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午休,算工作時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關于午休時間,法律也賦予企業(yè)合理空間——?“午休是否納入工時,可通過勞動合同或民主程序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午休時間一般也指午餐時間,關于午餐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時,以規(guī)章制度形式或勞動合同約定明確告知,不外乎兩種情形:一是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另一種是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第一種情況:
對于明確規(guī)定將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彈性安排此段時間,如果確實因工作需要,員工可以妥善協調好午餐時間和工作時間。若計入工時,根據《特殊工時管理規(guī)定》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不少于20分鐘的工間休息時間,工間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二種情況:
而對于明確規(guī)定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除了履行以規(guī)章制度形式告知員工的義務以外,還需要確保此段時間員工能夠支配,而不是處于工作待命狀態(tài)、或是臨時安排工作任務等。
一個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明確告知員工,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但出現任意占用員工午餐時間,讓員工處于工作待命狀態(tài)或實際工作狀態(tài),那么,午餐時間應當認定為上班時間。
案例參考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貨員。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已經明確告知:每天工作時間是11小時,白班是早上6點到下午6點,中午有1個小時的用餐時間。入職后,實際的情況是:用餐期間小李還必須留在柜臺前,但公司在計算工資時卻將這1個小時扣除了。雙方就此問題產生了矛盾爭議。
小李認為:公司雖然規(guī)定這1個小時為用餐時間,但實際上卻因為人員配備緊張問題,自己經常是一邊吃飯,一邊工作,并沒有離開工作崗位,應該算作工作時間,公司應當補發(fā)工資。
公司則認為:公司民主決議通過的《員工手冊》明確規(guī)定了所有員工每天午餐時間為1小時,被告入職時也學習過手冊,員工對這個制度是知道的,所以中午用餐時間1小時不應屬于工作時間。
雙方的矛盾焦點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
在審閱雙方的證據后,仲裁部門認為,根據公司對便利店柜員工作的崗位要求,實際上小李在用餐時仍在工作崗位上且仍處于實際工作的狀態(tài),公司扣除1個小時作為休息時間顯然不合理。
02
工作時間“996”,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有: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yè)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guī)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上述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最長工作時間一般為每日9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達到每日12小時,每周最長總工時上限大約為53小時。
而在休息時間上,以下三種單休是不違法的:
情況一:企業(yè)實時標準工時制,保證員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時間在40小時內,即是合法行為。
情況二:企業(yè)實時標準工時制,保證員工每周可以至少休息一天,協商后延長工作時長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并依法支付加班費,即是合法行為。
情況三: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回到我們關于996的問題,996意味著朝9晚9,每日10小時以上,且是單休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長超60小時,已超過最高加班時間標準,企業(yè)將涉嫌違法。
03
因拒絕加班被罰款,合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對此具有拒絕的權利。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員工進行罰款。
因此,拒絕加班被罰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公司不得以勞動者未按規(guī)定加班為由對勞動者進行罰款
員工加班,還應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04
在休息時間回復消息,是加班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在實際案例中,符合“用人單位安排”“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隨著經濟發(fā)展與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工作和生活的界限越發(fā)模糊。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用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不在拘束于辦公地點。
對于此類隱形加班問題,不能以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性工作內容。
案例參考
北京市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李女士因加班費問題將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認為休息日,在客戶群對客戶偶爾提出問題進行回復不屬于加班。
法院經過二審后判定:
李女士在下班后及相關節(jié)假日利用微信開展工作的行為屬于加班行為,綜合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判令公司應支付加班費共計3萬元。
因此,企業(yè)可以根據業(yè)務量制定員工當月的績效考核任務,員工主動加班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任務時不需要支付加班費。
企業(yè)可以在規(guī)章制度中設置合法的加班審批流程,評估后再確定是否需要加班,避免支付不必要的加班費。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最強HR,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本文聲明:本文章內容(含圖片)僅限同行學習研究使用,如不慎侵害了您的權益,請后臺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