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叫兇宅?問10個人可能都有著10種答案,其實在法律上也沒有嚴格界定,所以每當涉及到房產買賣“兇宅”糾紛時,經常是雙方各持一詞,律師也是針鋒相對,不同地方的法院判例也不同。
法律沒定義,但是在越來越多的房產買賣糾紛中,逐步形成了一個大概的定義范疇,那就是“兇宅是指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殺、兇殺、意外等非自然原因導致的死亡事件。而事件被知曉后,將會對購房者的心理產生比較大的影響,足以影響買賣價格或者買賣決定“。”
也就是說,“兇宅”是指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那么正常去世在屋內,是不算兇宅的。但是即使發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也有著很大的爭議,事件經過多長時間就不再算兇宅呢?之后一直有人住,還能繼續算兇宅嗎?房屋重新裝修了,還能定義為兇宅嗎?正是有著這些不明之處,所以最終還得讓法律來處理此類糾紛。
最近廣東清遠佛岡法院剛剛審結了一單案件,2022年原告花了88萬買入一套二手房,并且在9月份搬入居住。之后到了2023年的12月,也就是住了15個月之后,鄰居告知新房東,原房東的妻子在此服毒自殺。
新房東自述產生了睡眠障礙,并且也開具了醫院的證明,后來同家人一起搬離了該房屋,同原房東協商退房不成,于是向法院起訴原房東,并且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他依據的主要是《民法典》中的兩條規定:
1.《民法典》第七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所以要求出售方應當如實告知房屋的重要信息,如果故意隱瞞這一信息,就違反了誠信原則,買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或請求賠償。不過出售方也答辯,妻子2018年去世后,之后出售方還在房內繼續居住,到了2022年才開始賣房。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出售方也答辯說,自己沒有使用任何欺詐手段,也是正常流程賣房,所以此理由也不成立。
最終法院認為購房欺詐的理由成立,被告沒有如實向原告講述房屋情況,所以最終判決被告返回購房款,并且承擔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不過出售方真的很委屈,他們認為這是房價下跌惹的禍,雖然只有15個月,但是當地房價下跌很嚴重,房價縮水達到20%以上,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才造成買方找了個理由去退房。
假如房屋價格持續上漲,即使屋內有人自殺,后面買房的房東會不會也如此要求呢?退回購房款將房屋交還給原房主。確實,在房價上漲的那20年間,就很少有著買方起訴的案例。建議法院對于兇宅,也應該有一些相對明確的定義。哪一寸黃土不埋人呢?兇宅也不可能永遠是兇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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