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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最高補償單價10215元/㎡
豐澤新舊普賢路交叉口快捷化及道路提升工程
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征求意見)公布
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模式、產權調換三種方式
安置地點:在清源街道辦事處轄區范圍內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
征收范圍:東至田邊社區、西至排洪渠西段、南至潭尾、北至山田路。
新舊普賢路交叉口快捷化及道路提升工程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積極穩妥推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福建省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泉政規〔2024〕6號)、《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意見和實施房屋征收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15〕112號)、《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推廣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模式的通知》(泉建規〔2023〕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pan>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征收補償對象及補償方式
(一)征收范圍:本次征收范圍東至田邊社區,西至排洪渠西段,南至潭尾,北至山田路,詳見《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關于確定新舊普賢路交叉口快捷化及道路提升工程房屋征收范圍的通告》(泉豐政綜〔2025〕48號)。
(二)征收補償對象:凡在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三)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模式、產權調換三種方式。其中,本方案中的貨幣補償方式僅指房屋征收部門以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形式完成補償,不包括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模式。
1.住宅。鼓勵被征收人全部選擇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必須權屬清楚。凡權屬不清或有產權糾紛的,不得采用貨幣補償。
2.店面。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3.企業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實行貨幣補償。
4.違法違章建筑補償方式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性質、用途認定依據。以《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登記的用途或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五)面積測算依據。面積測量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依據國家、省、市現行房地產測繪技術規范計算。
第二條征收組織實施機構
(一)房屋征收部門
泉州市豐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征收實施單位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清源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簽約期限
以豐澤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新舊普賢路交叉口快捷化及道路提升工程房屋征收決定通告》規定的時間為準。
第四條安置地點
在清源街道辦事處轄區范圍內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建設標準符合國家相關住宅建設規范并通過驗收。
第五條選房辦法
按“先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先選房”原則確定選房順序號。若同一日內有兩戶或兩戶以上房屋完成簽約并搬遷騰空,擇日以公開拈鬮方式確定先后順序。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模式或產權調換方式的,發放《選房證順序號》,按順序選房并簽訂選房協議。
第六條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確定辦法
(一)被征收房屋補償基準價格。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推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22〕9號)規定確定本方案的補償參考價,作為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的依據。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模式或產權調換方式的,根據本方案結算差價。
(二)分戶補償評估。對本方案所列房屋基準價格有異議的,可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和定向定價商品房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但選擇分戶評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確定的基準價格進行補償,不享受本方案中定向定價商品房優惠結算價,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購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部分房屋權屬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七條被征收住宅產權手續認定辦法
(一)已登記的住宅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已登記的住宅: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住宅,按其證載面積計算補償安置。
(二)未經登記的住宅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未經登記的住宅嚴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意見》(泉政辦〔2015〕112號)辦理。
1.未經登記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三層以下部分(含三層),可按原批準面積給予補償:
(1)“土改”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記載的住宅;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公社(鄉、鎮)三級批準基建的住宅;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前,經縣級政府批準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經鄉(鎮)級政府批準使用空閑雜地基建的住宅;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后,經泉州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基建的住宅;
(5)持有市、區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的住宅;
(6)征收屬市(縣、區)政府建設項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
(7)征收屬市(區)委、市(區)政府定點新村建設、舊村改造項目自建的住宅;
(8)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泉州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泉委辦發〔2014〕16號)的規定,補辦基建審批手續的住宅。
2.對于基建手續不完整的未經登記建筑,但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二級同意基建的,或已繳交土地款的住宅,可按批準基建用地范圍內建筑面積不超過95%給予補償;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公社(鄉、鎮)三級同意,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進行基建的,或只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二級同意使用空閑雜地進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準基建用地范圍內建筑面積不超過90%給予補償;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占地、違法建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04〕277號)前,經大隊(村委會)、鄉(鎮)二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雜地進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準基建用地范圍內建筑面積不超過85%給予補償;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占地、違法建設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04〕277號)實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辦、市政府辦《泉州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泉委辦發〔2014〕16號)進行處置。其中,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前基建的房屋,給予材料費補貼(詳見附件二)。
3.未經批準擴建或基建的未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以三層(含三層)為限,三層以上部分一律不認定可補償面積。按期簽訂協議并搬遷的,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給予材料費補貼。
4.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違建住宅一律不予補償,其建筑用地按征地標準予以補償。
第八條店面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本方案所稱的店面是指產權登記明確載明為店面的場所,按其證載面積進行計算補償。
第九條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將住宅改為商業或服務業的房屋,具備店面門面結構且至征收期間仍在經營,并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可認定為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面積認定以原建筑結構臨街或臨主要道路第一層第一自然間計算。
(一)持有合法有效用地審批手續或基建審批手續;
(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等有效證件的;
(三)至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已連續經營滿三年。
第十條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一)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企業用房,按其證載面積計算補償(詳見附件三)。
(二)持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或完整基建審批手續,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認定為可補償面積。
(三)2004年10月1日后基建且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給予一定的材料費補貼。
(四)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違建企業用房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部分住宅補償安置及優惠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購換面積認定處理總則
被征收住宅可購換面積:根據等價原則,實行有條件的限量購換,按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的價值補償(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模式的,包括貨幣補償的20%獎勵),確定可購換面積。
1.持有合法產權手續的房屋,可以按其證載面積確定可購換面積;
2.未持有合法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房屋,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按“一戶一宅”控制可購換面積,可購換面積以450㎡為限,超過部分一律實行貨幣補償或材料費補貼。
第十二條貨幣補償辦法
(一)基本原則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總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含土地補償、房屋建安費用補償、裝修補償)及相關獎勵款項等。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基準價格補償,也可以要求進行分戶評估,結合房屋權屬情況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二)貨幣補償標準
采取基準價格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單價分類標準如下:
1.自建住宅的補償標準
自建住宅相應補償單價按附件一計算,裝修補償單價按附件六計算。
2.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補償標準
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根據認定的經營性用房面積按自建住宅相對應類型、結構標準補償。對按期簽約并搬遷騰空的,增加給予一次性終止經營補貼,補貼標準為主干道1800元/㎡、次干道1500元/㎡。
(三)貨幣補償獎勵辦法
被征收人全部選擇貨幣補償,且按期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騰空的,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給予被征收住宅價值補償20%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
(四)貨幣補償結算辦法
選擇貨幣補償,其貨幣補償款自簽約并按約定時間騰空搬遷后,一次性發放。被征收人符合《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補償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申領購房補助條件的,自申請領取手續完整后,一次性發放。
第十三條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本方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確定被征收住宅補償價值和可購建筑面積。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規定價格購買指定區域內定向定價商品房。
(二)定向定價商品房優惠辦法
1.本項目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評估基準價為10694元/㎡。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騰空的,按8172元/㎡優惠結算。
2.因可購定向定價商品房住宅戶型、結構等原因,超過可購建筑面積部分在20㎡以內(含20㎡),按8172元/㎡計算;超過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一律按選房時的市場價結算。
(三)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結算辦法
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模式的,購房款按可購買面積實行留存。剩余部分自簽約并按時騰空搬遷后,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款-可購買面積×優惠結算價。
第十四條產權調換辦法
(一)基本原則
實行“等價置換,差價互補”,即以被征收房屋評估基準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定向定價商品房源的評估基準價值實行置換,并結算差價。
(二)產權調換結算辦法
1.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本方案第十一條確定可調換面積不再設置優惠措施,按本項目指定區域新建定向定價商品房評估基準價10694元/㎡結算差價。
2.被征收人簽約并搬遷騰空后,先發放搬遷費、一次性終止經營補貼、附屬物補償,第一期臨時安置費和按時搬遷獎勵。被征收人應繳的補差價(包括擴購價、等面積部分差價)待選房后一并結算,并在規定期限內付清。
3.因可購定向定價商品房住宅戶型、結構等原因,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部分在20㎡以內(含20㎡),按10694元/㎡計算;超過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一律按選房時的市場價結算。
第十五條住房保障辦法
(一)低保群體住房保障
屬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對象且在中心市區無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則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按人均建筑面積20平方米補足。本方案所稱的“人均”的計算公式為:人均建筑面積=認定的可以補償建筑面積÷征收決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數(被征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需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直系親屬且為常住人口)
(二)住房困難保障辦法
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對在搬遷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四部分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補償辦法
第十六條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補償標準
按認定可補償面積和附件三的標準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第十七條企業用地的補償標準
1.經批準并辦理的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按實際征收用地面積給予56.07萬元/畝補償,并注銷被征收面積;
2.經批準并辦理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按實際征收用地面積給予39.25萬元/畝補償,并注銷被征收面積;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或取得泉州市政府、原鯉城區政府批準的用地批復,按28.04萬元/畝給予補償;
3.持有向社區征用土地手續并已付清全部征地款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企業用地:在2004年10月1日前辦理完結征地手續的,按該地段集體劃撥用地基準地價的80%給予補償;在2004年10月1日之后辦理完結征地手續的,其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征收標準補償,并給予2萬元/畝土地平整費補貼。此筆款項中的土地補償款可由社區委托企業單位代領,企業單位應提供社區開具的委托書。
第十八條獎勵措施
1.對在規定征收期間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的企業,給予被征收非住宅每平方米價值補償單價10%的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2.對持有合法用地國有(或集體)出讓、劃撥土地或取得泉州市政府、原鯉城區政府批準的用地批復的,用地每畝按相應補償標準10%給予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第五部分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第十九條住宅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給予每產權戶最高5萬元的按時搬遷獎勵。
第二十條搬遷費標準
1.住宅: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計算,標準為5元/平方米·次。其中,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搬遷費;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搬遷費單次不足1000元/戶的,按1000元/戶·次計算。析產的不再享受搬遷費保底。
2.店面: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
3.企業廠房: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其中,(1)對于可恢復使用的設備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置,按附件五給予搬遷費;對本方案中搬遷費有異議的,也可選擇由依法選取的評估公司對搬遷費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2)對于因搬遷喪失使用功能的機器設備設施,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經現場核實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住宅的過渡方式
實行發放臨時安置費,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第二十二條住宅臨時安置費標準
(一)臨時安置費標準為8元/㎡·月。選擇產權調換或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的,按實際選擇購換面積計算,臨時安置費發放自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之日起算,至征收部門通知交房之日止;選擇全部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分別按貨幣補償面積、現房產權調換面積計算,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符合以下條件:①一戶一宅,②征收前長期居住在該房屋,且是唯一居住地,征收后便無居住場所,臨時安置費不足1600元/月·戶的,按每月每戶1600元發放。
(二)除不可抗力外,選擇產權調換或定向定價商品房安置的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享受臨時安置費每月每戶1600元保障的,遇逾期安置的,若按實際選擇產權調換或所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面積(不含擴購)雙倍計算,臨時安置費超過以上優惠標準的,按實際選擇產權調換或選擇定向定價商品房面積(不含擴購)重新核準臨時安置費;未超過優惠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店面、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企業廠房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被征收人可選擇以下標準之一進行補償:
(1)根據經營者近3年的年平均凈利潤確定,生產經營期限不足3年的,以實際生產經營期限的年平均凈利潤確定。凈利潤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后利潤額證明材料確定;稅務部門無法出具證明的,根據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確定。
(2)店面、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按經認定的實際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30元/㎡·月;企業廠房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18元/㎡·月。
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
第六部分補償決定
第二十四條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達不成協議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豐澤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認定的補償金額以經鑒定認可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優惠獎勵辦法。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豐澤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部分附則
第二十五條其他類型建筑的補償辦法
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學校、黨政機關辦公用地、文物古跡等其他房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宮廟按統規自建處理。
第二十六條適用范圍
本方案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方案只適用新舊普賢路交叉口快捷化及道路提升工程征收補償安置,不作為其它項目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鑒于片區房屋征收工作的延續性、可操作性,本方案與清源片區房屋征收慣例不一致的,提請新舊普賢路交叉口快捷化及道路提升工程征收工作指揮部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本方案解釋權歸豐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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