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遺棄罪的客觀要件?
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不作為。被遺棄的必須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人。這些人的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共同的特點是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沒有其他人的扶養,就無法生活下去。因此,對于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予扶養的,不能以遺棄罪論處。否則,就會養成一些人的寄生依賴思想,對社會沒有好處。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由于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被害人因生活無著流離失所的;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遺棄的動機極其卑鄙的;被告人屢教不改的等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遺棄罪與一般遺棄行為。一般遺棄行為是指情節并不惡劣,后果也不嚴重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也是違法的、不道德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紀律處分。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即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如何區分遺棄罪與虐待罪?
兩者主觀方面都是故意,通常都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法律上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后者可以是任何家庭成員。
第二,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后者可以是任何家庭成員。
第三,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主要是不作為,即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后者主要表現是作為,即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從事過度勞動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為。
第四,主觀內容不同。前者是拒絕履行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后者則是給被害人制造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
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注意遺棄罪是公訴案件,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對于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遺棄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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