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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文稱,5月2日晚,她和丈夫一家四口驅車經過河南洛陽欒川縣廟子鎮241國道時,被山上的落石砸中,導致駕駛車輛的丈夫不幸去世。15日上午,記者聯系上網友劉女士。劉女士稱,目前丈夫的遺體仍在殯儀館。
劉女士家住洛陽市區,丈夫今年36歲,夫妻倆還有兩個孩子,大的8歲,小的兩歲多。2日夜間,劉女士一家四口在欒川縣游玩后,駕車回洛陽市區。當時,丈夫田先生駕駛車輛,劉女士和兩個孩子坐在后排。晚8時左右,車輛行駛在241國道時,有落石從一旁的山上滾下,砸向車輛前排駕駛位,駕駛車輛的丈夫頭部被砸中,當場失去意識。
劉女士稱,事發路段山坡上雖然設置了落石防護網,但有部分容易落石的區域并未防護到。劉女士認為,交通道路維護等部門應該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
另據記者了解,因劉女士家庭用車較少,平時以電動車代步,發生事故的車輛只有交強險,未購買其他商業保險。另外,劉女士夫婦均系獨生子女,未來將面臨她一人贍養四位老人和兩個孩子的難題。
對此天降橫禍,誰應該負責?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首先,交強險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可知交強險賠付范圍是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而在本案中,駕駛員田先生屬于“本車人員”,其死亡不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即使車輛受損,交強險也僅賠付第三方財產損失,不包括本車維修費用。因此,劉女士無法主張交強險的賠付。其次,根據《公路法》第三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需按照技術規范對公路進行養護,確保其處于良好技術狀態。若存在管理不善情況,可參考《民法典》第1257條,因林木或其他設施(如防護網)管理不善導致損害,管理者若不能證明已盡到合理義務,需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劉女士可以向當地交通運輸或公路管理部門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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