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博主發帖稱,去社保局投訴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收到了處理意見書,但是在深圳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只能追溯2年內的,這對打工人太不公平。尤其是上10年的老員工。
希望公司能善待自己員工,說什么企業文化,企業理念,以人為本。
- 這究竟是咋回事?
我們來看看該博主提供的信息。這是這份處理意見書。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處理意見書
您于 2025年3月3日通過國家信訪局提交了信訪訴求,信訪件編號:WT4400002025030484473,您提出以下訴求:歐姆龍電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出具了《受理告知書》。收到您的訴求后,我單位立即進行了研究,現將處理情況反饋如下:
一、處理經過及溝通情況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與您電話溝通,向您解釋了社保追繳相關政策及要求提供的材料,在溝通過程中您表示實際訴求為:要求歐姆龍電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足額為您繳納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我局于當日聯系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表示同意為您補繳差額。
二、處理意見
關于投訴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經督促,該單位已為您足額補繳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間社會保險費。關于舉報問題,我局已告知請您提供相關證據線索材料,我局將根據您提供的相關材料情況開展調查。按照相關規定,您的訴求現已經處理完畢。感謝您對我市社保工作的支持。如您對上述處理情況仍有疑問,請與我單位聯系,咨詢電話:……。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從文件來看,核心要點,就是員工投訴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問題。根據回應,結合當地人社局的相關規定,要求涉事單位為該員工補繳最近2年內的社保,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之前的社保沒有足額繳納的情況,不再追究。
對此,有網友表示,好象是只能追繳前2年的社保,是在本人知道公司未給繳費的2年內,但如果期間曾要求單位繳納而單位不理睬的話,只要是期間有追繳的證據(微信、電話錄音、書面申請等),則不受2年時間限制,比如單位10年沒給你交社保,期間每2年有一次要求單位繳納的證據,則可以把10年的全部追回。雖然有法律規定,但還要會應用法律。
也有網友直言,追吧,到時候都外包了,招人是招爺,請神容易送神難,當招人成為炸彈之時,外包就是唯一歸宿。
- 那這個兩年追溯期是否存在呢?
補繳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企業根本沒有繳納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沒有追溯期的。
有些地方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后在單位就業的勞動者,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的,允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1996年1月1日。
對于此類情形的社保補繳,無追訴期限制。
另一種,就是未按基數足額繳納的。也就是開篇提及的這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施行后實際繳費基數不實,在繳費所屬期2年追溯期內個人或單位提出申請以及社保經辦機構稽核發現的,允許補繳基數差額,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 2011年7月1日;超過2年追溯期申請或稽核的,不允許補繳基數差額。
這一說法來源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的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對于符合繳費基數調整補繳的職工,應以社保稽核意見為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確定補繳的起始時間和截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年的追溯期。
其實,社保補繳算是一個比較會有地域特色的東西。中央文件并未區分社保應保未報和繳費基數不足,《社會保險法》只是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但是到了地方社保部門就做了區分和細化,不過地方還是給自己留了個口子,法院判了就按法院的來。而到了法院,會在尊重社保行政行為的基礎上,有一些不完全相同的看法。
所以,如果碰到類似的問題,一定要了解地方政策和法院的裁判方向。從目前相關規定來看,深圳的做法并無紕漏,合法合規。
當然,對于企業來說,有條件的話,還是實實在在交社保吧,否則這早晚就是一個雷,不僅要補繳,還有滯納金。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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