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南樂東
當地居民的風俗習慣
女方收取男方彩禮
并舉辦訂婚宴后
可以到男方家
以家庭成員的身份共同生活
本案中
女方在男方家生活5個月后
男方以三觀不合為由悔婚
最終雙方鬧上法院
近日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審結該起彩禮糾紛案
考慮到女方在男方家
生活、勞作等事實
女方可按比例退還部分彩禮
訂婚生活5個月后男方悔婚
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王某與李某均系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某鎮某村人,雙方于2022年8月經朋友介紹認識,于2023年5月1日訂立婚約。根據當地風俗習慣,男女雙方訂立婚約需要舉辦訂婚儀式,由男方根據女方出具的彩禮清單,準備現金及酒水食材設宴款待親朋,由男女雙方父母在親朋、媒人等見證下共同協商、共同參與完成彩禮的給付。
訂婚儀式當天,王某根據女方家的要求準備了彩禮6.88萬余元現金送往女方家。彩禮現金經由女方家長在場清點確認收取,并舉辦酒席宴請親朋。訂婚儀式舉辦后,兩人共同生活了5個月,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期間,因雙方在三觀上存在分歧,王某向李某表示無法締結婚姻關系,便向李某及其父母李某甲、李某乙主張返還彩禮6.88萬余元,但被拒絕,遂起訴到法院。
法院判決
女方按比例退還部分彩禮
樂東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甲、李某、李某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返還彩禮5萬元。李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釋法
海南二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三人是否應當向王某返還彩禮以及返還的數額。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彩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規定。
基于彩禮給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即便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仍在訂婚宴后按當地習俗共同生活的,仍應將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訂婚宴后共同生活近半年,給付彩禮的目的未全部實現,同時考慮到女方已經在男方家共同生活、勞作等事實,法院判決酌情返還5萬元彩禮,能夠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無不當。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編輯:黃露莎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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