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珊
被告:林明、林浩、林芳
關鍵關系:江珊與林建國于 1985 年 9月 25 日再婚,林建國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去世。林明、林浩、林芳系林建國與前妻所生子女,與江珊無血緣及撫養關系。各方因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號)繼承問題產生糾紛。
(二)案件背景
林建國與前妻育有林明、林浩、林芳三人,前妻去世后,林建國與江珊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 10 月 28 日,林建國與甲單位簽訂《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得一號房屋,房屋登記在林建國名下。林建國去世后,江珊主張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繼承;林明、林浩、林芳則稱林建國留有代書遺囑,指定房屋中屬于林建國的部分由林明繼承。
(三)訴訟過程
江珊起訴請求繼承一號房屋,林明、林浩、林芳以存在有效代書遺囑為由抗辯。庭審中,被告方出示由林明書寫、林建國按手印的代書遺囑,并有兩位見證人作證;江珊則指出該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應屬無效。林浩、林芳還表示自愿將自己應繼承份額贈與林明。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判定:林明、林浩、林芳提供的代書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否作為繼承依據?
房屋權屬與繼承份額:一號房屋是否屬于江珊與林建國的夫妻共同財產?若遺囑無效,各繼承人應如何分配房屋份額?林浩、林芳的贈與行為對繼承結果有何影響?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代書遺囑雖有兩位見證人簽字,但內容由繼承人林明書寫,不符合“由其中一人代書”(此處 “一人” 不能為繼承人)的規定,因此該遺囑無效,不能作為繼承依據 。
(二)房屋權屬與繼承份額確定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一號房屋購于江珊與林建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特殊約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先將一半分出歸江珊所有,另一半作為林建國的遺產。
法定繼承份額分配:林建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江珊,子女林明、林浩、林芳。因遺囑無效,林建國的遺產由四人按法定繼承均等分配,每人繼承遺產部分的四分之一。即江珊最終占房屋份額為自身一半加上繼承的四分之一,共八分之五;林明、林浩、林芳各占八分之一。
贈與行為影響:林浩、林芳自愿將各自應繼承的八分之一份額贈與林明,該贈與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林明最終獲得八分之三的房屋份額。
四、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江珊、林明共同繼承所有,其中江珊占八分之五的份額,林明占八分之三的份額;
駁回林明、林浩、林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遺囑形式合規性:訂立代書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代書人、見證人須符合資格要求,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夫妻財產與繼承關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通常為夫妻共同財產,遺產分割前需先析出配偶份額,再對被繼承人的部分進行分配。
繼承份額與贈與約定:繼承人可依法處分自己的繼承份額,通過贈與等方式改變財產分配,但需明確約定并保留相關證據,保障各方權益。
見證人選任謹慎性:見證遺囑時,見證人應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確保遺囑訂立過程公正、合法,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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