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認定長期存在爭議,其與民事合同糾紛的界限需通過刑法教義學與實務經驗綜合把握。根據《刑法》第224條,本罪的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及是否實施欺騙行為。然而,司法實踐中常因證據鏈斷裂或法律適用偏差導致案件被無罪化處理。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作為專注刑事辯護二十余年的法學教授與實務專家,以構成要件為切入點,結合刑事法理與實證規則構建無罪辯護邏輯。
一、無罪辯護基礎:刑民界分的法理邏輯
刑法理論強調,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若行為人簽訂合同時具有履約能力,且事后積極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則難以認定主觀非法性。例如,《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排除合理懷疑,避免客觀歸罪。
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本質差異體現在:主觀目的:前者以促成交易或獲取履約利益為目的,后者以直接侵吞財物為核心;行為性質:民事欺詐可能伴隨部分欺騙,但未根本否定合同履行基礎,而刑事詐騙通常以虛假履約或逃匿為特征;法律后果:民事欺詐通過賠償、違約金等民事責任調整,刑事詐騙則觸發刑罰。
案例啟示:在“彭某明、彭某輝合同詐騙案”(青刑終45號)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未虛構關鍵事實且持續履行合同義務,最終改判無罪。該判決凸顯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履約行為”對否定犯罪構成的關鍵作用。
二、無罪辯護的體系化策略
(一)消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
1.履約能力與行為的客觀化證明
通過企業審計報告、銀行授信文件、資產權屬證明等書證,證明被告人在締約時具備實際履行能力;履約行為:提交付款憑證、貨物簽收單、催款溝通記錄等,還原被告人推動合同履行的積極態度。
案例參考:在“陳某合同詐騙再審案”(蘇刑再終字第004號)中,法院認定陳某雖未完全履約,但其將回款投入生產經營并降價處理貨物,表明無非法占有意圖。
2.未履約的客觀歸因分析
若未履約系因政策調整、市場波動或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可阻卻主觀惡意。例如“楊某強案”(滬0115刑初1995號)中,法院采納行業風險導致資金鏈斷裂的辯護意見,排除刑事歸責。
3.事后補救的效力強化
主動協商延期方案、部分退款或達成和解協議等行為,可反向證明行為人無逃避責任的主觀意圖。例如“曾某合同詐騙案”(鄂恩施中刑終字第00226號)中,被告人雖更換聯系方式但未隱匿行蹤,法院據此否定逃匿情節。
(二)構建民事法律關系抗辯
1.合同真實性與意思自治
若合同條款系雙方自愿簽訂且無關鍵事實造假,爭議應歸于民事范疇。例如“朱某衛案”(宣刑初字第47號)中,法院認為合同未將礦產儲量作為定價依據,故儲量爭議不構成刑事欺騙。
2.行業慣例與風險自擔規則
在礦產、房地產等領域,交易常伴隨價格波動或信息不對稱風險。若被害人明知風險仍締約,則損失屬于商業決策范疇。
3.刑民交叉的程序優先性
若同一事實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可主張“先民后刑”原則。例如“劉某甲案”(津0116刑初89號)中,檢察機關以民事判決未生效為由終止刑事程序。
(三)控方證據的實質性反駁
1.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弱化
針對被害人陳述或同案犯供述等主觀證據,可通過客觀書證,如資金流向表、履約記錄證明其矛盾性。
2.關鍵事實的證偽
若控方指控虛構資質或項目,需通過政府批文、第三方評估報告等書證予以反駁。例如“陶某某合同詐騙案”(渝津檢刑不訴2016
201623號)中,檢察機關認可政府合作協議的效力,否定項目虛假性。
3.非法證據排除
對存在取證程序瑕疵的證據(如誘供筆錄),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申請排除。
(四)技術爭議的專業化應對
在涉及專業領域的案件中,可引入司法鑒定或專家輔助人制度。例如“彭某明案”中,法院采信地質專家意見,認定儲量爭議屬于技術分歧而非刑事欺詐。
三、實務操作指引
(一)庭前準備:證據體系的精細化構建
調取關聯民事判決、審計報告等第三方文件,夯實無罪證據基礎;通過時間軸梳理履約過程,可視化呈現被告人履約誠意;申請證據保全,防止關鍵物證滅失。
(二)庭審攻防:聚焦核心爭點
發問策略:通過詢問被害人“是否知悉行業風險”“是否自愿接受合同條款”,揭示其自甘風險;質證邏輯:逐項質疑控方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與證明力;辯論焦點: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強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的適用。
(三)程序權利的充分行使
申請關鍵證人出庭,直接質詢控方指控的薄弱環節;在存在地方干預風險的案件中,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利用延期審理規則,為補充新證據爭取時間。
合同詐騙罪的無罪辯護本質是對刑法謙抑性的貫徹。律師需以構成要件為標尺,通過證據反推、程序抗辯與理論闡釋,將“事實存疑”轉化為“法律無罪”。唯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與實質解釋立場,方能實現個案正義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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