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5年10月起,被告人楊某星在青島市黃島區租賃房屋,通過互聯網發布招嫖信息,招聘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紀某峰最初作為賣淫女加入,后與楊某星發展為情人關系,開始擔任客服工作。2016年5月,楊某星與逢某敏合伙經營華宇新村賣淫場所,約定各占一半股份并分工協作:楊某星負責線上招嫖、財務管理及人員招聘;逢某敏負責接送嫖客、結賬、望風等現場管理;紀某峰擔任客服,接聽電話、指引嫖客、創建微信群并參與面試賣淫女。2016年7月,公安機關查獲該場所,現場抓獲多名賣淫人員及嫖客。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認定三被告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楊某星、逢某敏作為主犯分別獲刑五年六個月、五年;紀某峰雖被認定為從犯,但因直接參與組織行為,如調度、指揮賣淫活動,仍以組織賣淫罪判處二年六個月。法院明確:協助組織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從犯的區別在于分工而非作用大小。凡直接管理、控制賣淫活動,如招募、調度者,即使作用次要,仍屬組織賣淫罪;而協助行為僅限于外圍輔助,如望風、接送,不涉及核心組織活動。(入庫案例編號:2023-05-1-368-001, 楊某星等組織賣淫案)
二、法理分析一: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本質界限
根據《刑法》第358條,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雖同屬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但二者行為性質存在根本差異。
1. 行為核心:是否直接控制賣淫活動
組織賣淫罪的核心在于對賣淫活動的“組織性控制”,即通過招募、管理、調度等手段,使賣淫活動形成規模化、體系化運作。本案中,楊某星租賃場所、制定分成規則、發布招嫖信息,逢某敏負責現場管理,均直接參與了對賣淫人員、嫖客及收益的統籌安排,屬于典型的組織行為。紀某峰雖為從犯,但其接聽電話、指引嫖客、面試賣淫女等行為,亦直接介入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環節,故被認定為組織行為。
協助組織賣淫罪則表現為“間接輔助”,行為人僅在外圍為組織者提供便利,不涉及對賣淫活動的實質控制。例如,單純提供交通工具接送賣淫人員、收取運輸費用,或僅負責記賬、望風等。此類行為雖對犯罪活動有促進作用,但未達到“組織性”層級。
2. 主從犯與罪名區分的關鍵:分工而非作用
司法實踐中,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與協助組織賣淫罪易混淆。本案裁判要旨明確指出:二者的區分標準是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分工,而非作用大小。若行為人參與了對賣淫活動的管理、調度,如紀某峰,即便作用次要,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若僅提供外圍幫助,如司機、保鏢,則可能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例如,逢某敏提出其行為應定性為協助組織賣淫罪,但法院查明其作為“老板”之一,直接參與招聘、現場管理,屬于組織行為,故駁回其辯解。這一認定緊扣“分工標準”,避免因作用大小模糊罪名界限。
三、法理分析二:從犯認定中的“組織行為”與“輔助行為”之辨
1. 組織行為的認定標準
組織賣淫罪的“組織行為”需滿足兩要件:行為主動性:行為人主動策劃、指揮賣淫活動,而非被動接受指令。例如,楊某星制定價格、分成規則,逢某敏安排接送嫖客,均體現其主導地位。對賣淫者的直接控制:通過招募、管理、分派任務等方式,使賣淫者依附于組織體系。紀某峰面試賣淫女、創建微信群協調嫖客,即是對賣淫者的直接管理。
2. 輔助行為的邊界
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輔助行為”需滿足:非核心性:行為不涉及賣淫活動的核心環節。如本案中,若紀某峰僅負責打掃場所或傳遞消息,未參與調度,則可能構成協助犯罪。依附性:輔助行為依附于組織者的指令,缺乏獨立決策空間。例如,出租車司機按組織者要求接送人員,僅收取固定費用,未參與利益分成。
3. 司法認定的難點與突破
實踐中,部分行為人兼具“組織”與“協助”特征,需結合具體行為綜合判斷。本案中,紀某峰雖最初為賣淫女,但后期深度介入客服、協調工作,其行為已超越“協助”范疇。法院通過審查其具體職責,如創建微信群、面試賣淫女,認定其行為具有組織性,進而以從犯論處。這一認定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司法原則。
楊某星案為區分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提供了清晰指引,重申了“分工標準”在罪名認定中的核心地位。對于司法實踐而言,需深入考察行為人對賣淫活動的參與程度,避免因作用次要而錯誤降格定罪。
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