
李先生說,他用這3萬元貸款蓋起來蔬菜大棚。
司法鑒定顯示,第二次貸款的簽名“李XX”是造假。圖片來源/文件翻拍
有人偽造簽名“借新還舊”
證據顯示,2018年8月3日,這筆45萬元的貸款到期后,信用社向李先生進行了催收。
李先生說,接到信用社的催收信息,他就多次催促胡某和陳某,讓他們快點還貸款。2018年底,陳某告訴他,信用社的貸款已經還清,他也以為此事已經了結。但四年后的2022年,李先生再次接到信用社的催收電話,他才得知自己名下的貸款并沒有還清。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一份由信用社出具的調查文件顯示,2018年12月30日,陳某對該筆貸款重新進行了賬務落實,僅歸還了1000元本金,采用“新發放貸款”的方式,再次利用李先生的名義,貸款了44.9萬元用于歸還此前的45萬元貸款。此后的2023年,李先生歸還了本金3萬元。
“新貸的款,我當時就沒去現場,我也沒簽字,咋就成我貸的了?”對于這筆新生的貸款,李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他更不清楚這筆貸款是如何產生的。此后,李先生多次聯系胡某和陳某。對方表示,這筆新的貸款確實是陳某所貸,陳某表示自己將會還款。
“我每次找胡某,他都說會催著還錢,但是那個錢就是一直沒還。”李先生說,他平時就靠打零工為生,因為這筆貸款以及產生的利息讓他的生活陷入困難。“打工的錢剛到賬,就被信用社給強行劃走了,我都快沒辦法生活了。”李先生說。
由于貸款未還、利息不斷增加,李先生及家人無奈開啟了維權之路。
起初,李先生的家人曾選擇報警。上游新聞記者掌握的證據顯示,民警口頭告知其無法立案。李先生只能找律師,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將胡某、陳某以及信用社告上法庭。
隨著相關證據陸續出現,這筆蹊蹺貸款的產生過程也逐漸浮出水面。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信用社出具的證據顯示,李先生名下產生的第二筆貸款申請信息中,出現了李先生的身份證。
李先生解釋稱,陳某還第一筆貸款時告訴他,還款必須要有他的身份證才行,于是他就將自己的身份證給了對方。“我這輩子都沒貸過款,對里面的事情,咱壓根就不懂,人家說還了就還了,我也沒多問。”
這筆新生貸款的產生過程還存在諸多蹊蹺:李先生是郭村人,但貸款資料中卻有一份裴寨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該《證明》顯示李先生長期在裴寨村經營蔬菜大棚。
此外,第二次貸款的申請信息中,還有一份手寫的《借款申請書》。該《借款申請書》顯示:李先生家有大棚9座,年收入30余萬元,家庭總資產60萬元,還有果園15畝……“這些都是假的,大家都知道我家窮,咋可能有這么多錢。”李先生說。
信用社還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貸款的有關合同等有關證據。李先生發現,信用社提供的有關證據中,自己的簽名明顯是偽造的。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他自掏腰包對第二次貸款申請中的簽名申請了司法鑒定。最終,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經鑒定,檢材中的“李XX”簽名字跡與樣本中的“李XX”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有關司法證據顯示,陳某承認,李先生名下第二次貸款44.9萬元確實用于償還第一次的貸款45萬元,貸款44.9萬元時李先生未去信用社,44.9萬元借款合同也不是李先生所簽。
至于誰參與辦理了第二次貸款?偽造的簽名是由誰簽的?以及李先生名下第二次貸款存在的諸多質疑,李先生至今也搞不清楚其中內情。
司法證據顯示,胡某認為,李先生名下的第二次貸款,他不是擔保人,他的擔保責任已經滅失。
法院:該案涉嫌經濟犯罪
2024年4月18日,信用社向李先生家人出具的《處理意見書》顯示:自從接到客戶李先生投訴后,積極與客戶溝通核實客戶貸款本金45萬元僅歸還3萬元本金,通過核實剩余42萬為陳某所用,我社將積極配合紀委的調查。我社也與陳某取得聯系,督促胡某、陳某歸還剩余貸款本息。目前與客戶達成一致,一是停止對李先生的貸款催收工作;二是暫緩對該筆貸款的相關起訴流程;三是與客戶一起向陳某施壓,要求其盡快歸還貸款。
今年5月前后,李先生接到信用社的通知,涉及他名下的第二筆貸款已經撤銷,此前他多支付的利息,信用社也已歸還給他。
5月12日,經過李先生家人查詢,目前他名下已經沒有貸款,他的個人征信也已恢復正常。
然而,針對此事諸多謎團仍未解開。
今年3月31日,禮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蹊蹺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做出裁定,駁回了李先生的起訴。《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認為,經審查,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該案在審理中,法院發現該案涉嫌經濟犯罪,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對于該裁定,李先生及家人不服,目前正在提出上訴。
李先生告訴上游新聞記者,目前,雖然自己名下的貸款和征信都沒有問題了,但這件事折騰了他們大約3年時間,他們請律師、做鑒定、跑前跑后花了很多錢,至今也沒有個說法,讓他們非常不滿。除此之外,這個事情還有一些疑惑他們想得到答案:比如胡某為何要讓李先生幫陳某貸款?申請第二筆貸款時,相關申請材料是否存在造假?如存在造假,責任人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信用社以文字形式告知,“我聯社將積極配合紀委的調查。”上游新聞記者曾試圖采訪當地紀委,未果。但當地紀委工作人員告知李先生,他們已經開展調查。但截至發稿,李先生未收到調查結果。
上游新聞記者曾多次聯系當事人胡某,但對方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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