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前說明:這是一篇舊文重發,文字和觀點不做新的修改。本文的初稿發于科學網博客,后經編輯進行規范化處理后刊發于2012年1月《山東理工大學(社會科學版)》第28卷第1期。13年過去了,我國科研不端行為本身、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學術研究成果,都有了大的變化和進展。
我國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規制:從行政法到刑法
張 九 慶
[摘 要]文章描述了科研不端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制問題,分析了我國現有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對科研不端行為規制的狀況,認為當前我國對科研不端行為的刑法規制不是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而是缺乏意識和行動。文章指出,對于遏制嚴重的科研不端行為,重要的不是新增法律條款,而是在于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動。
有調查表明,我國的科研不端行為呈現泛濫趨勢,例如趙延東、鄧大勝對全國三萬名科技工作者的抽樣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一半的科技工作者表示確切知道自己周圍的研究者有過“抄襲剽竊”、“弄虛作假”、“一稿多發”和“在沒有參與的研究成果上署名”等學術不端行為。[1]我國越發嚴重的科研不端行為引起了公眾的強烈關注。
中國在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方面采取了許多措施,我國首次撤銷國家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收回獎勵證書,追回獎金,就是一個最為典型的行政處罰案例。有人認為撤銷西安交通大學原教授李連生等2005 年所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單純的行政處罰是不夠的,因為科研不端嚴重到一定程度應該提起刑事訴訟。同為科研不端行為,“韓國克隆之父”黃禹錫不但被解除了教授職務,還因詐騙、侵吞研究經費等,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8 個月、緩期兩年執行。
要不要對科研不端行為實行刑法處理,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刑法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何對科研不端行為實行刑法介入,我國還缺乏這方面的司法實踐。司法界對我國已經出臺的不少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法規知之甚少,更別說刑法處理了,如有法官認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啟動司法程序‘學術打假’的提議尚不現實”,“國家的科研經費很多,利用假的科研成果申報套取科研經費應該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國至今還沒有追究學術造假者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法律規定”。[2]也有學者建議增加“違禁科學研究罪、科學研究欺詐罪”,來彌補現在的法律漏洞。[3][4]
在考察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之后,本文認為,對嚴重的科研不端行為采取刑法處理,是有法可依的;對于遏制嚴重的科研不端行為,重要的不是新增法律條款,而是在于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動。
一、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規制問題
人們對科研不端行為有著狹義與廣義的定義。狹義的科研不端行為,只包含公認的違背科研規范的三要素,如《美國聯邦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政策》所定義的那樣,指的是“在申請、實施、評審以及提交研究成果等環節中出現的造假、篡改以及剽竊行為”,涉及的行為主體主要是科研人員直接的科研活動。[5]
在中國,無論是學者的研究還是政府、學術團體等對科研不端行為的定義比較寬泛,不僅包括抄襲、剽竊、捏造或篡改科研成果或者科研數據等內容,還包括其他多種違背科研規范的行為,如項目申報、職稱簡歷作假、妨礙他人科研、虛假署名、騙取科研資源等,也包括在人體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違反動物保護規定等,甚至包括參加商業廣告等行為。[6][7][8]而網絡媒體上對于科研不端行為的界定則更加廣泛,時常稱之為“學術腐敗”,涉及到與科研活動相關的所有對象、環節。當科研不端行為比較嚴重時,可以稱之為科研不法行為或者科研不端犯罪行為。
中國對科研不端行為這種頗為寬泛的認識和界定,已經把科研不端行為的界限大大地擴展到學術領域之外,導致了認識的多樣性、處理方法的復雜性。或者說,社會上要求的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也遠遠超出學術界內部處理的范圍。科研不端行為既可能是一種違反學術規范和道德的行為,也可能是一種觸犯政策法規的行為。當處理科研不端行為不能只在科研共同體之類完成時,通過法律規制來處理科研不端行為就成為必然。
所謂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規制是指通過統一規范的法律法規體系,對涉及科研活動的所有對象所有環節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干預,從而對責任人的科研行為產生作用和影響。按照法律溯源,法律規制包括行政法規制、民法規制和刑法規制。
德國馬普學會出臺的《處理疑似科研不端的程序規范》認為,科研不端行為可能會涉及到很多的法律規制問題,例如在機構行政上,作為單位人,他會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某些規定,遭致警告、降級、撤職、解約等處罰;在學術上,會被取消博士學位、取消教授資格;在政府行政上,會被禁止項目申請、取消政府頒發的各種榮譽;在民法上,會遭遇知識產權訴訟;在刑法上,會涉及到意外傷害、財產盜竊、欺詐、挪用等罪名。[9]
總之,無論是道德和法律對科研不端行為的約束力來看,還是從科研不端對科學尊嚴和學術正義的影響來看,以及從科研不端行為的社會危害及其防范來看,科研不端行為不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學術道德問題,也可能會是一個法律問題。[10]一個最新的例子是,據《NATURE》2011 年7 月28 日的新聞報道,美國MIT的副教授、免疫學研究方面的新星Luke Van Parijs,因申請 NIH基金使用了虛假數據,被美國一地方法院判刑6個月。由于其認罪態度好、退回了部分已使用的經費并由一些著名科學家為其求情,最后Parijs得以監外執行。
二、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法規制
處理狹義的科研不端行為比較簡單,其法規也比較完善,各國通常都采取行政法規來完成,包括了認定標準、查處程序、處理機構(官方的或非官方的)。美國成立了科研道德建設辦公室,英國多部門聯合組成了科研誠信小組,德國設有科學職業自律國際委員會,法國國家科研中心設有科研道德委員會,處理本國的科研不端行為。相應的行政規范有美國的《關于科研不端行為的聯邦政策》、德國的《關于處理涉嫌學術不端的規定》、英國的《科學家通用倫理準則》、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負責人的科研行為規范》、日本的《關于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指南》、韓國的《關于國家研發事業中確保研究倫理及真實性的準則》等。[11]
例如,美國的《聯邦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政策》規定了三種行政處罰方式,其中最重的是:終止資助,禁止學術不端行為實施者在特定時期內擔任評審專家、咨詢人員或顧問,依法完成進一步法律程序后的特定時期內,撤銷或中止違法人員或依托單位參與聯邦政府資助項目的活動。[12]
我國的《科技進步法》規定: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獲得政府資助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資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國家基金項目和國家計劃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 》也依照此條款有若干行政規定。例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在2004年至2009 年底共收到投訴884 件,對查實的190 例違規或不端行為進行了處罰;對學風不嚴謹的違規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13]又例如,因為在推薦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嚴重抄襲和經濟效益數據不實的問題,2011 年1 月30 日,科技部撤銷了“渦旋壓縮機設計制造關鍵技術研究及系列產品開發”項目所獲的2005年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并追回獎金。這些都是對科研不端行為采取的行政法規制。
對于行政法不能處理的科研不端行為,需要通過民法或者刑法來解決。在直接涉及到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規定中,只是模糊地給出了民法或者刑法處理的路徑。如我國《科技進步法》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科研不端行為的民法規制
科研不端行為涉及到了個體之間的權益關系,必然要受到民法的制約。科研不端行為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合同法》和《專利法》等。
雖然專利侵權、專利假冒等也屬于廣義的科研不端行為,不過依據各國的專利法,各國司法部門處理專利糾紛已經比較成熟,因此涉及到專利方面的科研不端行為通常不在各國科研不端的定義和討論之列。
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了作者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擁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復制權,未經許可發表、沒參加創作而署名、歪曲篡改和剽竊他人作品都屬于侵權行為。科研不端行為中的抄襲和剽竊就是典型的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是,由于被侵權人著作權意識薄弱、訴訟成本高、能夠量化的損失小等因素,科研不端行為中涉及到著作權法的抄襲剽竊行為也很少提起民事訴訟。
大部分科研活動是由政府或企業資金資助的,這種資助通過“科技開發任務書”、“科研項目合同書”等形式約定了資助方和項目承擔方的義務和責任。例如,《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列入國家科技計劃的項目,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應根據不同計劃的性質,通過合同或計劃任務書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項目承擔方出現科研不端行為,可以看成是一種違反合同的欺詐行為,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對于承擔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的不端行為,政府除可以采取行政法規處理外,還可以采取民事訴訟的方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損失等責任。
涉及到政府資助的民法訴訟的原告應該是政府部門,實際上很少有行政部門會因項目承擔方完不成合同規定的內容而對其提起訴訟,主要原因是科研活動的不確定性和科研成果績效評估的非量化,導致了損失難以確定且無法量化。同時,很多情況下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揭發者并非直接的當事人,不能成為訴訟主體,民法規制在處理這類科研不端行為時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
四、科研不端行為的刑法規制
由于科研的特殊性,科研共同體自治是科技事業發展的最基本保障。狹義的科研不端行為不涉及到刑法,學術共同體不希望外界尤其是司法機構來干涉自己的學術活動。尤其是某些被指控的科研不端行為因涉及到學術爭鳴問題而變得復雜,使得一些人將科研不端的處理和學術爭鳴對立起來。司法審判和學術鑒定兩者本來是沒有直接關系的,司法審判無法承擔也解決不了學術是非問題。司法審判只能就民事糾紛或刑事案件本身做出不受外界干預的公正裁定,這種裁定無法涉及學術或科學是非問題。[14]刑法恰恰是一種強制性剝奪公民自由或者生命的制裁,是對犯罪行為的懲處,是對科研活動的最嚴厲的干預。
對于科研不端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一定要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例如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主觀故意,客觀方面必須有詐騙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有證據證明,學術造假嫌疑人的相應造假行為是為了騙取國家或有關學術機構的科研經費。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其行為的詐騙公私財物的性質,則不能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責任。例如,個人利用虛假信息獲得政府科研資助經費或者獎勵經費,就屬于主觀故意。我國刑法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我們可以把涉及到大額資助、產生嚴重社會惡果的科研不端行為稱為“科研不端犯罪行為”。有人認為: “我國科研不端行為刑事治理制度的構建應當在刑法典框架下進行。我國在法律傳統上屬于法典主義國家,立法對制度之間的價值一致性與邏輯嚴整性的要求較高,因此,可借鑒俄羅斯的做法,在刑法典中創制罪名以治理科研不端行為。”[15]而實際上,我國的刑法規定了間諜罪等用于處理違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行為,規定了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受賄罪、瀆職罪、詐騙罪等用于處理侵犯國家和集體財產的行為,其違法主體必然包括了從事科研活動(不管是科技管理還是科學研究)的所有人員。因此對于科研不端犯罪行為的處理是可以直接引用這些條款的。
由此可見,對科研不端行為的刑法規制,最缺乏的不是法律規定,而是一種司法行動。應當在科技界和司法界樹立這樣的理念,當科研不端行為不再是道德范疇內的事的時候,法律規制是一種必然;當科研不端行為嚴重到行政法和民法手段都不能解決問題時,刑法介入是一種必然。
五、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規制重在行動
以上描述表明,在我國的科研不端行為法律規制中,行政法規制無論在理論、立法、實踐上都已達成共識,民法規制立法完善而實踐困難,刑法規制則在實踐上幾乎是空白。
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法規制是處理不端行為的最常用和最有效手段。我國在行政法方面,需要完善具體的、操作性更強的體制和機制,如進一步明確科研不端行為的認定標準,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管理機構給予明確的授權,對已有結論的科研不端案件的查處理由、認定結論、證據等信息盡可能做到公開透明。
在民法方面,寄希望于每個科研工作者提高法律意識,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強化合同管理,積極和及時地將抄襲、剽竊等侵權行為和嚴重違反合同的行為訴之于法律。對于學術抄襲和剽竊而言,不能以經濟損失的大小作為立案與訴訟與否的依據,而應以事實是否成立作為依據。
無論是從政府資助資金的法律監管角度還是從科研工作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分析,刑法介入嚴重科研不端行為應該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從近年來的處理結果來看,即使是對事實十分明顯、影響非常惡劣的科研不端行為案件,我國也基本上是到行政規制為止,如中止立項、追回部分資金、取消相應頭銜、解除聘用合同。這種行政法規制對嚴重的違規者來說,不具有較強的警示和懲戒作用,達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科研不端行為認定困難、司法介入會嚴重干擾學術自治等只是提醒司法部門要謹慎介入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而不能阻止司法介入科研活動,也不要求司法對嚴重的科研不端行為過度寬容。社會大環境的誠信缺失、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嚴格、執法需要成本等不是司法部門不開展對嚴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刑法規制的借口,而是要求司法部門尋找合適的途徑和方法,進行制度化設計,采取必要的行動。
對于已有定論的那些嚴重的科研不端行為,司法部門需要主動積極地介入,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索取相關資料,援用現有的相關法律條款,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也要與司法、監察部門建立起針對嚴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工作機制,及時移交證據、配合查處,使得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能夠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
[參考文獻]
[1]趙延東,鄧大勝. 科技工作者如何看待學術不端行為[EB/OL]. http: / /www. casted. org. cn/web/index. php? ChannelID =8&NewsID =4502,2011-03-21.
[2]李娜.法官稱: 啟動司法程序“學術打假”尚不現實,喊“打”者不是權利人,如何認定“抄襲”缺少明確法律規定[N].法制日報,2011-01-31.
[3]徐英軍.增設妨害科研秩序罪的立法構想[J].河南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09,(1) .
[4]冉巨火.科研不端行為的刑法規制[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1,(2) .
[5]張九慶. 科研越軌行為的界定與表現形式[J]. 企業技術開發,2003,(4) .
[6]科技部.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 試 行) [EB/OL]. http: //www. most. gov. cn/kjbgz/200611/ t20061109_37931. htm,2006-11-10.
[7]中國科學院.關于科學理念的宣言,關于加強科研行為規范建設的意見[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8]中國科協.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范( 試行) [EB/OL].http: / /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07-03 /24 /content_5888992.htm,2007-03-24.
[9]Max Planck Society. Rules of Procedure in Cases of Suspected Scientific Misconduct[EB/OL]. www. mpibpc. mpg. de/pdf/procedScientMisconduct. pdf.
[10]李紹章.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化及其方法[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4) .
[11]張鑭.科研不端行為的規制比較研究[D].武漢:華中科技大學,2008.
[12]韓宇,王國騫,李安.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法律規制[J].中國基礎科學,2009,(6) .
[13]陳宜瑜.自然基金委:發揮科學基金作用,促進科研誠信建設[N].人民日報,2010-04-12.
[14]葉鐵橋.學術打假,怎一個愁字了得[N].中國青年報,2010-11-10.
[15]俞濤.論國外科學不端行為刑事治理制度的特點及對我國立法的啟示[J].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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