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事假與勞動權益:從一宗解雇案看現代企業(yè)的人性化管理邊界
2025年,廣州某公司員工嚴某因父親突發(fā)腦梗未完成請假手續(xù)便離崗返鄉(xiāng),最終被公司以“連續(xù)曠工10天”為由解雇。這起看似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件,卻在法院審理中被判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6萬余元賠償金。這一判決不僅引發(fā)社會對勞動法適用邊界的討論,更折射出企業(yè)管理中制度剛性與人性化之間的深層矛盾。
一、案件爭議: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博弈
根據法院披露的細節(jié),嚴某在得知父親病重后,第一時間向公司申請事假,但恰逢人事部門外出,總經理未及時審批。在溝通受阻的情況下,嚴某選擇直接返鄉(xiāng)。此后,公司雖要求補辦手續(xù),卻未充分考量員工的實際困境,最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表面上看,公司依據《員工手冊》對曠工行為作出處罰似乎合法合規(guī),但法院的判決揭示了一個關鍵問題:當緊急事態(tài)與制度程序發(fā)生沖突時,企業(yè)的管理權是否應讓渡于勞動者的基本人權?
從法律視角分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了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責任,但法律條文的適用需要結合具體情境。本案中,嚴某雖未完成請假流程,但其行為符合《民法典》第八條“公序良俗”原則,且在事后提交了病歷、車票等證據鏈,證明其行為的必要性與緊迫性。反觀公司,在明知員工遭遇家庭重大變故的情況下,仍機械套用規(guī)章制度,其行為已超出“合理用工管理”的范疇。
二、制度剛性的困境:企業(yè)管理權的邊界何在
現代企業(yè)普遍通過《員工手冊》確立管理權威,但本案暴露了制度設計的潛在缺陷。涉事公司的請假制度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審批流程缺乏緊急通道,要求所有事假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未設置臨時授權或事后補簽機制;二是裁量標準過于僵化,將未完成審批的離崗行為一律視為曠工,未考慮不可抗力因素。這種“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實質上將企業(yè)置于“制度暴政”的風險中。
對比國內外司法實踐,德國《解雇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雇主解雇需符合“社會正當性”原則;日本最高法院在類似判例中亦指出,“企業(yè)對員工私人生活的重大變故應盡合理關照義務”。我國《勞動法》雖未明確“緊急事假”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fā)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五)》強調,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時,需綜合考量“事件性質、員工過錯程度及后果”。由此可見,機械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三、人性化管理的經濟理性:成本與效益的再平衡
部分企業(yè)擔憂,放寬請假制度可能導致管理失控。但實證研究表明,人性化管理反而能提升組織效能。麥肯錫2024年《全球職場健康報告》顯示,實施彈性請假制度的企業(yè),員工忠誠度提高23%,離職率降低17%。本案中,嚴某已在公司服務多年,若企業(yè)能在危機時刻展現人文關懷,不僅可避免6萬元賠償損失,更能贏得員工的長期價值回報。
更深層看,此案揭示了數字化時代勞動關系的結構性矛盾。當釘釘、飛書等辦公軟件將考勤精確到分鐘,算法驅動的管理模式極易異化為“數字牢籠”。某互聯網大廠曾因系統(tǒng)自動判定“如廁超時”扣罰績效引發(fā)爭議,最終被迫修改考勤算法。這些案例警示:技術賦權不應成為擠壓人性空間的工具,企業(yè)需在效率與溫度之間尋找平衡點。
四、構建新型勞動關系的路徑探索
要避免類似糾紛重演,需從三方面重構勞資契約:首先,完善制度設計的彈性空間。企業(yè)可在《員工手冊》中增設“緊急事假”條款,允許員工通過郵件、短信等即時通訊報備,事后補交證明材料。其次,建立分級響應機制。對于重大家庭變故,可設置綠色通道,由HR部門直接審批;對于一般事假,則維持原有流程。最后,強化管理者的自由裁量訓練。英國特許人事發(fā)展協(xié)會(CIPD)的調研表明,經過同理心培訓的主管,其團隊沖突發(fā)生率降低34%。
對勞動者而言,此案亦具警示意義。嚴某在離崗前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返崗后延遲兩天才提交證明材料,這些程序瑕疵雖不構成解雇理由,但反映出維權意識的薄弱。勞動者應熟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于“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界定,在緊急情況下至少完成最低限度的告知程序,如發(fā)送微信報備、保存溝通記錄等,避免授人以柄。
五、司法裁判的價值引領:從個案正義到規(guī)則重構
廣州兩級法院的判決具有顯著的示范效應。法官在裁判文書中特別指出:“用人單位應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在善意可行的限度內對合理請假行為予以理解和寬容?!边@種司法理念與最高人民法院提倡的“實質性化解勞動爭議”方針一脈相承。據統(tǒng)計,2024年全國勞動爭議案件中,因“未履行請假程序”被解雇的案件勝訴率已從2019年的58%降至37%,反映出司法對形式合規(guī)主義的糾偏。
但更深層的制度變革亟待推進?,F行《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僅規(guī)范年休假,對事假缺乏統(tǒng)一立法。建議參考臺灣地區(qū)《勞動基準法》第43條,將“家庭成員重大傷病”納入法定事假范疇,并規(guī)定企業(yè)不得拒絕合理申請。同時,可借鑒法國《勞動法典》的“不可抗力事假”制度,明確緊急情況下簡化程序的法律效力。
六、結語:在制度與人性的張力中尋找共生之道
嚴某案終以6萬元賠償畫上句號,但其引發(fā)的思考遠未終結。當老齡化社會加劇“職場夾心層”的照護壓力,當突發(fā)公共事件考驗企業(yè)的應急能力,構建更具韌性的勞動關系已成為社會命題。
企業(yè)需要明白:真正強大的組織,不在于其制度的嚴苛,而在于危機中展現的人性光輝;法律的價值,不僅在于維護契約精神,更在于守護人之為人的基本尊嚴。唯有在剛性的制度框架內注入柔性的倫理關懷,才能實現勞資雙方的長久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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