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還未裝修好
卻因一場意外
淪為“兇宅”
房主該向誰索賠?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陳某與河南某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協議》認購一套安置房,總金額22萬余元。2023年5月,陳某與某裝飾公司簽訂裝飾裝修合同,并支付定金2萬元。6月12日,裝修工人朱某在房屋內鋪設地板磚時,觸碰漏電的燃氣管道,不幸觸電身亡。后查明,事故原因系燃氣公司施工人員操作不當,將燃氣管道膨脹螺絲打在高壓火線上,致使整棟樓燃氣管道漏電。陳某認為河南某公司、某燃氣公司共同侵權將其新房變成“兇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裝修工人施工期間觸電身亡,直接原因是燃氣公司安裝燃氣管道施工不當,而河南某公司作為房屋出售方,未及時發現并排除房屋重大安全隱患便售予原告,存在重大過失,二被告共同行為致使涉案房屋成為“兇宅”。房屋使用價值雖未受影響,但基于民風民俗,群眾對“兇宅”存在抵觸心理,且涉案房屋作為塌陷區安置房,事故易在村民間廣泛傳播,嚴重影響房屋轉讓、出租,降低了交易價值,已給原告造成損失,二被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24萬余元房屋價值損失,法院認為依據房屋價款、裝修定金等費用計算損失明顯過高,故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被告某燃氣公司、河南某公司賠償原告陳某相應房屋價值損失,并駁回陳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律上雖無“兇宅”定義,但按當地民間習俗來說,群眾對“兇宅”存在抵觸心理是客觀事實,民間習俗對房屋交易確有影響,實質上已經導致原告產生損失。法院結合房屋實際貶值、過錯程度等綜合裁量,最終支持原告部分賠償請求。
關于損失認定,房屋作為特殊商品,其價值不僅體現在物理結構與使用功能上,社會心理因素對交易價值的影響同樣不容忽視。結合民間普遍存在的習俗觀念,群眾對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存在心理忌諱,這種客觀存在的社會認知顯著降低了房屋在二手房市場中的交易價值與流通性。尤其是作為塌陷區安置房,購買群體相對固定、鄰里關系比較緊密,事故更易在小范圍內迅速傳播,進一步加劇了房屋價值貶損。法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需綜合考量房屋實際貶值幅度、二被告過錯程度、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差價等因素,使判決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契合社會常理與公眾認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 稿:永城法院蘇洋、曹萍萍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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