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會慣著擅自闖入禁區游玩的任性者,應當增強防護意識和保護技能,特別是看清法律紅線,避免擅入禁區受到傷害
據上游新聞報道,近日多名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帖稱,今年“五一”期間,一劉姓驢友組織22人結伴進入英德市網紅打卡地“一線天”溪谷溯溪,其間發生不幸,一人溺亡。事發后,遇難者家屬向其余21名同行隊友提出總額86萬元的補償訴求,其中含死亡賠償金70萬元、喪葬費用16萬元。
↑有驢友在“一線天”溺水,隊友現場救援。圖據上游新聞
雖然此事具體細節有待查證,但由此引發的討論值得關注。驢友遭遇不幸,的確值得同情。遇難者家屬心懷悲傷,這種復雜而痛苦的情感不難理解,而提出補償訴求,換位思考一下,也在情理之中,有著較為現實的考量。只不過,嚴格從法律上講,那些同行隊友并非都是適格的追責對象。
首先要看到的是,“野游”并非合法合規的旅游活動。據報道,這次遇險的“一線天”等區域屬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禁止開發區,并非對社會公眾開放的旅游區,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探險、戲水、溯溪,已違反了相關法規政策,進入行政處罰的范圍。
審視“野游”行為的本質,是一種自甘冒險行為。對于這種行為的法律責任,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即“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據報道,當地一民宿老板表示,這事發生在5月2日,“因為同伴在那里玩,他自己去潛水發生溺亡的”。該老板還坦言,因為“一線天”是網紅打卡地,很多人去游玩,“發生這樣的事情,大家都不想”。如果在這次活動中,遇難者自甘冒險參加,而其他參加者無明顯過失,那便不能將對方一概納入追責范圍。
當然,險情發生之際,隊友有救助責任。基于大家集體參加“野游”活動,當同伴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處于危難情形時,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隊友應當及時施救。從此事相關視頻看,眾人曾對一名疑似溺水昏迷的男子進行施救。男子從水中被救起,救助者采取按壓胸腔和人工呼吸等措施。如果同伴隊友的確實施了救助,沒有棄之不顧,那也不能僅以一方權益受損為由,強行要求獲得賠償。
不能忽略的是,此次活動的組織者或難辭其咎。民法典規定自甘冒險行為的法律責任時,特別明確了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相關條款。
平心而論,組織者在類似“野游”活動中,具有更重的安全保障義務。涉事地點本就是禁止進入的野景點,在此處徒步、戲水等危險性不低,卻組織20多人的隊伍集體打卡,本應具備的警惕性和安全性全然不見。在活動過程中,組織者如果該提醒的未提醒到位,該救助的沒救助及時,存在相應過錯,那么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翻看報道,“野游”時出現人員被困和傷亡事故,并非個案。查看既往案例,對于那些無視警告和提示、在“野游”中造成人身傷害的索賠案件,原告的索賠訴求并不一定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而這也是對“野游”者的警醒和告誡。
法律不會慣著擅自闖入禁區游玩的任性者,作為成年人,與同伴一道參加戶外活動,固然有鍛煉身體、愉悅心靈的效果,但也應當增強防護意識和保護技能,特別是看清法律紅線,避免擅入禁區受到傷害。網紅野景點出現溺亡事故,是誰都不愿看到的事,相關責任如何分擔,應在法律框架內盡快解決。而無論是參加者、組織者還有其他旁觀公眾,也應從中真正汲取教訓。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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