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商標作為現代商業社會中企業核心無形資產與市場競爭關鍵標識,其價值日益凸顯。然而,在商標價值攀升的背景下,商標囤積行為也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嚴重擾亂商標注冊與使用秩序,損害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我國現行《商標法》律體系雖已關注商標囤積問題并制定相關規制條款,但在實際運行中仍面臨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審查機制的局限性、處罰力度不足等多重困境。通過深入分析國內外典型案例、法律規制現狀及實踐挑戰,本文提出細化認定標準、強化行政監管和技術賦能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議,旨在構建更加科學有效的商標囤積行為法律規制體系,維護商標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市場公平競爭。
一、商標囤積行為的界定與危害
商標囤積行為是指申請人不以實際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注冊商標并囤積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從實踐來看,商標囤積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具有多樣性,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系統性囤積(如一家公司申請注冊200余件或500余件商標),跨類別注冊(如奶茶店注冊農藥類商標),代理機構參與(如商標代理機構聯合“空殼公司”進行批量注冊),以及針對公共資源的搶注(如搶注網紅姓名、地名、風景名勝名稱等)。商標囤積行為的核心特征在于“非使用目的”與“惡意”,即申請人明知自己申請注冊的商標并非基于實際使用需求,而是意圖通過囤積商標獲取不正當利益。
商標囤積行為給商標制度、市場競爭秩序及社會公共利益帶來多重危害。
(一)商標囤積阻礙商標制度健康運行
商標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過賦予商標權人專用權,激勵其對商標進行使用和培育,使其發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承載企業商譽的功能。然而,商標囤積者將商標作為一種投機工具,大量囤積卻不使用,導致這些商標無法在市場上發揮應有的識別作用,浪費了寶貴的商標資源,破壞了商標制度的激勵機制。
(二)商標囤積嚴重破壞市場競爭公平秩序
由于商標資源具有有限性,囤積者大量搶占商標資源,使得其他具有真實使用意圖的經營者難以獲得所需的商標,增加了市場準入難度和成本。例如,一些新興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能因為心儀的商標已被他人囤積,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去購買商標或進行商標異議、無效宣告等程序,這無疑阻礙了企業的正常發展和市場創新活力。
(三)商標囤積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商標注冊申請需要耗費申請人一定的時間、精力和費用,同時也需要商標審查機構投入大量行政資源進行審查。囤積者的大量惡意申請行為不僅浪費自身的資源,也導致商標審查機構有限的行政資源被用于處理不合理申請,影響對正常商標申請的審查效率,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此外,商標囤積行為還可能引發司法資源浪費,導致大量商標異議、無效宣告及侵權訴訟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耗費法官的時間和精力以及訴訟費用,進一步加劇司法資源緊張。
二、我國商標囤積行為法律規制的現狀
我國現行商標法律體系已對商標囤積行為予以關注并制定了一系列規制條款。《商標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這一條款從源頭上對商標囤積行為進行規制,強調商標注冊應以使用為目的。此外,《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該條款進一步對已注冊的囤積商標提供無效宣告的救濟途徑。《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則規定了“撤三”制度:“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一制度旨在督促商標注冊人積極使用其注冊商標,防止商標資源的閑置和浪費,對商標囤積行為也具有一定的規制作用。
在行政監管層面,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擊商標囤積行為。一方面,加強商標注冊審查環節的監管力度,在實質審查過程中綜合考量申請人的商標申請量、申請動機、使用意圖等因素,對明顯超出正常經營需要且無合理使用解釋的申請依法予以駁回。另一方面,建立了商標監測機制,通過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及時發現商標囤積等異常行為,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一些地方的商標管理部門開始嘗試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商標審查和監測工作中,提高審查效率和精準度。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商標囤積行為進行了嚴格認定和處理。例如,在金佰利訴中山市力高電器有限公司商標無效案中,法院認定力高公司大量注冊與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動機難謂正當,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囤積行為。在”無印良品”商標權屬糾紛案中,法院認定北京棉田公司惡意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在“長高電新”商標惡意訴訟案中,法院不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還對原告及其關聯公司作出了罰款10萬元的司法懲戒決定,并維持了商標局對案涉商標的無效宣告。這些司法裁判為受到商標囤積行為侵害的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同時也通過明確的法律后果對潛在商標囤積者形成了威懾。
三、商標囤積法律規制面臨的困境
盡管我國已初步建立起商標囤積行為的法律規制框架,但在實際運行中仍面臨諸多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規定的模糊性是商標囤積規制面臨的首要問題。《商標法》第四條中“不以使用為目的”和“惡意”的認定標準不夠明確,導致實踐中判斷困難。例如,如何準確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是依據申請數量、申請類別還是其他因素?同樣,對于“惡意”的認定,法律缺乏具體列舉和解釋,導致不同審查人員或法官在理解和判斷時可能出現偏差。如有的法院以“搶注數量”為核心,有的則側重“攀附意圖”。這種模糊性不僅影響了法律的確定性和權威性,也為囤積者提供了規避法律的空間。此外,《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表述同樣較為籠統,對于新型商標囤積行為的認定存在爭議,難以形成統一標準。
審查機制的局限性體現在技術手段滯后和人工審查壓力大。目前,商標審查主要依賴人工,審查人員面對海量商標申請難以進行全面深入的審查,特別是對于隱蔽性較高的囤積行為(如申請人通過分散注冊、委托多個主體注冊等方式規避審查)。審查系統的技術手段雖有所提升,但在對商標申請的關聯性分析、申請人意圖判斷等方面仍顯不足。例如,針對利用網絡熱詞、新興概念進行商標囤積的行為,審查系統可能無法及時、準確判斷其潛在風險。此外,審查周期雖有所縮短(2022年平均審查周期為4個月),但異議審查周期仍長達11個月,與囤積者快速轉讓牟利的模式形成時間差,導致維權滯后。
程序沖突也是審查機制的局限之一,撤三程序的1年保護期限制與商標注冊審查周期的重疊,使得真正權利人難以及時獲得商標權,形成“程序空轉”。行政處罰措施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處罰力度不足和執行難。
目前,對商標囤積行為的行政處罰金額通常較低,如上海松江商標代理機構案中,商標代理機構被罰款6萬元,6家申請人分別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但與商標囤積者可能通過轉讓商標所獲取的巨大利益相比,罰款成本微不足道。在民事賠償方面,由于商標囤積行為造成的損失難以準確量化,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收益預期低,進一步削弱了法律威懾力。此外,囤積者可能通過注銷公司或轉移資產規避處罰,如“長高電新”案中猴某公司無實際經營場所,增加了行政處罰的執行難度。
四、國內外商標囤積典型案例對比分析
通過分析國內外商標囤積典型案例,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商標囤積行為的表現形式、危害后果以及各國規制路徑的差異。
(一)國內典型案例:
1.宜昌市市監局科長被舉報非法囤積商標獲利事件
事件經過:2024年4月28日,柒小對鹵粉拌面創始人王某某實名舉報湖北省宜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標地標科科長覃某某,稱其假借母親熊某某的名義非法囤積上百個商標獲利,其中包含宜昌多地地名商標。熊某某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了 “七對”“七對餐館”“高家堰”“雨霧冰雪”“親七對”“芝蘭谷” 等共計122件商標。王某某曾因經營需要向熊某某求購 “七對” 商標權,因對方堅持高額報價多次求購未果,反被其惡意打擊報復。
處理結果:2024年4月29日,宜昌市紀委監委發布通報稱,已成立調查組啟動調查程序,并對覃某某作出停職接受調查的決定。
2.猴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標囤積及惡意訴訟案
事件經過:2022年11月,猴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與其關聯公司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起訴長某科技股份公司,提出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等六項訴訟請求。法院查明,猴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成立,2022年圍繞 “長高” 商業標識申請并獲準注冊案涉12枚 “長高電新” 商標,并以案涉商標使用權出資注冊成立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兩原告無實際資金、生產場地、設備和人員,未使用案涉商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此外,猴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還與其他多家關聯公司多次、大量申請注冊與其企業性質、經營范圍無關的500余枚商標。而被告長某科技股份公司于1998年成立,2006年起在第9類與電力設備相關的商品上陸續注冊“長高”系列商標,“長高”“長高電新” 經過其持續使用和推廣,在電力設備及新能源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影響力。
處理結果: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原告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宣告案涉12枚 “長高電新” 注冊商標無效。一審法院認為兩原告行為構成惡意訴訟,裁定駁回起訴,并對兩原告罰款10萬元。兩原告不服申請復議,湖南高院審查后駁回復議申請,維持一審裁定結果。
3.廣州某商標代理公司違規代理案
事件經過:廣州一家公司在近一年半時間內,受58家公司委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635件商標注冊申請,其中部分商標與同名公司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標數量224個。該公司通過在多地登記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名稱完全相同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相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
處理結果: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立即改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6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0000元。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停止受理該公司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十二個月,并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國內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利用職務或公共資源進行囤積,如宜昌市市監局科長覃某某借母親名義注冊122件商標(含地名商標)高價求售,關聯主體間形成隱蔽的囤積鏈條。
二是無真實使用意圖的批量搶注,如猴某數字科技公司成立僅1年便注冊500余枚商標,且無生產經營活動,單純以商標權出資并發起惡意訴訟索賠1000萬元。
三是組織化、產業鏈化特征明顯,如廣州某商標代理公司為58家企業代理635件商標申請,覆蓋多類不相關商品,刻意模仿在先知名品牌。
四是惡意訴訟與商標囤積聯動,如猴某公司與關聯企業憑借囤積的 “長高電新” 等商標發起訴訟,企圖通過程序濫用獲取不正當利益,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訴訟并處罰款。
(二)國外典型案例
1.“DEMARSON” 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件背景:申請人DEMARSON公司稱其“DEMARSON”商標有一定知名度,而泉州宏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注冊的爭議商標與該商標相同。經查明,泉州宏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設立多家公司,注冊600多件商標,其中很多抄襲其他品牌。
案件結果:商標主管機關認定該行為違反商標法,擾亂商標注冊秩序,裁定爭議商標無效,對注冊方及關聯公司密切監管,體現了對惡意囤積商標、攀附他人商譽行為的打擊。
2.“PLATINUM” 系列商標無效案
案件背景:波蘭石油公司ORLEN International Trading(Suzhou)Co., Ltd.及其母公司Polski Koncern Naftowy ORLEN Spó?ka Akcyjna 稱擁有 “PLATINUM & DESIGN”商標在先權利,而ORLEN Lubricants(Wuxi)Co., Ltd.未經授權注冊七個“PLATINUM”系列商標。同時,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還注冊眾多與其他潤滑油品牌相似的商標,存在惡意注冊行為。
案件結果:商標主管機關經審查認定,“PLATINUM”系列商標的注冊構成惡意,違反商標法相關條款,打擊了惡意囤積和模仿知名商標的行為。
3.美國金佰利國際公司與中山市力高電器有限公司商標糾紛案
案件背景:美國金佰利國際公司就中山市力高電器有限公司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的 “金佰利;SUPERMARK”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法院審理發現,中山市力高電器有限公司除該爭議商標外,還在多個類別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200多件,其中包含多件與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案件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中山市力高電器有限公司大量注冊囤積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撤銷原裁定,責令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
國際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批量搶注特征顯著,如美國金佰利國際公司與中山市力高電器有限公司商標糾紛案中,中山市力高電器有限公司除爭議商標外,在多個商品類別申請注冊商標200多件;在“DEMARSON”商標無效宣告案里,泉州宏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設立多家公司,注冊600多件商標,這種大量申請商標的行為遠超正常經營所需 。
二是攀附知名品牌意圖明顯,像劉某囤積商標案中,劉某共申請129件商標,其中包含“acer”“雙星”等知名商標以及與國外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標;波蘭石油公司與ORLEN Lubricants(Wuxi)Co., Ltd.的商標糾紛里,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注冊眾多與其他潤滑油品牌相似的商標,明顯是想借助他人品牌的影響力來獲取利益 。
三是跨類別注冊普遍,不少商標囤積者并非基于自身業務發展進行注冊,而是廣泛跨類別申請商標。例如鄭州卓致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個與自身電子科技業務無關的類別上申請注冊五百余件商標,涵蓋“酷狗”“巴寶莉”等知名品牌,此類行為嚴重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 。
四是以謀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囤積者通過高價轉讓商標、發起惡意訴訟等方式來獲利。如泰國皇家50R集團長期大規模搶注中國知名商標,注冊后未實際運營多數商標,僅通過訴訟或和解牟利;猴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無實際經營,卻憑借囤積的商標發起訴訟,試圖索取高額賠償。
國內外案例對比:
? 共性特征國內外囤積者均通過大量申請商標,搶注知名商標、地名、人名等行為、跨行業跨類別“廣撒網”搶占資源,遠超正常經營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且試圖利用他人商譽牟利。
? 差異特征國外更依賴法律程序濫用。部分國外案例通過商標訴訟程序(如美國金佰利案)發起侵權主張,利用司法程序施壓牟利;國內則出現“代理機構+空殼公司”產業鏈(如上海松江案),組織化特征更突出。
五、完善商標囤積行為法律規制的建議
針對商標囤積行為法律規制面臨的困境,結合國內外實踐經驗,提出以下完善建議:
首先,細化法律認定標準。一是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判斷標準,可綜合考慮申請人的經營范圍、實際經營狀況、商標申請數量與經營規模的匹配程度、以往商標使用情況等因素。例如,規定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申請注冊的商標數量超過其經營范圍所需合理數量一定比例的(如超過行業平均水平5倍),若無正當理由,可推定其不以使用為目的。二是明確“惡意”的認定標準,列舉如大量模仿、搶注他人馳名商標或較高知名度商標,搶注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企業商號,搶注地名、風景區名稱、山川名稱等公共資源,以及針對同一企業馳名商標反復惡意搶注等具體情形。三是區分防御商標與囤積商標,借鑒日本經驗,對防御商標設定使用要求,如主商標需達到馳名程度,且防御注冊需證明跨類別使用易混淆。四是明確“大量”的量化標準,參考實務中形成的共識,如單主體年申請量超過100件或總持有量超過500件,且非核心類目占比超過50%的,可認定為囤積行為。
其次,優化商標審查機制。一是引入“使用宣誓”制度,借鑒美國經驗,在商標注冊后第5-6年要求注冊人提交使用證據,未提交則直接撤銷,增強使用約束。二是縮短撤三程序保護期,將“撤三”撤銷后的1年保護期改為6個月,減少維權時間差。三是完善異議程序并聯化,允許撤三與商標注冊申請同步審查,避免程序沖突。四是加強審查技術支持,推動AI系統功能擴展至跨類別注冊分析、關聯申請人識別及公共資源搶注預警,建立區塊鏈技術連接企業登記、商標申請、使用記錄等數據,實現風險評估智能化。
再次,強化行政監管與處罰措施。一是完善信用監管機制,將囤積行為納入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建立“信用等級+負面清單”分類監管模式。例如,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2025年信用評價試點方案,對商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計分,設定A/B/C/D等級,對D級機構實施禁止承接新業務等懲戒措施。二是建立黑名單與聯合懲戒制度,對囤積者實施市場準入限制(如禁止參與政府采購)、融資限制等措施,并公示名單形成社會監督。三是提高行政處罰力度,參考韓國經驗,對囤積商標行為設定更高罰款標準,如根據商標數量和牟利情況,設定10萬至50萬元的罰款幅度,增強處罰威懾力。四是落實“處罰到人”的雙罰制,如松江案中對商標代理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時處罰,形成對囤積產業鏈的全面打擊。
最后,構建商標使用與轉讓的綜合規制體系。一是建立商標使用承諾制度,要求申請人注冊時提交未來3年使用計劃及可行性報告,未提交或虛假陳述直接駁回。二是限制商標轉讓次數,對同一商標在有效期內轉讓次數設定上限(如不超過2次),防止囤積者通過頻繁轉讓牟利。三是完善商標轉讓審查,對明顯超出正常經營需要的批量轉讓申請進行重點審查,如受讓人較為分散的轉讓行為可視為囤積牟利的證據。四是建立商標使用監測機制,通過大數據分析商標注冊后的實際使用情況,對長期未使用的商標主動啟動撤銷程序,提高商標資源利用率。
六、結論與展望
商標囤積行為已成為影響商標制度健康運行和市場競爭公平秩序的重大問題。我國現行商標法律體系雖已對商標囤積行為有所規制,但仍面臨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審查機制的局限性、處罰力度不足等多重困境。通過分析國內外典型案例與實踐經驗,可以得出商標囤積行為規制的核心在于強化使用導向、明確惡意認定標準、提高審查效率和增強處罰威懾力。
未來,商標法律規制應推動向以下幾個方向發展:一是立法層面進一步細化標準,通過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明確“大量”的量化標準、“惡意”的具體情形及防御商標的使用要求,減少司法與行政裁量的模糊性。二是審查機制全面智能化升級,利用AI技術建立跨類別注冊分析、關聯申請人識別及公共資源搶注預警系統,實現商標審查的精準化和高效化。三是行政處罰體系化完善,通過信用評價、黑名單及聯合懲戒等措施,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體系,增強對商標囤積行為的震懾力。四是國際合作與經驗借鑒,積極參與國際商標保護規則制定,借鑒美國“使用宣誓”制度、日本防御商標審查標準及韓國“撤三”程序設計等國際經驗,提高我國商標法律規制的國際化水平。
商標法律規制的完善不僅是法律技術問題,更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知識產權生態健康發展的系統工程。通過多方協同、技術賦能和制度創新,構建更加科學有效的商標囤積行為法律規制體系,才能真正實現商標制度的立法宗旨——保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周士義北京齊銘君澤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