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輝、王琳,系被繼承人劉剛與前妻所生子女。
被告:李娟、陳悅,李娟為劉剛再婚配偶,陳悅為李娟與前夫之女。
(二)案件背景
劉剛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與李娟登記結婚,婚后購置多套房產、車輛,并積累了一定銀行存款。2021 年 2 月 20 日,劉剛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遺囑。王輝、王琳作為劉剛的法定繼承人,認為李娟、陳悅侵占遺產,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并分割劉剛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以及劉剛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等。李娟、陳悅則提出多項抗辯,雙方對遺產范圍、繼承人資格及財產分割比例存在爭議。
(三)訴訟過程
王輝、王琳起訴請求與李娟、陳悅繼承并分割劉剛名下多套房屋、房屋內家具家電、車輛、銀行存款,分割劉剛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等,并要求對方承擔訴訟費用。李娟、陳悅辯稱陳悅與劉剛形成撫養關系,有權繼承;部分財產應先析產再繼承,且二人盡到主要扶養義務應多分,王輝、王琳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或不分;部分房屋、車輛不屬于遺產范圍,銀行存款存在贈與等情況。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委托評估機構對部分財產進行評估,最終依據相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
二、爭議焦點
繼承人資格認定:陳悅是否與劉剛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從而具備繼承人資格。
遺產范圍界定:各套房屋、車輛、銀行存款等是否屬于劉剛的遺產,部分財產是否存在贈與或涉及他人權益。
財產分割比例:在確定繼承人及遺產范圍后,各繼承人應如何分配遺產,是否存在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情形。
三、案件分析
(一)繼承人資格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斷繼子女與繼父母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需綜合考慮再婚時繼子女年齡、共同生活時間、生活照顧、經濟支持、情感聯系等因素。李娟與劉剛結婚時,陳悅未成年,且由二人撫養照顧,求學期間費用由其支付,劉剛就醫時陳悅也積極協助。在王輝、王琳未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陳悅與劉剛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具備繼承人資格,與王輝、王琳、李娟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遺產范圍界定
房屋: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為劉剛與李娟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半份額為李娟所有,另一半為劉剛遺產;三號房屋、四號房屋雖登記在劉剛、李娟名下,但李娟、陳悅提出涉及他人權益的證據,法院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暫不處理。
車輛:登記在劉剛名下的寶馬車,李娟、陳悅主張已贈與陳悅,但證據不足,法院認定為遺產;沃爾沃車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未作處理;登記在李娟名下的奔馳車,李娟主張由婚前個人車輛置換而來,但證據不充分,法院將其部分份額認定為劉剛遺產。
銀行存款:劉剛名下部分銀行賬戶,李娟、陳悅主張已贈與陳悅,但缺乏充足證據,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析出李娟份額后,剩余為劉剛遺產;李娟名下銀行存款中部分款項涉及劉剛遺產,法院予以認定。
其他財產:劉剛名下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個人繳存部分,婚前繳納部分為個人財產,婚后繳納部分的一半為李娟所有,另一半為遺產;劉剛的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金不屬于遺產,但為便于處理,法院在本案中一并按照均等原則進行分割。
(三)財產分割比例
在遺產分割時,法院遵循均等分割原則,同時考慮財產實際使用情況、各方舉證情況及相關因素。如一號房屋由李娟實際居住,法院將劉剛的遺產份額判歸李娟,由李娟給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因李娟拒絕配合部分財產評估,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在分割時予以酌情處理;對于李娟隱匿遺產的行為,法院在分割相關財產時對其少分。
四、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歸李娟所有,李娟給付王輝、王琳、陳悅房屋折價款各 1692500 元,三人協助李娟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二號房屋 62.5% 份額歸李娟所有,王輝、王琳、陳悅各享有 12.5% 份額。
三號房屋歸李娟所有,李娟給付王輝、王琳、陳悅房屋折價款各 211900 元。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內家具家電歸李娟所有,李娟給付王輝、王琳、陳悅家具家電折價款各 100000元。
登記在劉剛名下的車由王輝繼承,王輝給付李娟、陳悅、王琳車輛折價款分別為 175000 元、35000 元、35000 元,李娟、陳悅、王琳協助王輝辦理車輛變更登記。
劉剛的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金由李娟、陳悅、王輝、王琳平均分割,李娟負責辦理領取手續并給付相應款項。
劉剛名下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李娟繼承,王輝、王琳、陳悅協助辦理領款手續,李娟給付三人各 15512.49 元。
五、案件啟示
遺囑訂立的重要性:被繼承人應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式,避免因無遺囑導致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減少訴訟成本和家庭矛盾。
證據留存意識:在涉及財產贈與、出資等情況時,應保留相關書面協議、轉賬記錄、溝通憑證等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維護合法權益。
家庭關系與繼承權益: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家庭成員之間應注重情感聯系與相互照顧,同時在處理財產問題時要遵循法律規定,避免因利益沖突傷害親情。
訴訟中的配合義務: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和評估工作,拒絕配合可能承擔不利后果,影響自身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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