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庫公開案例中,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被列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庫。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裁判要旨為:訂婚不意味著對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謂的“訂婚就有性權利”。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訂婚事實不影響對強奸罪的認定。
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這件事將給很多具有傳統觀念的人敲響了警鐘,在一些人“傳統認知”里,訂婚就是半只腳踏入婚姻,既然是未來的兩口子,那么發生點親密行為也無可厚非。
但這種認知是片面的,不管2人處在戀愛、訂婚還是婚姻等階段,都不能強迫女方發生性行為。
不少朋友表示認同。
很多人都在同情男方,隱士倒是覺得被害人女方更值得同情。。。
女方是單親家庭,1999年出生,生在了山河四省,考個大學不容易。2022年,23歲的她才大專畢業,這說明很可能是復讀過,女方是個比較努力的孩子。
22年才畢業,年底就被母親要求回到大同,原計劃是年后去西安發展,結果被母親拉著相親,于是1月30號去相親,就發生了接下來的故事。
山河四省的高考有多難,經歷過的小鎮做題家們感同身受。
小城市的學子難、單親家庭的孩子難,小城市、單親家庭的女孩就更難了。
在有些地方,不堪彩禮壓力的男方,不少指望著“以孕逼婚,降低彩禮”等想法,隱士倒不是說這個案例中男方有這種想法,但從事后相關方面的一些“曖昧”態度來看,“和稀泥”的想法依舊存在,這樣只會讓更多女性恐婚。
隱士現在明白了為何很多小城市的大齡女性,為何愿意在大城市單身,也不愿回到老家。
當然了,網上也有不少朋友有質疑的聲音,隱士倒覺得,法院判的是正確的,支持法院判決!
別著急噴,我們來梳理下事情的時間線:
2人在談戀愛期間,女方明確表明過:不接受婚前性行為。
2023年5月1日訂婚;
2號,男方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系,被害人在事發當晚報警;
3號雙方談判;
(這里加 一條相關報道: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寫索取財物)
4號女方控告強奸;
5號上午談判失?。?/p>
5號下午,男方被拘留。
我們再來看審判長接受采訪時說的細節:
1、案發現場花格床單上提取的可疑斑中,檢測出男方的精斑和雙方的混合基因分型+,印證了二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
2、通過案發現場勘驗,以及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等途徑顯示,被害人手腕、雙臂淤青;現場的窗簾疑似被扯下,客廳窗簾有被人為點燃的痕跡,這些均與被害人描述的:男方提出發生關系,女方拒絕后不顧女方反抗,男方強行把女方衣服脫掉與其發生性關系,在反抗中榻榻米上窗簾被拉下,等細節陳述吻合。
事后,被害人跑到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男方控制被害人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至屋內下樓取車。
這期間,被害人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子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男方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并步行至13樓呼救。
男方追至13樓,將被害人手臂抓住,拖入電梯,電梯到了14樓后,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男方將被害人強行拖回室內。
事后,應被害人要求,男方開車將被害人送回,在此期間被害人母親打電話給被害人時,男方才把手機交還,被害人拿到手機后,馬上向母親哭訴,自己遭到強奸,并于當晚,撥打110報警。
這里有段男方母親接受采訪時說的:女方下到13樓,我孩子可能是連拉帶拽的把她塞進電梯了。
并表現,拖拽系女方情緒失控,我兒子怕出意外把她追回來的,不是為了強奸。
(這里就不得不問了,女方情緒是因何失控的?)
從案發前、案發中、案發后被害人的行為來看,確實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不存在被害人事先或者事中自愿、事后反悔誣告等可能。
總之,不被輿論裹挾,頂住輿論壓力的宣判,隱士要點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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