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16日訊近日,河南商丘,趙女士稱自己的女兒在學校下樓梯時被同學抱住,兩人從樓梯上滾落,女兒被壓在了下方,造成三處骨折,做了鋼釘固定手術。學校承擔50%醫藥費,對方家長卻不同意承擔剩余費用,“如果俺閨女故意推你,我絕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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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北京市中倫文德(濟南)律師事務所曹素娟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該同學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抱住女孩的行為直接導致其摔傷,該同學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雖然不是故意行為,但是該行為具有過錯,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抱摔導致受傷,責任的歸屬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上述事件中,學校已承擔部分責任,不代表侵權方可免責。需要評估同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其行為與摔倒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無法自行協商解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尋求公正的裁決。
閃電新聞記者 張微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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