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你是否遇到或聽到過類似情況?
打探案情
“我三舅媽四大姨的兒子被抓了
幫問下案件情況??!”
幫打招呼
“這個案子咋樣啦
我兄弟能不能取保候審啊
幫忙打個招呼?”
請客吃飯
“晚上方便吃個飯嗎
我代理了一個案子,想請教下?”
一起案件
一邊是親情、友情
想想是抹不開的面子
一邊是黨紀、國法
是堅決不能觸碰的紅線
這些,請免開尊口!
什么是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guī)定”
一、《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三、《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以上簡稱為“三個規(guī)定”)
打探案情、說情打招呼
這些從來都不是一件小事
重溫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guī)定”
不要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
規(guī)定一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哪些行為屬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xié)調會、發(fā)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規(guī)定二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哪些行為屬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guī)干預辦案?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三應當”和“三不得”
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對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
不得違反規(guī)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guī)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規(guī)定三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哪些屬于嚴禁接觸交往行為?
1.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guī)不得泄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現(xiàn)在,對于“三個規(guī)定”的這些要求
你了解了嗎?
如果遇到以下情況
請不要擔心!
遇到有人干預司法活動時
司法人員應當怎么做呢?
01
對于干預司法的各類行為,司法人員負有如實記錄的義務,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報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據(jù)可查;
02
對是否屬于干預過問案件一時難以判斷的,一律先客觀記錄,是否違規(guī)由職能部門審核甄別;
03
承辦人作為第一記錄人,除紙質版記錄以外,也要在個人的審判信息系統(tǒng)“干預過問”模塊同步進行電子版記錄;
04
記錄之后,要及時向本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匯總分析,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
擔心記錄報告后
被打擊報復?
不要怕!如實記錄才會受到法律和組織的保護!
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其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如實記錄報告,會怎樣?
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需受處分;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牢記“三個規(guī)定”
嚴守紀律紅線
關鍵時刻
要學會拒絕!
簽 發(fā):楊 文
審 核:任 珂 付春華
編 輯:汪橙橙
來 源:浙江公安、廈門海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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