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接受涉嫌醉駕者親屬請托、干預交警辦案的洪湖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原大隊長瞿某州,因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獲刑。瞿某州不服有罪判決,逐級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的相關通知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瞿某州的申訴。
相關通知書(部分) 截圖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不服有罪判決,警務督察大隊原大隊長申訴至最高法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0年5月,洪湖市紀委市監(jiān)委網(wǎng)站發(fā)布了13起“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洪湖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原大隊長瞿某州利用職務之便干擾公安機關執(zhí)法活動問題。
案例顯示,2016年6月6日,王某因涉嫌醉駕到洪湖市交警三中隊接受處罰,辦案民警依法對王某進行訊問時,瞿某州進入訊問現(xiàn)場,要求辦案民警修改訊問筆錄,致使王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缺少了關鍵證據(jù)。2019年9月30日,洪湖市紀委給予瞿某州開除黨籍處分。
瞿某州被判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后,不服判決,逐級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2025年4月21日發(fā)布的《瞿某州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刑事申訴再審審查刑事通知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瞿某州的申訴。
相關通知書顯示,瞿某州因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刑初27號刑事判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10刑終1號刑事裁定、(2021)鄂10刑申34號駁回申訴通知,以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刑申85號駁回申訴通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瞿某州的申訴理由包括:原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他接到投訴后依法履職,現(xiàn)場督察;檢察機關對王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系因公安機關對王某酒精檢測程序違法,與他對王某的口供是否造成影響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王某被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不屬于犯罪分子,他本人也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
最高法駁回申訴:并不以犯罪分子是否被起訴等為構成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通知書中表示,該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審認定瞿某州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關于瞿某州提出的前述申訴理由,原審裁判、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均認為不能成立,并予釋法明理,該院予以確認。
最高法特別指出,其一,王某酒后駕車被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檢測及之后的血液檢測均顯示屬于醉駕,王某在被傳喚當日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屬于正在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其在最初接受訊問時承認酒后駕車,在親筆所書個人陳述中也予以供認,與相關證人證言和當日訊問王某的同步錄像等證據(jù)相印證,能夠證明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僅是因酒精檢測程序等存在瑕疵被檢察機關作存疑不起訴處理,故王某可被認定為“犯罪分子”。
其二,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瞿某州作為負有查禁警務違法犯罪活動職責的公安機關督察大隊大隊長,接受王某親友請托,未正確履職,違法干預交通警察部門辦案,進入辦案區(qū)后直接要求訊問人員將筆錄修改為對王某有利的內(nèi)容,導致王某翻供,故瞿某州的行為與王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其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行為人,僅需實施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并不以犯罪分子是否被起訴或者確定有罪為條件。因此,王某被檢察機關作存疑不起訴,不影響對瞿某州進行定罪處罰。故瞿某州的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最高法認為,綜上,瞿某州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條件,經(jīng)該院審判委員會刑事審判專業(y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予以駁回。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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