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長時間很尷尬
這就是歷史的魅力
最近,最高檢發布了一個典型案例。
河南「某市」「某區」有位曹某,是獨生子女家庭。
城中村改造時,城中村指揮部、村委會與曹家簽訂了一份《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按實際人口確定征地補償。
但根據2011年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獲得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可以「多分一人份」。
在嚴格計劃生育的年代,這個政策與「只生一個好,政府來養老」是一個主題。
但現在人口下滑,鼓勵生育了,還要不要執行限制生育的政策?
換句話說,歷史文件是否具有現實意義?
而且,很可能,這個條例已經廢止了。
我的理解是,不能對自己人也這么說,否則那就連兔子不吃窩邊草的道理都不講了。
曹家自是不服,于是起訴當地政府,要求獲得法定的行政獎勵。當地法院認為,曹某已簽訂了《協議》,「應視為與某區政府就獨生子女家庭搬遷安置補償獎勵已達成一致意見」,駁回了曹家的訴訟請求。
曹家于是聯絡具有相同情形的4戶人家,向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
因其典型性,最后由最高檢出面抗訴:區政府與曹某夫妻簽訂的《協議》,名為「協議」,實為單方行政決定,屬于未經協商減損曹家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最終支持了曹家的訴請。
最近,最高檢將此案列入第五十八批指導性案例(檢例第233號),并指出其意義:「行政主體不得單方減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澎湃新聞評論說,行政獎勵不能以協議的方式「私了」,我認為說到了點子上。
有個國家曾經出現過一個奇特的現象:官員任命,領導說了算;私產處置,民意說了算。
比如有些人不愿意征地拆遷,官方便通過村民投票的方式,決定某戶人家私產處置,還美其名曰民意。
如果這也可以,那跟當年大家喊口號舉手決定殺地主、奪房田有什么區別?
當然,具體到計生這事上,我能理解領導的尷尬:既要獎勵節育,又要獎勵多生。
但至少到目前為止,計生是對的,那么當年的承諾,必須執行,這是倫理。
除非你認為搞錯了,那倒不用獎勵了,但是必須賠償。
歷史上,我們有過先例。比如為了吸引僑資支持改革開放,根據中辦發〔1984〕44號和粵發〔1984〕24號文件,粵府辦〔1989〕44號文件對五類(WG擠占、WG接管、非建制鎮私改、私改錯改以及土改沒收)城鎮僑房,要求在年內退還產權,有條件的市、縣應按政策退還使用權。
至于已被拆除、改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至于國內,兔改當然是正確的,所以不能讓地主和資本家「反攻倒算」。
但不能一輪輪地轉圈……
無憂無慮的童年,炊煙裊裊的小屋,鈴聲急促的校園……
人到中年,驀然回首,慈愛的外婆早已離開,強壯的父親也已弓腰馱背。
幫助他們整理照片、寫下記憶,可能是他留給我們最后的禮物了。
我寫了300多部家傳、整理了1200部家庭相冊,將父母的記憶留在時間的長河里不至湮滅,是我們創造意義的基本方式。
浙江人為什么從小學習好、會做生意?早在南宋就義利并舉、農商互藉了。我寫的這部 家風作品, 9月上市當月就登上浙江省好書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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