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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了兩個家庭,我真的很后悔……”庭審現場,被告人童某悔恨地說。
近日,由湖北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宣判,被告人童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童某表示認罪服判。5月16日,隨縣檢察院向湖北日報全媒記者披露了該案詳情。
童某1980年出生,武漢人。2024年10月21日上午,童某開著越野車行進在福銀高速公路上,因不滿前面一輛重型半掛車變道影響其通行,在超車后不斷減速最終攔停重型半掛車,兩車司機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口角。隨即,童某開車離去,重型半掛車在重新起步過程中,被后方駛來的一輛貨車追尾,貨車司機鄭某當場身亡,兩車及所載貨物均受損。
“超車后攔停、爭執后駛離。”檢方審查發現,整個事件經過僅一分鐘左右,但就是這短短的一分鐘,卻永遠改變了兩個家庭的命運。
事發現場
重型半掛車司機第一時間報了警。當天下午2時許,童某被警方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事發經過。
今年1月8日,童某和鄭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童某一次性賠償鄭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5萬元,獲得諒解。
在審查起訴階段,考慮到童某具有認罪認罰、自首、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等從寬情節,隨縣檢察院以童某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緩刑。隨縣法院經開庭審理,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隨縣檢察院檢察長劉洋介紹,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過失,該罪屬于結果犯,不同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能以該罪論處。因此,刑法規定,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該院檢察官通過完整還原事發經過,準確認定童某雖實施了危險行為,也預見到可能致使后方車輛發生危害結果,卻輕信危害結果可以避免,系過于自信的過失。
“‘路怒’逞一時之快,可禍端也極容易相伴而生,廣大駕駛員朋友開車在外,請務必保持平和心態,遵守交通規則,萬不可因一時沖動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害人害己。”承辦檢察官提示。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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